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49号
申请人:张某兴。
被申请人:某县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答复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书》,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1988年在濉溪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做节育手术,县计划生育办事处未对其查体即行“节育手术”,致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贫困,家庭破碎。申请人向临涣镇人民政府以及夹河村村委会申请处理解决,遭拖延答复,嘲笑殴打,拒绝处理。临涣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的违法违规行为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一、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及夹河村村委出具处理申请人2000年至2020年上访的开支明细。20多年来,申请人信访花销均为个人承担,临涣镇人民政府及夹河村村委声称已支付申请人上访费用,实际上是政府和村委人员以“拦访”名义去游玩的支出。
二、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县计划生育办事处对申请人“查体”,对手术并发症赔偿。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1988年非自愿结扎,被带去结扎未进行体质检查,致术后出现并发症,相关部门应承担责任。同时,多家医院对申请人的诊断为附睾炎淤积、附睾膨胀、右侧附睾精索静脉曲张、右侧腹股沟囊性包块等症状,符合《男扎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第一、二、三、四条规定。因此,临涣镇人民政府以及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当协助或者带领申请人重新查体治疗,进行相应的补偿赔偿。
三、履行查处职责,对临涣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违反规定进行处理,并要求临涣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申请人多次向临涣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及村委会反映,始终没能处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申请人依法信访过程中,县公安局对其违法拘禁54天并殴打、辱骂,在县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县公安局仍然不予解除对申请人的犯罪调查程序,限制出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就以上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18日、30日以邮政EMS向被申请人提起履职申请。经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未作任何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的履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的履职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收件后及时签转临涣镇人民政府处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政府上下级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一)履行监督职责,责令临涣镇人民政府以及夹河村村委出具申请人2000年至2020年的上访开支明细。申请人想要了解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协调申请人上访支出明细,应依法向镇政府和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责令临涣镇人民政府以及夹河村村委会出具开支明细无法律依据。(二)依法要求县计划生育办事处对申请人重新“查体”,对已造成的手术并发症予以赔偿。申请人明知“查体”的实施主体为县计划生育办事处,仍要求县政府履行该职责,无事实依据。2011年12月15日县人口计生委、2012年6月26日淮北市计生委对申请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不符合男扎并发症诊断标准。申请人不认可市、县鉴定结论,亦不配合参加省级鉴定。考虑到申请人多年来为此事信访,家庭生活困难,经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一是将申请人视同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标准进行救助;二是对照补助标准落实救助,依据《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县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救助标准为100元/月,从其节育手术当月即1988年4月至2014年12月,共计321个月,救助金额为32100元;自2015年开始,依据《淮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救助标准提高至200元/月,2015年至2022年底共计96个月,救助金额为19200元,以上两项合计救助金额为51300元;三是自2023年起,救助金由县财政按年打卡发放,具体救助标准随有关政策动态调整;四是临涣镇本着依法依规解决信访问题和人文关怀并重的原则,在县信联办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考虑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居住环境较差等因素,经研究决定,给予其生活困难救助金30000元,用于修缮房屋、改善居住环境等。申请人应当向县计划生育办事处提出履职申请,该项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三)履行查处职责,对临涣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要求临涣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公开正式向申请人赔礼道歉。该请求事项属于对违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理,该项职责为被申请人之外的其他有权部门,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亦不配合进行省级鉴定,要求被申请人对临涣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违反规定进行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临涣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对其实施节育手术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人信访情况。1989年以来,申请人多次前往县、市、省、北京上访,2013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申请人不服县、市级鉴定结果,拒绝参加省级鉴定,仍以结扎造成并发症为由不断上访,2013年4月22日、12月2日申请人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濉溪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10日,2017年2月21日因在濉溪县信访局反映问题时辱骂时任局长被县公安局以侮辱行政拘留5日。申请人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多次向临涣镇夹河村接访、劝访人员索要上访来回路费、看病费用、生活费用并提出赔偿等无理要求,造成恶劣影响,2019年6月18日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申请人刑事拘留,7月24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请人犯罪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12月4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前提是被申请人应当具备其所述的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本质上仍属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的延续,而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进而提起本次复议,意图阻断相关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履职申请所提及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濉溪县临涣镇夹河村村民,1988年被相关部门要求实施节育手术。术后出现身体不适,申请人认为系节育手术并发症,就相关鉴定、治疗、赔偿等问题与所在村、镇等单位产生争议。
2023年10月13日、18日、30日,申请人以邮政EMS(快递单号1282674094701、12759555755501、1280668484901)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一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责令临涣镇人民政府以及夹河村村委出具申请人2000年至2020年处理申请人上访开支明细;二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县计划生育办事处对申请人“查体”,对手术并发症予以赔偿;三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对临涣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要求临涣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公开正式对申请人赔礼道歉。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8日、20日和11月1日签收相应邮件。
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将10月18日收到的材料转交临涣镇政府,要求临涣镇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另查明:2011年12月15日,濉溪县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鉴定;2012年6月26日,淮北市计生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鉴定,上述鉴定结论均为不符合男扎并发症诊断标准。申请人对县、市两级鉴定不认可,拒绝配合进一步鉴定。申请人因反映相关问题时存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为化解信访积案,经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已将申请人视同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标准进行救助。临涣镇本着坚持依法依规解决信访问题和人文关怀并重的原则,决定给予申请人生活困难救助金3万元。2022年申请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获得司法救助金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针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还需要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职。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和查明事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及夹河村村委出具处理申请人2000年至2020年上访的开支明细;要求县计划生育办事处对申请人“查体”,对手术并发症赔偿;对临涣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违反规定进行处理,并要求临涣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属于公民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启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有一定的“内部性”,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需要释明的是,申请人如对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解决;如认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行为,可按程序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综上,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请求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张某兴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