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90号
申请人:李某莉。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回《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重新调查此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徐某武律师在代理的申请人父亲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中所表现出来的服务差以及专业不足等现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随后受到了徐某武律师的诱导犯罪、骚扰、言语侮辱以及恐吓威胁!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正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投诉徐某武律师的投诉信,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收到了律师协会的处理反馈:在接到投诉后,淮北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于2024年3月30日14点57分向申请人父亲李某奇电话(联系电话为申请人提供核实投诉,李某奇确认未向淮北市律师协会投诉,对投诉情况不知情,故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这一处理解决也存疑,申请人明确表示向被申请人投诉,但是收到的反馈结果,是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反馈的信件。两个不同性质、互不相干的机构,这一操作,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存在包庇行为?)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2日上午致电被申请人,咨询更合规的投诉方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带其父亲一起去司法局,当面签署授权协议,并让申请人提供一份与安徽启宇事务所签署的代理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均可。申请人随后微信联系徐某武律师,未收到回复,随即致电徐某武律师,电话挂断后,徐某武律师将补签的第二份代理协议发至申请人微信,申请人向其索要第一次签署的代理协议,其拒绝,并声称已销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理合同应当一式两份,而在签署第一份以及第二份代理协议时,徐某武律师并未将其中一份交予申请人。微信沟通后,徐某武律师致电申请人,对申请人本人进行语言攻击、侮辱。并用各种方式诱导申请人向其索要钱财(此段言论有录音为证)。因其言语上对申请人的人格侮辱,引起申请人的严重不适,申请人拒绝与其沟通,电话挂断后,徐某武律师发送多条微信,多次提出要给申请人5000元,而他做出这一行为,原因有三:1、徐某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对申请人进行经济补偿,因其语言表达能力不行且言语上对申请人进行侮辱,使申请人严重不适,申请人未接受;2、作为律师,他知法犯法,徐某武惧怕受到被申请人以及淮北市律师协会的处罚,意图用金钱收买申请人,申请人对他这一行为,表示了拒绝;3、他在诱导申请人犯罪。徐某武律师意图起诉申请人敲诈勒索,但苦于申请人没有这一行为,因此他用这一低劣手段与申请人商讨钱财事宜,因为申请人一旦与其谈论和钱相关事宜,或者收了其钱财,他就可以此作为证据,手段及其低劣。
因此,徐某武律师的行为及语言,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作为律师,他无视法律,游走在法律边缘,用本该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为其恶劣行径逃脱法律制裁,请严查!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律师管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律师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律师的投诉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决定,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4年4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徐某武律师和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投诉材料主要反映两个问题。一是反映徐某武律师对申请人进行诱供、言语侮辱和威胁恐吓,要求其向申请人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一分钱,同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二是反映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差、专业水平不足,要求退还5000元代理费并向申请人道歉。关于对徐某武律师对申请人进行诱供、言语侮辱和威胁恐吓的投诉,经过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及录音的审查,被申请人没有发现申请人反映的以上问题。
关于对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差、专业水平不足的投诉,经审查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可以反映出,启宇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父亲李某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委托后,指派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父亲的各项赔偿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委托事项已经结束,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且申请人要求该所退款的诉求,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已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三、适用依据方面。《安徽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皖司发〔2021〕56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二)不能提供违法违规执业的事实的”。
四、内容方面。被申请人依据《安徽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皖司发〔2021〕5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五、程序方面。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4年4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且告知了其法律救济途径。以上程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并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淮北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向淮北市律师协
会投诉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徐某武律师,在代理李某奇与保险公司理赔一案中,服务质量差、专业水平不足的相关材料。
2024年3月30日,淮北市律师协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2024年4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递交《投诉信》,主要内容:一是徐某武律师对申请人进行诱供、言语侮辱和威胁恐吓,要求其向申请人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一分钱,同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二是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差、专业水平不足,要求退还5000元代理费并向申请人道歉。
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对于申请人在投诉中反映出来的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徐某武律师对申请人进行诱供、言语侮辱和威胁恐吓的情形,被申请人经过审查,未发现问题;对于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差、专业水平不足的投诉,被申请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且对申请人要求该所退款的诉求,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已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投诉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2024年4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人在投诉中反映出来的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徐某武律师对申请人进行诱供、言语侮辱和威胁恐吓的情形,被申请人经过审查,未发现问题;对于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差、专业水平不足的投诉,被申请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申请人要求该所退款的诉求,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符合《安徽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准确。
(三)程序方面。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4年4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且告知了其法律救济途径。符合《安徽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主体适格,内容适当,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0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