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淮复〔2024〕5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县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不受字〔2023〕**号)不服,于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直接受理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因买到不合格产品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2023年11月27日该单位作出不立案决定。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2023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月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宪法》规定,公民人人平等,申请人具备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属于有利害关系。原告作为案涉商品的购买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一、认定事实清楚。答复人认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判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关键看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 12315平台举报安徽新恬美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将案涉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 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是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向其进行告知的行为,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答复人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认定事实清楚。
二、适用依据正确。答复人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三、程序合法。申请人不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复人2023年12月2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答复人进行了审查,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2024年1月2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因不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决定,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决定书于2024年1月2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告知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不受字〔2023〕**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不受字〔2023〕**号),建议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2024年1月29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