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淮复决〔2024〕89号
申请人:连某程。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梁某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A71617249233,被申请人于3月27日签收。被申请人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还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导致申请人未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被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和举报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4月8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即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本案进行合法性证据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应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据此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履行了针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并告知的义务。针对通过书面告知,应当举证邮寄的内容为书面投诉受理决定材料的证据和申请人签收的签收记录相关证据。电话告知的应当举证与申请人相关的通话记录的视听资料,通话内容应当明确针对投诉事项进行决定受理,并在电话内容中进行告知。针对短信方式告知应当举证其短信送达的相关发送及接收记录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对应的告知。复议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针对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收集制作证据不予采纳支持,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无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通过抖音购物平台从名为“淮北市相山区某娱乐室”的经营者购得某款“支架”,收货后发现所购“支架”为“三无”产品,为此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要求退款退货并按一赔三比例进行赔偿,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进行赔偿等,同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供货人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申请人提供图片判断,涉案“支架”为普通商品,其产品质量即标签标识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淮北市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合同、拍卖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走私、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的处理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后,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投诉举报件转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承办。4月7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承办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果;4月8日通过邮政快递(邮件号:1281410568817)将《处置结果告知书》邮寄申请人,分别对投诉和举报处理情况予以答复,邮件网络轨迹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4月9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截止其提起行政复议时还未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被申请人收悉《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淮复答通〔2024〕89号)后,立即对涉案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经查明:2024年4月1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被申请人转办件,因被投诉举报经营户“淮北市相山区某娱乐室”,早在2024年3月6日、18日被其他消费者投诉举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登记场所查无此户,同时通过拨打登记注册留下的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遂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本次投诉举报件后,因与被投诉举报经营户无法取得联系,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与被投诉举报经营户存在消费权益争议的证据,遂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其投诉。另外在举报方面,同样因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经营户,无法认定其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不具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
对以上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8日作出书面《处置结果告知书》并交寄邮政部门,经网上查询邮件轨迹,4月9日,本案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情况说明》《处置结果告知书》、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系统截屏、邮件轨迹网络查询截屏等证据支持。
被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作为相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负有投诉处理和涉嫌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答复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之规定,将投诉举报办件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理由与依据是充分的。
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某娱乐室”因登记注册场所查无此户,已经在本次投诉举报前被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之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商家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投诉,于法有据;同时,因登记注册场所查无此户且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经营户,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无法核实举报线索,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经营户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具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因此不予立案同样是于法有据。
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邮件;4月8日,承办单位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将不予受理投诉、不予立案的决定采取书面形式邮寄申请人(投诉举报人),自3月28日起算时日,扣除清明节假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受理与否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同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对举报线索核查、反馈立案与否处理决定的时限要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接到举报等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针对实名举报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立案与否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
综上,在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中,被申请人依法转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承办,承办机关依法处置并及时函告投诉举报人(本案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已经依法履职,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
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将案涉投诉举报移交给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制作《2024年执法稽查科来文、批示、案件线索、转办登记表》。
2024年4月8日,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处置结果告知书》,主要内容:因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18日在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淮北市相山区某娱乐室,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规定,2024年3月27日已将被投诉举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申请人投诉,因无法与被投诉举报商家取得联系,无法转达申请人的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举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无法调查被投诉举报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同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淮北市相山区某娱乐室,经营场所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相山北路6#102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其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淮北市相山区某娱乐室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标志以及无详细描述的产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将案件移送给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连某程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