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138号
申请人:李某芬。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淮相公(西)行终止决字〔2024〕**号,以下简称**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8日,田某争砸坏申请人在北湖的院子大门破门而入,破坏摄像头,损坏的大门和围挡以及摄像头,经西区派出所鉴定为600多元。相山区西区派出所对田某争擅闯民宅,破坏居民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仅让田某争赔偿600多元损失,且田某争拒不赔偿,派出所说他们协调不了要申请人起诉!现在田某争再次故意破坏申请人种的竹子,在出警时他已经亲口承认是他干的,西区派出所却以没有违法行为终止调查,严重不作为,包庇犯罪分子田某争!田某争在2015年到2017年之间在破坏竹子的地方曾有过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多次骚扰谩骂恐吓申请人公婆,半夜用啤酒瓶砸玻璃,放火烧院子,让两位老人惶惶终日,申请人的公公在田某争的长期骚扰谩骂下突发冠心病死亡,申请人的婆婆也在田某争放火烧院子时脸上被烧了几个大水泡,田某争更是在2017年用锄头无端将申请人和儿子砍伤,手段残忍!田某争这么多违法犯罪行为西区派出所仅在其放火烧院子时赔偿了申请人1500元并没有追究其纵火罪,以及在无端暴力砍伤申请人和儿子时被拘留了10天,申请人和儿子被砍伤的伤口长度仅差0.5公分就达到轻伤标准,如此恶劣行径仅被拘留10天,西区派出所所长期纵容包庇犯罪分子田某争,导致其从小恶变成大恶,如今他又开始无端作恶,作为作恶行凶的惯犯,田某争现如今又开始无端生事,砍坏申请人家的竹子,西区派仍然像15年到17年一样不作为,继续纵容包庇田某争,特申请复议,要求西区派出所严惩有多次犯罪前科的田某争对故意破坏申请人家竹子的行为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调查的事实情况。2021年1月份,田某争与淮北市科学技术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后黄社区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濉出国用(2003)字第025号)。2024年6月中旬,田某争将申请人种在该土地上的两棵竹子拔掉后扔到申请人家门口,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竹子的品种、米径、地径等具体详细信息,2024年6月24日,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由对竹子价值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正当合法。(一)主体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西区派出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1年1月份,田某争与淮北市科学技术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后黄社区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濉出国用(2003)字第025号),2024年6月中旬,田某争将申请人种在该土地上的两棵竹子拔掉后扔到申请人家门口,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竹子的品种、米径、地径等具体详细信息,2024年6月24日,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对竹子价值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依据方面。因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案件终止调查,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被申请人适用依据准确。
(四)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18日接警后,当日立行政案件查处。为确定被损毁竹子的价值,2024年6月20日聘请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竹子进行鉴定,6月24 日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对竹子价值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被申请人于6月25日告知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取证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 年7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4年7月1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处。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合法履职,无程序不当。
三、针对申请人的具体复议请求,答复人特作以下答复: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申请人提出的在2022年8月28日,田某争砸坏其院子大门及破坏摄像头、2015-2017年间田某争骚扰、防火烧院子、殴打其与其子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以上情况与本案件无关,且申请人提出的以上情况均己依法处置完毕。综上,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办理程序合法,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之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其淮北相山区黄里社区后黄科协其婆婆家种的两棵竹子被人刨了;被申请人接处警;勘验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案号淮相公(西)立案字〔2024〕***号,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制作《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案号淮相公(西)立告字〔2024〕***号,告知申请人案件立案情况。
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申请人在黄里家附近种的两棵竹子被人毁坏了,竹子价值不详。
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询问田某争,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田某争在其承包的地块里拔了两棵竹子,后得知是申请人的竹子。同日,被申请人接收田某争提供材料三份,制作《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主要内容:1.合作协议;2.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日,被申请人制作《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24年6月20日,田某争主动投案,田某争在接受询问查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同日,被申请人查询田某争前科情况,制作《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经核查,田某争2017年5月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2022年11月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4日。
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聘请书》,聘请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对申请人被损坏物品价格进行鉴定。2024年6月24日,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因标的物为无实物标的,委托方无法提供标的物品种、米径、地径等具体详细信息,因此不予受理该标的物价格认定申请。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淮北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将申请人报称竹子被损坏案件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鉴定意见告知田某争,并通过挂号信邮寄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将《淮北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址。
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接收淮北市科学技术协会提供材料1份,制作《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主要内容:(2024)皖060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同日,被申请人询问田某争,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竹子是田某争在种地时看到地里有竹子顺手拔掉,怀疑是申请人种的竹子;田某争承包的地块是科协的地,不是申请人的。
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申请人种的两棵竹子的细节和价值,申请人对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情况无异议;申请人认为其种竹子的土地是科协抵给她的,但并无合同和书面凭证。同日,被申请人询问证人张某君,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科协位于黄里的地块确实承包给了田某争,田某争在2024年7月7日前仍对该土地上的附属物享有处置权;申请人房屋所在位置也在田某争承包的地块范围内。
2024年6月29日,被申请人询问田某争,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田某争与科协之间对其承包的土地面积以及租金的纠纷情况,竹子所在地也属于科协承包给田某争地块的范围内。
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因申请人报称竹子被损坏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件终止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2021年1月份,田某争与淮北市科学技术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书》,将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后黄社区的土地承包给田某争使用,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5月2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田某争与科协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土地内附属物交还给淮北市科学技术协会。2024年6月中旬,田某争拔掉申请人种的两棵竹子,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竹子的品种、米径、地径等具体详细信息,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对竹子价值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因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案件终止调查,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等程序,于2024年7月1日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和田某争,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西区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淮相公(西)行终止决字〔202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9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