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3〕117号
申请人:李某斌。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
第三人:辛某元。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相公(*)行罚决字〔2023〕*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8月*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28日
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
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
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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