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3〕156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苏省*市*区*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支队某大队,住所某市某区某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雷,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10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 2023年10月*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0月*日
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
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
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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