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责令履职决定书 淮复决〔2024〕15号
申请人:淮北市某饭店。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区政府。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淮复调〔2023〕***号《行政复议调解书》,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履职,本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办理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人提出撤回责令履职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履职终止。
2024年2月8日
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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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