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14号
申请人:王某朋。
被申请人:某县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服,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补偿和安置。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曹坊村大王庄的村民,并在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曹坊村大王庄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及养殖厂等附属物,占地面积共1597.28平方米。现因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淮北市濉溪线段)铁路项目,申请人上述土地及附属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多次催促征收方尽快对申请人建筑物进行评估,但在申请人与征收方反复协商后,征收方始终以初次评估申请人不在场为由表示拖延评估进展,征收程序因此停滞不前。且申请人本着积极友好的态度多次与征收方协商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征收方一再要求申请人签署补偿协议,然而,对补偿协议条款解释模糊,且援引法律依据经申请人查询不存在相关内容,申请人据此至今未与征收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为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于2023年11月26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单号:1095184641236)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理应按照法定征收程序给予申请人合法合理的补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双方并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对申请人有安置补偿义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属于怠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本案符合本法规定情形,因此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书》中申请的内容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征收实施单位已经针对其申请进行了答复。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后,经县政府领导签批至征收实施单位双堆集镇人民政府。镇政府经核实,其父亲王某叶,该户宅基地征收红线内宅基地面积711.79平方米,根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标准,该户符合分三户,王某叶220平方米,王某宇220平方,申请人271.29平方,其中包括51.79平方附属物,三户宅基地共涉及金额1089891.89元。2023 年2月1日,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将该补偿意见书面反馈至申请人。因其对补偿不满意,镇政府正在与其进一步沟通协商。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履职申请签转后,双堆集镇未按照县政府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严格履行程序下发安置补偿决定,县政府已责成双堆集镇积极与户上协商尽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如仍协商不成将督促双堆集镇及时对该户宅基地及住宅进行评估报县政府下发安置补偿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某县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2〕第67号),对拟征收项目名称、拟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了公告。2022年7月28日,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将《某县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在双堆集镇曹坊村村务公告栏处并拍摄。
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某县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濉拟征补〔2022〕第67号),对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现状、拟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附属物及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及方式和社会保障、补偿登记以及其他注意事项进行公告。2022年9月7日,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将《某县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张贴在双堆集镇曹坊村村务公告栏处并拍摄。
2022年9月15日,双堆集镇曹坊村民委员会将《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张贴在双堆集镇曹坊村村务公告栏处公示并拍摄。
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双堆集镇曹坊村民委员会将该补偿安置方案张贴在双堆集镇曹坊村村务公告栏处公示并拍摄。同日,双堆集镇曹坊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征收入户登记表》,对申请人、王某叶、王某宇入户宅基地及附属物情况进行登记。
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批示,“请双堆集镇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给被申请人批准,两个月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
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某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3〕第26号),对征收土地、征收目的、征收面积、安置补偿相关费用标准、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告。
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提醒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办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2024年1月26日,濉溪县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曹坊村王某朋阜淮高铁征迁补偿情况说明》。2024年2月1日,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将该《说明》寄给申请人。2024年2月4日,申请人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申请人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还需要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且未在期限内履行。
关于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据此,申请人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请求。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地申请经批准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土地申请前未能与申请人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其在案涉项目征地申请经批准后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2023年11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淮北市濉溪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283号),被申请人应当在2023年12月1日之前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截止至本决定作出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某县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依法作出征地安置补偿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8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