行政复议告知书 淮复〔2024〕141号
申请人:高某珊。
被申请人:某区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4〕**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号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对**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面监督审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涉及违法的食品,依法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行政决定,申请人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回复中大致理由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首先,被申请人回复中未全面的进行合法性审查,其认为没有利害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举报也分未消费举报(只要发现违法情形就可以举报)和己消费举报(实际购买后自身权益被侵犯提起的举报)。未消费举报且不要求举报奖励的举报事项才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己消费举报实际付款26.04元,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举报并依法寻求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会影响到申请人民事纠纷中对于涉案产品是否违法的认定,会影响到申请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是否还能退货退款维护自己财产权。会影响到申请人是否能获得法定赔偿的公民合法权力。因此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http://www.faxin.cn/1ib/zyf1/zyflcontent.aspx?gid=A280727),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竞争权人、受害人、或者举报事项奖励请求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享有法定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从上述规定,也能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举报利害关系的认定和申请人的认为是一样的,被申请人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的理由明显和最高法相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再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四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指导。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八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有权监督的机关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监督审查、行政追责,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因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之职责,故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监督,请求行政复议监督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监督请求,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40603002024041602290***》不予立案具体的行政行为,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立案调查,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金。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一份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香之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项太太馋啃烤腿”产品,分别是香辣味、黑鸭味、蜜汁味三个口味,认为产品标识上三种口味的营养成分表一模一样,4月16日通过全国12345平台举报到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18日答复称“不立案”。被申请人认为该回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查询记录显示,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已在12315平台上提出投诉121次、举报121次,有全国12315平台查询记录证明。申请人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继而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与一般消费者显然有别,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一份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香之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项太太馋啃烤腿”产品,分别是香辣味、黑鸭味、蜜汁味三个口味,认为产品标识上三种口味的营养成分表一模一样。
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45平台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2024年4月18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上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2024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40603002024041602290927》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及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为该“不立案”的回复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告知如下: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建议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2024年8月26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