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16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烈公(古)行罚决字〔2023〕***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益。
被申请人已经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1. 没有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2. 没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3.没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4.没有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也没有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和依法维护群众的权益。5.没有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并没有把信访问题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淮北市烈山区信访局和古饶镇政府没有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申请人的信访事由同时也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被申请人利用公权力不择手段打击报复申请人。依据《古政信〔2023〕386号文件》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多次请求古饶镇政府解决侵权事实结果无以解释,又多次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查处等违法情形。
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信访要逐级信访,不得越级的情形,2023年10月23日已经在安徽省信访局登记,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再次进京信访登记不属于越级上访没有违规,更没有违法,古饶派出所民警是怎么知道申请人要信访的,2023年12月20日进京欲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在北京礼贤站被被申请人查扣后,被古饶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信访是党和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构成了泄漏个人信息非法拘禁非法截访等罪行。本案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也就本案所指申请人多次越级信访的行为,认定为越级信访行为严重扰乱了,淮北市烈山区信访工作秩序的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坊,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这里没有越级信访和扰乱工作秩序等说法,属于淮北市烈山区信访局和被申请人搬弄是非、信口雌黄,诬陷申请人和利用公权力包庇犯罪的情形。办案三要素:时间、地点、人物,申请人是在北京国家信访局登记,没有在烈山区信访局做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尤其是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内容所示没有违反任何之规定在京登记,北京警方也没移交申请人在京的任何违法违规的依据,申请人没有到烈山区信访局怎么就能成了扰乱其工作秩序,这是无中生有信口雌黄。信访属于中央直接管辖,并不是公安机关所能管辖的,申请人如果违法犯罪应由当地机关搜取证据移交本地机关进行处罚,所以说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主要是迫害申请人,包庇古饶镇政府和烈山区信访局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腐败情形。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申请人的非访行为扰乱淮北市烈山区的信访工作秩序,淮北市烈山区是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17年,申请人因与古饶镇政府签订王引河河道综合开发合同书, 2018年申请人整理规划河道栽果树被古饶镇山西村村民破坏果树、抢种土地至今一事进行信访,并于2023年10月12日至古饶镇信访办信访登记,后申请人在未收到古饶镇政府答复意见,便于2023年10月23日前往省信访局登记。古饶镇政府信访办于2023年11月1日向赵某作出答复,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信访要逐级信访,不得越级信访,后申请人对古饶镇政府答复不满意,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听民警劝阻于2023年12月20日直接进京欲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在北京市礼贤检查站被公安查扣后,被古饶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再次进京登记信访,2023年12月29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在安徽省信访局登记、2023年12月20日进京欲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在北京礼贤站被公安机关查扣劝返、2023年12月28日在国家信访局登记的三次信访行为属于越级访,申请人多次越级信访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淮北市烈山区信访工作秩序。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三、适用法律依据方面。202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四、内容方面。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越级到安徽省信访局登记,后不听民警劝阻于2023年12月20日直接进京欲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在北京礼贤检查站被公安查扣后,被古饶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再次进京登记信访。因申请人多次实施越级信访的行为且不听民警劝阻,202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五、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律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赵某。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六、答复意见。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办理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2日9时许,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政府工作人员马某递交报案材料称:申请人多次越级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当日,被申请人处警,被申请人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制作《受案登记表》[淮烈公(古)受案字〔2023〕1785号],将《受案回执》并送达报警人马某。
2023年12月22日至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马某、徐某震、孙某、赵某龙、朱某、徐某锋、陈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到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信访办信访登记,在2023年11月1日古饶镇政府信访办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之前,申请人有2023年10月23日在安徽省信访局登记,2023年12月20日进京被劝返,2023年12月28日在国家信访局登记的三次信访行为。
2023年12月28日制作《传唤证》,传唤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对卷宗全面复核,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2023年12月29日,烈山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关于申请人越级访认定》的材料,认定主要内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三次行为属于越级访,扰乱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
202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陈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至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信访办信访登记,在2023年11月1日古饶镇政府信访办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之前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前往省信访局登记,2023年12月20日进京信访被接回、2023年12月28日进京登记信访,以上三次信访行为属于越级上访。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信访信息登记表》《关于申请人越级访认定》等相关材料证明。202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鉴定、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陈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烈公(古)行罚决字〔2023〕***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