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书 淮复调〔2024〕48号
申请人:姬某慧。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综罚〔2023〕***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案涉违法行为中,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申请人一直认为这就是举手之劳、给朋友帮忙,直至公安机关介入申请人才知道该行为违法,于是积极退回违法所得,申请人没有触犯法律的故意,对于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较低;申请人是在朋友的要求下,帮忙购买了一套疫苗,申请人获利极低,属于违法情节轻微,而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且无违法犯罪的前科;综合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2.如果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为确需予以处罚,请求复议机关能够变更处罚数额。因申请人仅是一名普通护士,仅有正常工资收入,人民医院搬至新院区后,医院收入大幅下降,申请人收入亦大幅下降。家属在铝厂打工,房贷车贷需每月缴纳,还有两个孩子,家庭开支较大,家里经济条件较差,且去年还遭遇到了电信诈骗,被骗金额三万元整,当时已报警立案。请求复议机关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将处罚数额降低。申请人愿意缴纳违法所得金额五到十倍的罚款。
综上,申请人此次违法行为,完全是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并无违法犯罪的故意,而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申请人也已经全额退回了违法所得,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会再犯,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对于处罚数额予以降低。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适格。本案争议涉案行为,是申请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十三)项职责是“……。制定检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的行为有管辖权,本案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申请人于2022年2月,从朱某标(司法部门已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6500元的价格购入一套港版九价HPV官颈癌疫苗,明知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仍以7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楠。申请人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7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申请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这一违法事实,有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案件移送书复印件(淮相公治移字〔2023〕12号)、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治安大队制定的询问笔录、2023年8月7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出具的“屠某、姬某慧妨害药品管理案案件调查报告”、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山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2023年8月23日,淮北市某局制定的《询问笔录》、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支撑。
三、适用依据和程序方面本案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在适用依据上,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进行定性和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在处理程序上,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实施初查,2023年8月23日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2024年1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组织了法制审核,履行了包括延长办案期限在内的相关审批手续,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做到程序合法合规。
四、本案行政处罚内容适当。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给予申请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系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申请人涉案行为存续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本案,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次违法,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仅销售了四套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获利较少(仅为500元),违法行为轻微。购买人接种过该疫苗后,身体未出现不适,未造成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国家市场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另外,因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30日退缴了违法所得500元,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10万元罚款的减轻行政处罚,内容是适当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提出其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变更处罚数额。对此,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该法体现了国家对药品监管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精神。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申请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申请人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监管,其经营行为无法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给公众的健康带来潜在威胁。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个最严”精神。
(二)申请人提出“变更处罚数额”。被申请人在适用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况,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减轻处罚,即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的较轻处罚,在体现行政执法严肃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柔性执法的一面。
综上,被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市监综罚〔202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7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将申请人涉嫌妨碍药品管理一案移送被申请人。次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接收证据材料:《案件移送通知书》(淮相公治移字〔2023〕12号);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制作的《屠某、姬某慧妨害药品管理案案件调查报告》;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相检刑不诉〔2023〕253号);淮北市相山分局治安大队制作的《讯问笔录》两份。
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开展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2月,从朱某标(司法部门已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6500元的价格购入一套港版九价HPV宫颈癌疫苗,明知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仍以7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楠。当事人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7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申请人销售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9月18日,申请人提供退回违法所得银行流水单,证明申请人已将违法所得退缴。
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明事实、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裁量依据以及建议对其行政罚款数额等,后,履行了案件审核(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案件延期、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理决定审批、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材料等。
鉴于申请人存在初次违法等情形,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对申请人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定性的认定。
二、调整***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罚款数额,即由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调整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其他行政处罚不变。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5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账户(详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缴纳,被申请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2024年3月 日 2024年3月 日
2024年3月 日
本调解书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