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84号
申请人1:郭某芬。
申请人2:郭某文。
被申请人:某县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濉依复〔2024〕第**号,以下简称**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复议,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征收土地预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3.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公告;4.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5.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环保红线图、临时使用土地红线范围图;6.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资金到位证明;7.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8.土地现状调查表及地上物清点调查确认表。被申请人却只公开了案涉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告知申请人其他内容被申请人未制作、未获取并且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制作、掌握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因此应依法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法规,被申请人作出的**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是适格主体,以某县政府办公室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更为适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向某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由某县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回复,并加盖某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答复专用章。2024年3月29日,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皖06行初12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即经法庭释明,当事人重新以某县政府办公室为被告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司法部答复重庆市司法局指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司文〔2021〕8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机关,被政府指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时,以自己名义代表政府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应当以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认为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并不适宜,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其具有法律效力,而司法部办公厅的答复属于业务指导,当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司法解释。二是实际被申请人与被告的衔接问题。目前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为某县政府办公室,如果在行政复议阶段,被申请人是某县政府,此时如果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市政府维持,那么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应该确定为某县政府还是某县政府办公室?这就会产生与司法救济衔接不畅的问题,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立法初衷相违背。三是以某县政府办公室为被申请人,并不影响申请人权利的救济。某县政府办公室是被申请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作出涉案**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亦是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用的是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头、加盖的是某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答复专用章,以某县政府办公室为被申请人并不会影响申请人权利的救济。
二、**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2024年3月4日,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具体的草拟部门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实施部门是濉溪县濉溪镇,因此,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4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镇发函要求提交相关材料。3月7日,濉溪县濉溪镇回函;3月11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只发布了某县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濉预征(2023)53号),2024年3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已回复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本单位未制作、未获取,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查找和检索,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2023年3月21日《濉溪县2023年第12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通过中共濉溪县委政法委员会论证备案(HBWP(濉)2024-019)。2024年3月25日,县政府发布了某县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濉拟征补(2024)第7号),送达八里村民委员会,并在濉溪镇政务公开栏、村信息公示栏、村民组张贴公示。
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日,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向濉溪镇发送《关于郭某芬、郭某文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要求濉溪镇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材料的公开情况函告被申请人。同日,向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关于郭某芬、郭某文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要求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材料的公开情况函告被申请人。
2024年3月7日,濉溪县濉溪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郭某芬、郭某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以附件形式答复,其他申请公开内容经检索政府信息不存在。
2024年3月11日,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郭某芬等两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以附件形式答复,其他申请公开内容该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无法提供。
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1.征收土地预公告,被申请人以附件形式回复;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3.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公告;4.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5.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环保红线图、临时使用土地红线范围图;6.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资金到位证明;7.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8.土地现状调查表及地上物清点调查确认表。经检索,以上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未获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以上信息不存在。
另查明,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某县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濉拟征补(2024)第7号),送达八里村民委员会,并在濉溪镇政务公开栏、村信息公示栏、村民组张贴公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主体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内容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征收土地预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3.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公告;4.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5.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环保红线图、临时使用土地红线范围图;6.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资金到位证明;7.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8.土地现状调查表及地上物清点调查确认表。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被申请人采用附件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其他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有关工作尚未开展,故被申请人未检索查询到该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了检索、查找,于3月12日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濉依复〔2024〕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