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125号
申请人:黄某龙。
被申请人:某市某政府。
第三人:周某娣。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年7月*日,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受理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
申请人称:位于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刘庄社区圣庄自然村中心路北西院东邻李宽荣、南邻陈梅、西邻黄思超、北邻黄晓同面积为61.824平方米的宅基地,系1976年左右,当时的村民组织分给申请人户使用,且该土地上的房屋也是申请人所建,且居住使用至今。该事实有居委会、建房人以及邻近等提供的证据为证。
第三人系申请人的前儿媳,2008年12月29日,申请人之子黄思远同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3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村民委员会从未进行过土地调整。第三人从未在该处取得宅基地和承包地。
在第三人与申请人儿子离婚后,即2016年10月,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与高岳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老圣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书),安置协议书对上述土地进行了安置补偿。
申请人认为,虽然征收过程中的“三榜公示”系征收协议必然程序,但是,该程序不是土地确权程序,二者不能混同和相互替代。即便在征收过程中进行了“三榜公示”,如果出现土地权属争议,仍需要进行土地确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审1361号行政裁定书明确指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主要是对当事人土地权利存续期间的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进行确权,土地权利存续期间既包括土地权利的现实存在期间也包括曾经存在期间。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对现在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要求人民政府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就曾经存在的土地权利而言,虽然该权利已经不再归属争议当事人,但土地权利的财产利益因某一法律事实转化为其他权利形态后,就可能进一步影响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现实财产利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对曾经存在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与对现存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具有同样的现实意义,当事人就此申请人民政府确权,当然属于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的职责范围。就本案涉及的已经被征收的土地而言,虽然争议土地之前的权利因征收行为而消灭,争议的权利归属也不可能因确权而恢复给当事人,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确权明确由之前土地权利转化而来的土地补偿利益的归属。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在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前会进行土地权利来源的调查和审核,一般而言,当事人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后,土地权属已经清楚、明确,无需再行申请确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 60号)亦明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案涉土地征收之前,未进行土地权属登记,所以,本案,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现,双方因该宗土地因权属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安置补偿对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使征收安置顺利进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案涉土地现坐落于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刘庄社区圣庄自然村,位于学苑路南100米,圣庄自然村中心路北,老纸厂东南北路西80米,安置点东约90米处,面积61.82平方米,属于被申请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处理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事实方面。第三人系申请人前儿媳。第三人与申请人之子黄某远于2008年12月 *日结婚,2013年3月*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第三人处于妊娠期,离婚后第三人生育二孩黄某东(即申请人孙子)。
2016年10月,高岳街道办与第三人签订2016SZPG-179号《老圣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协议书》,宅基地确认表于2016年9月已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加盖公章确认“第三人拥有61.82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经向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实,第三人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时,申请人、宋某华夫妻均在签约现场,期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2017年9月*日,第三人与黄某远办理了复婚手续。2019年9月*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远和第三人再次离婚。之后第三人与申请人之子黄思远产生家庭纠纷,申请人要求对曾经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认。
2022年10月*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6行终*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高岳街道办依据宅基地确认表、丈量登记表、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清单及公示信息等与第三人签订涉案《安置协议书》,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三、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日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责令依法履行的淮复决〔2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领导签批交由高岳街道办事处办理。2023年7月*日,高岳街道办事处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书》,建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不予受理处理,并报请被申请人决定。2023年7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23年7月*日依法送达申请人。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四、法律依据方面。1.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本案中,案涉宅基地在2016年案涉项目征收前不存在争议,且征收中对案涉宅基地权属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不存在争议。
2.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实为案涉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问题,并非土地权属争议。
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请求宅基地确权,这种权利应是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可以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案涉土地性质经征收后已经变为国有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已灭失,无法进行确权。原先存在的权利无论当时属于谁,此时均已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案涉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属于土地确权受理范围,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前儿媳。第三人与申请人之子黄某远于2008年12月*日结婚,2013年3月*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第三人处于妊娠期,离婚后第三人生育二孩黄某东(即申请人孙子)。2017年9月*日,第三人与黄某远办理了复婚手续。2019年9月*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远和第三人再次离婚。
2016年5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杜政征收〔2016〕7号),并发布老圣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申请人是征收主体,高岳街道办事处是实施单位。案涉宅基地位于杜集区刘庄社区,属于所列征收范围。后,高岳街道办履行了宅基地丈量、确认、补偿清单公示等程序。2016年10月,第三人与高岳街道办签订2016SZPG-179号《老圣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书》)。
2022年10月*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6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高岳街道办依据宅基地确认表、丈量登记表、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清单及公示信息等与第三人签订案涉《安置协议书》,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2022年11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土地确权申请书》,对案涉宅基地征收之前使用权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确权申请未作出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5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淮复决〔2023〕*号),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履职,该决定书于2023年7月*日送达被申请人。
2023年7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宅基地确认表于2016年9月已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加盖公章确认“第三人拥有61.82平方米宅基地面积”,2016年10月,高岳街道办与第三人签订2016SZPG-179号《老圣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宅基地在2016年征收前不存在争议,且征收中对权属已确认,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确权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案涉土地属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处理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事实依据方面。根据已查明事实,被申请人2016年征收案涉宅基地时已对权属进行确认,在宅基地丈量、确认、补偿清单公示、补偿协议签订等过程中,申请人对案涉宅基地权属确认知情且未提出异议。2022年10月*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6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宅基地在2016年征收前不存在争议,申请人没有申请土地确权的基础条件,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三、程序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原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日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淮复决〔2023〕76号),签批交由高岳街道办事处办理。2023年7月*日,高岳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书》,建议对申请人提出的确权申请作不予受理处理。2023年7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23年7月*日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杜集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年7月*日)。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