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92号
申请人:孟某英。
被申请人:某区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3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公开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请求公开申请人原房屋所在地(现为淮北市华松御园小区)地块的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
到2024年4月11日止,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材料,其并未将申请人所申请的材料予以公开,也并未制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4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联系,解释情况。经核查,2006年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获批《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6)第18号],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废止),由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华松御苑小区进行自主拆迁、开发。被申请人于4月2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原房屋所在地(现淮北市华松御苑小区)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EMS邮件系统显示该编号1240282108935的EMS邮件已代签收,备注:“家人,丁明秋。”
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相政办依复〔2024〕4号),主要内容:经核查,2006年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获批《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6)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废止),由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华松御苑小区进行自主拆迁、开发。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4月30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表明邮件系已妥投状态。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相应职责,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止本案受理前仍未进行答复。据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另,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申请人,本机关不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如申请人对该答复内容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救济渠道维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某区政府未对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7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