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4〕105号
申请人:赵某峰。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服,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给申请人安置。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徐州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工程征收土地公告,申请人所在村在征收范围内,具体工作由被申请人和百善镇人民政府实施。根据被申请人的实施方案,每户按220平方折算后安置176㎡房屋,不要房屋的,每户给49万货币安置,如果户内有年满18岁的男孩,另行安置一处房屋,申请人户下赵某祥系2005年1月29日出生,到公告发布之日已经超过18岁,且在此前公布的名单上有赵某祥的名字。2023年12月30日,安置费用打到各安置户上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只给申请人安置了一处,按照规定应当给申请人户下赵某祥的一处没有给安置,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要求被申请人给予答复,为什么不给申请人户下赵某祥安置,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补偿安置职责。为实施徐淮阜高速公路(濉溪段)建设,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发布《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2〕61号),该预公告于2022年7月6日在濉溪县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公示。后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户开展征地情况调查,经测绘,申请人户宅基地面积为471.86㎡。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16日进行三榜公示。2022年10月15日,《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濉溪县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公示栏公示,方案明确了“一户一宅”安置原则,并且明确货币补偿总金额=宅基地面积×80%×拟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价+二层及以上房屋重置价的补偿金额+超出22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的土地与附属物的补偿金额。2023年11月5日,案涉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12月20日,濉溪县百善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支付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49127.79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集体土地征收以户为单位,根据测绘以及三榜公示结果,申请人户核定的宅基地面积为471.86㎡,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对申请人户作出了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计算方式符合《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儿子赵某祥系申请人户内成员,其征收补偿利益已经包含在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其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证据,而其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的《申请书》,申请书中所述内容亦未明确表示向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该《申请书》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无论其是否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均已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发布《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2〕61号),对拟征收范围、拟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公告;2022年7月6日,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将《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在前营村委会公告栏处并拍摄。
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濉拟征补〔2022〕61号),对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现状、拟征收目的、拟补偿标准、初步安置办法、补偿依据予以公告,并于2022年8月5日张贴在前营村委会公告栏处并拍摄。
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发布《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土地范围、签约期限、征收土地主体和实施单位、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宅基地的确认、费用、拆除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告,并于2022年10月15日张贴在前营村委会公告栏处并拍摄。
2023年1月31日,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将《徐淮阜高速项目前营村丈量数据第一榜》张贴在前营村委会公告栏处并拍摄。2023年2月15日,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将《徐淮阜高速项目前营村丈量数据第二榜》张贴在前营村委会公告栏处并拍摄。2023年3月16日,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将《徐淮阜高速项目前营村丈量数据第三榜》张贴在前营村委会公告栏处并拍摄。
2023年3月2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关于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2023年4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并于2023年6月27日张贴在前营村后营庄公告栏处并拍摄。
2023年11月5日,申请人与百善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另查明:2024年7月2日,百善镇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申请人为户主,户内有申请人、申请人妻子、申请人儿子、申请人女儿共四口人。
2024年7月2日,百善镇前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情况说明》《宅基地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申请人有一处宅基地,在徐淮阜高速征迁红线内,该宅基地属于申请人户所有,由其本人和妻子、儿子、女儿共同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需要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且未履行。本案中,申请人家庭户拥有的宅基地及房屋位于案涉项目征收范围;2023年11月5日,百善镇政府与申请人就该宅基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问题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申请人户536647.79元人民币,申请人作为户主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据此,申请人家庭户家拥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已经获得安置补偿,被申请人不具有对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职责,即不具有对申请人户或户内成员补偿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赵某峰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0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