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3〕124号
申请人:赵某杰
被申请人:某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日发布的《某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土地公告》)不服,于2023年7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土地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濉溪县百善镇前营村前营庄的濉溪县百善镇水产养殖家庭农场,因“徐州淮北阜阳高速路”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申请人认为案涉《征收土地公告》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征地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没有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申请人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30日,更没有认真听取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被申请人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证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规定,本案中,首先,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被申请人根据2023年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申请人补偿,但是,被申请人依据皖政〔2020〕32号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申请人征地补偿,3年前的征地标准无法保证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次,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过低,申请人的鱼塘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按照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申请人损失惨重,全家生活根本无以为继。
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制定的《征收土地公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征收土地公告》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涉案公告系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72号)的内容公示,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系省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批前程序合法。因修建徐淮阜高速公路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经风险评估该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日下发了《被申请人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0〕第61号);于2022年8月*日下发《被申请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濉拟征补〔2020〕第61号),并在百善镇、前营村进行张贴。被申请人制作《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在镇、村张贴,公示无异议后于2022年10月*日制定《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镇、村张贴。2023年4月*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日作出涉案公告并依法张贴。
三、申请人对征收标准不服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涉案公告适用的(皖政地〔2020〕32号)(淮政秘〔2020〕18号)补偿标准文件是目前正在适用的、仍生效的集体土地征收的最新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对补偿标准不服应当向县政府提出意见由县政府按照规定处理。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淮北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2.《土地征收预公告》张贴照片及张贴证明;3.《某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4.《土地征收安置方案草案》张贴照片及张贴证明;5.《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6.自然资源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7.《某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8.取土坑移交协议及附件;9.《泗许高速取土坑承包合同》及相关《会议记录》;10.征收一二三榜《公示表》及张贴照片。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日,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泗许高速淮北段路基工程05标(甲方)和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前营村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取土坑移交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在乙方境内征用编号1-6取土坑一个,该取土坑面积为226亩。经勘查确定甲方使用的1-6取土坑符合规范要求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该取土坑提交后甲方不负责取土坑下一步的承包、养殖等纠纷处理且不承担取土坑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问题的任何责任。
2018年12月*日,前营村村民委员会(甲方)和申请人(乙方)签订《泗许高速取土坑承包合同》,载明取土坑的坐落、面积、四至、承包年限承包费用、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2年7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某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2〕61号),载明拟征收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拟征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内容,并于7月*日、7月*日安排工作人员在百善镇政府、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张贴。
2022年7月*日,中共淮北市委政法委员会出具《淮北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对《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项目(濉溪段)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准予备案的备案意见,风险等级低风险。
2022年8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某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濉拟征补〔2022〕第61号),载明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土地现状、拟征收目的、拟征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土地所涉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并于8月2日安排工作人员在百善镇政府、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张贴。
2022年9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载明征收土地范围、签约期限、征收土地主体和实施单位、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宅基地的确认、过渡费、搬家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房屋拆除方式、奖惩措施不予补偿情形等内容,方案中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并于9月6日安排工作人员在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张贴。
2022年10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徐淮阜高速公路(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征收土地范围、签约期限、征收土地主体和实施单位、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宅基地的确认、过渡费、搬家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房屋拆除方式、奖惩措施不予补偿情形等内容,方案中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并于10月*日安排工作人员在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张贴。
2023年3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项目用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125号),主要内容:一是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项目用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201.686公顷;二是安徽省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2023年4月*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72号),主要内容:一是国务院同意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82.7039公顷(其中耕地149.128公顷)、建设用地17.5017公顷,未利用地1.4804公顷;二是同意将集体所有农用地182.7039公顷(其中耕地149.128公顷)、未利用地1.48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2023年6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公告载明: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内容,公告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于6月*日安排工作人员在百善镇政府、百善镇前营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张贴。
2023年1月*日,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在百善镇前营村公示栏张贴了《徐淮阜百善段前营村征收补偿第一榜公示》;2月*日,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在百善镇前营村公示栏张贴了《徐淮阜百善段前营村征收补偿第二榜公示》;6月*日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在百善镇前营村公示栏张贴了《徐淮阜百善段前营村征收补偿第三榜公示》。三榜涉申请人公示内容相同:申请人征地附属物(鱼塘)的面积是8796.26平方米,面积58.19439亩,标准每亩3200元,补偿金额186222.0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征收公告的行为,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及面积、补偿费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属于程序性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批复和后续的征地补偿行为。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赵某杰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4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