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书 淮复调﹝2023﹞146号
申请人:某市某区某综合经营中心。
经营者王某召。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3年8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8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对申请人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定性的认定。
二、调整*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申请人的罚款数额,即由原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调整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15000元缴至指定银行账户(详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缴纳,被申请人将继续主张*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申请人: 被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10月*日
本调解书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