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139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8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2019年5月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某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的申诉和辩解,***号,申请人某作物生产人员这里提出几个问题:1.申请人既然是某作物生产人员问某作物生产在什么地方-土地也是申请人和家人生息的地方,也是国家的命根子-基本农田。现在被淮北某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公司)强占。2.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号,小火集3.63亩基本农田被某农公司用围栏堵住,不让其耕作。3.本处罚书连具体公司名称都不清楚,怎么立案调查的?是淮北某农还是安徽某农?4.申请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行政诉讼,结果不予采纳。5.本案中办案人员傅某有严重违规执法收受贿赂的事实,和一人办案的违法操作程序。6.不让申请人辩解辩答等强硬强迫违法情形。7.本案中为什么没有录像,因为当时都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是有删除录像违法事实的情形。
2023年6月*日上午,申请人用一辆两轮电动车堵住某农公司的大门阻止联合收割机进行收割的违法事实,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某农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为由进行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申请人坚决抗议被申请人的违法违规的操作案件和包庇袒护等违法行为。以本案为例,1.申请人确权证书上的3.63亩基本农田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申请人的承包地是不是某农公司院内,为什么老说我扰乱他们的生产秩序,我的承包地怎么解释?2.另查明:2018年以来,申请人先后10余次通过信访反映某农公司占地,现在解决了吗?立案查处了吗?申请人签订息诉罢诉书,请问是在问题解决的基础上还是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能不能拿来当证据,以此来要挟申请人,本人对息诉罢访书的看法和几个观点:1.申请人是与赵某签订的,时间是2022年2月*日,赵某不是某政府行政工作人员现已被解除,算不算违法。2.同时又与刘某签约了信访人息访承诺书,这个人我也不认识,两份息访承诺书是同样的内容,是不是某镇政府上了双重保险,居心叵测。3.信访人息访承诺书的内容应该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基础上进行,而本承诺书只解决了本人大棚材料和树木材料损失的赔偿而依法收益补偿和树木补栽和刑事责任没有立案追究。4.既然是双方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为什么申请人没有这些东西?5、某镇政府欺上瞒下多次打击报复信访人,包庇行政官种种罪行,实乃罄竹难书,六年了还在维权的路上,申请人又于2023年6月*日在安徽省某局登记不属于越级上访,因之前6月*日到过某市某局进行了登记,结果某区政府和某镇不予理睬才去的合肥,有某市某局登记和本人拍照的事实,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某镇政府的工作秩序有几个建议:1.2017年5月*日某镇政府与某农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选址就在申请人承包的基本农田上,用地面积936亩,全部都是基本农田,后经某市***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方案的批复和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号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农公司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的批复的违法违规的故意情形,问题1、企业进驻农田要政府征收,这里是以租代征。2.先租后批程序违法。3.基本农田的审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涉及转让和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政府的行为与国家法律相背而持,看看有多么的明目张胆,有多违法就可想而知了。4.某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该公司收取农民地租单位合不合法?计划生育办公室都能收地租,某镇还有什么不能干的?是某镇人民政府违背了申请人和广大农民的意愿,申请人和广大农户不是行政官员月月有俸禄,农民只夏收和秋收两季,某镇政府剥夺申请人和广大农户的饭碗—土地让申请人无法生存,到底是谁扰乱了谁。5.违法破坏了18亿亩耕地红色的范畴。6.监督监管部门成了知法犯法的政府。某农公司院内有申请人承包的3.63亩基本农田,六年了为什么不让申请人耕种,是政府行为还是某农公司的行为?某农公司把申请人的耕地用铁栅栏围住而且还安装铁门,不让申请人进出,这里申请人反诉几个问题:1.某农公司围堵申请人的耕地违不违法?2.申请人多次报警,某所数次回复找政府解决,违不违法?3.为什么某农公司报警就立案查处公平、公正在哪里?4.在本案中申请人只是寻求解决答案结果无果,政府和派出所的软暴力行为明显袒护对方,公平、公正在哪里?5.申请人2023年8月*日上午11点被带进派出所到2023年8月*日上午离开拘留所,算不算违规超时拘留。6.办案刘警官是正式民警而另一个年轻警员是没有转正的警官,算不算两个正式警言询问的笔录有法律效力和操作程序违法违规?7.申请人被送某拘留所测血压为167毫米汞柱,并没有做体检是不是违法违规?8.某镇政府官商勾结转让农民的土地从中获利,导致申请人维权艰辛。9.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公安机关、某农公司围堵申请人的耕地事件立案查处。10.不要再说村委会给我置换了土地,***号、***号文件能证明,只是村委会违法决定置换违反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六十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主体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适格。
认定事实方面。申请人于2023年6月*日上午,在安徽省某镇某社区,某农公司门口用一辆两轮电动车堵住某农公司的大门,阻止五辆联合收割机进入某农公司内收割小麦,经出警民警和村干部劝阻仍不愿将电动车驶离。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某农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另查明:2018年以来,申请人先后10余次通过信访反映某农公司占地等问题,经区、镇两级多次处理,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申请人扰乱某农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期间,申请人又于2023年6月*日,在安徽省某局登记。2023年7月*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到安徽省某局登记的行为属于越级访。申请人的越级访行为扰乱了某镇政府工作秩序。
适用法律依据方面。2023年8月*日,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四、内容方面。1、2023年6月*日上午,申请人在安徽省某镇某社区,某农公司门口,用一辆两轮电动车堵住某农公司的大门,阻止五辆联合收割机进入某农公司内收割小麦,经出警民警和村干部劝阻仍不愿将电动车驶离,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某农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18年以来,申请人先后10余次通过信访反映某农公司占地等问题,经区、镇两级多次处理,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申请人扰乱某农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期间,申请人又于2023年6月*日,在安徽省某局登记。2023年7月*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到安徽省某局登记的行为属于越级访。申请人的越级访行为扰乱了某镇人民政府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1、被侵害人王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6月*日上午十时许,我们公司喊了四五辆联合收割机准备收割我们公司院子里的麦子,申请人用两轮电动车堵着我们公司的大门不让联合收割机进到公司割麦。今天我们公司安排收割机到公司院子里收割小麦,大概九点多的时候我同事给我打电话说申请人不让收割机进到公司收割,我就到现场去了。到了现场我就看到一辆两轮电动车挡在我们公司大门的中间,当时申请人不在电动车跟前,我就把电动车挪到了一边,这时我就看到申请人从一边的桥上过来了,申请人过来之后又把电动车推到了我们公司得到大门中间,我当时就一直在劝申请人把电动车推过去别影响收割机进入公司内,我劝了申请人好长一段时间,申请人还是不愿意把电动车推走,我就报警了,被申请人到了现场后也对申请人进行了劝说让他把电动车推走不要影响公司的生产生活秩序,申请人就是不听,后来我们村书记、包村干部都到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劝说,申请人就是不听不愿意把电动车挪走,后来申请人就被派出所的带走了。
2、证人费某证言:2023年6月*日上午9点左右,申请人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堵在公司门口,当时不让收麦的联合进去收麦,我和我们某书记赵某接到工作人员通知,立马就过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到了现场之后,被申请人已经到场了,正在对申请人进行劝说,让他把电瓶车移走,但是劝说无效,之后我和赵某也对申请人进行劝说:“你赶紧先把电瓶车移过去,让联合机先过去,别影响收麦。”申请人回话说:“我不移,我就不移。”申请人仍然不听劝,还是不愿意移电瓶车,之后你们公安机关就把申请人带到派出所了。申请人堵门的行为导致五辆联合收割机一个多小时都无法作业。
3、证人乔某步证言:2023年6月*日上午,乔某广联系我们前往某农公司割小麦,加上乔某广我们一共五个人五辆联合收割机。我们到某农公司大门口时,有一辆电动车横在门口,堵着大门。后来知道是申请人停在大门口的,具体堵门原因我不知道,后来堵了大概一个小时,被申请人到场了,民警让申请人把车挪走别影响人家公司收麦,申请人不愿意,后来村书记赵某及村干部劝他挪车,申请人还是不挪,之后被申请人把申请人带回派出所了。
4、证人乔某龙的证言:2023年6月*日上午,某农公司的负责人乔某广找我去某农公司院子里割小麦,我们一共五辆联合收割机。我们到某农公司大门口的时候,正准备进去,就看见有人把电动车堵在某农公司的大门口。后来知道是申请人停在那的。堵了四十多分钟,某农公司的人就报警了,被申请人就到现场来了劝申请人把电动车推走,申请人不愿意推走,还在用电动车堵着大门,再后来村书记赵某和包村干部也到现场来了,劝申请人,申请人还是不愿意把电动车推走,最后申请人就被被申请人带走了
5、证人赵某证言:6月*日费某给我说让我第二天上午到某农公司去收割某农公司种植的小麦,6月*日上午,我就开着联合收割机去了,在某农公司门口我们一共五辆收割机,申请人当时就用他的两轮电动车堵住了某农公司的大门不让我们收割机进入,当时公司的负责人就把申请人的电动车推到一边去了,申请人又上前把电动车推到了某农公司大门中间。后来某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得到人就报警了,警察到现场后对申请人进行了劝阻,申请人不听劝,还是不愿意把电动车挪走,后来被申请人就把申请人带走了并把申请人的电动车强行挪开了。
6、证人魏某的证言:申请人在某农公司门口骑着电动车堵着门,不让联合收割机进公司收麦子,堵了将近一个半小时;大概是上午9时许,我当时正在坐在禁烧点和人聊天说话,就看见申请人骑了个电动车来到某农公司他们用来进联合收割机的门口,就把电动车往门口那一停,自己坐在车上,在那说某农公司有他的地,不让联合收割机进去收麦子,过了几分钟,然后某农公司里面的工作人员就出来了,就让申请人走,不要堵着联合收割机的路,说申请人的地已经换了,不要妨碍公司的正常工作,申请人在那不听,就是不走,在那门口堵了将近一个小时,后来某农公司里面的工作人员看申请人老是不走,就打电话报警了,没过一会,被申请人就来了,来了以后,被申请人也在劝申请人离开,把电瓶车移走,不要堵着路,妨碍某农公司的正常工作,申请人还是不听,后来某村的书记和包村干部也到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劝说,申请人还是不听,又堵了将近半个多小时,最后被申请人把他给带走了。
7、证人赵某的证言:申请人用电动车堵了某农公司的大门不让联合收割机进到公司内割麦;当天上午,我正在禁烧点开展工作,我接到某农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说申请人用电动车堵某农公司的大门,我就到现场去了,到了现场,你们派出所的人已经到了现场正在劝说申请人把电动车挪走,申请人不听劝说,拒不把电动车挪走,当时五辆联合收割机都被堵在某农公司大门口不能正常收割。我也对申请人进行了劝说,但是申请人还是不愿意把电动车挪走,再后来申请人就被派出所的带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8、证人乔某广的证言:今天上午某农公司的负责人让我找几辆联合收割机到某农公司院子里割麦,因为我平时是负责某农公司院子里的种植农作物的。我找了四辆收割机,加上我自己的收割机一共五辆。我到某农公司大门的时候,我就看见申请人用电动车堵着某农公司的大门不让收割机进去。后来某农公司的人就报警了,派出所的就到现场来了,派出所的人劝申请人把电动车推走,申请人就是不愿意,还用电动车堵着大门,再后来村书记和包村干部也到现场来了,对申请人进行劝说,申请人还是不愿意把电动车推走,最后申请人就被派出所的带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9、申请人的陈述材料:因我多次找某农公司没有人理我,没有办法,才在他们进厂收割时讨要说法,我想收我3.63亩土地上的麦,还有我的土地使用权;今天天气很好,我想到古饶镇某农公司院子里收割我3.63亩土地上的麦,某农公司工作人员不让我进,我们双方就在讨论这个结果,我就把我的电动车停在了某农公司的大门口,我当时看到某农公司门口有几辆收割机,我想让收割机收割我3.63亩土地上的小麦,某农公司有限的员工不让,某农公司的员工就报警了,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得让司法、政府、社区承诺处理我3.63亩地的事情,这三个部门没有给我承诺什么时候办理也没有给我个话,所以我就没挪。
10、被侵害人曹某安的证言:我来反映申请人越级信访的问题。从2017年开始至2022年2月,申请人一直通过信访渠道从镇、区、市、省国家某局和各级领导接访反映的问题,主要反映五个问题,一、关于要求返还本人承包地3.63亩并恢复原状问题,二、关于要求回复强拆蔬菜大棚问题,三、关于反映自家300亩多棵杨树被砍,至今没有人说法和补偿问题,四、关于反映依法撤销本人行政拘留问题,五、关于反映某社区流转的935亩农田用于建厂,改变用地性质问题,在2022年2月*日,通过我们某镇政府与申请人等人认真调查处理,申请人本人同意,一、对3.63亩土地问题申请人可走司法程序或调解,二、对于大棚问题,申请人同意由某镇政府负责赔偿44891.4元,赔偿款已经交付给他,三、关于300多棵树木问题,已经过核定和申请人同意,共计345棵,某镇镇政府赔偿金额128121元,赔偿款已经交付给他,对于第四、五条问题,已经向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请人表示理解,申请人的诉求已经妥善化解,申请人承诺今后不再就此问题提出信访诉求,并且签订了信访人息访承诺书。在2023年6月*日上午,申请人至某市某局信访,反映其之前已经签订信访人息访承诺书上的问题,某市某局接待员接待了申请人,并且联系了某镇某办,我通知让某社区书记赵某及时到市某局接访,申请人在某市某局扬言如果某社区没人来接访,他就要去省某局去信访,当天,申请人就购买车票去了安徽省某局信访,并且在省某局登记,申请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越级上访。
11、证人王某康的证言:在2023年6月*日上午,申请人至某市某局信访,反映其之前已经签订信访人息访承诺书上的问题,某市某局接待员接待了申请人,并且联系了某镇某办,某镇某办联系赵某及时到市某局接访,申请人在某市某局扬言如果某社区没人来接访,他就要去省某局去信访,当天,申请人就购买车票去了安徽省某局信访,我们知道这个事情之后,让某村书记赵某、村委员赵某、村委员王某去联系申请人,经过多次联系申请人,让其不要越级信访,其不停劝阻,也不给面见,要继续去安徽省某局信访,在2023年6月*日下午3时许,申请人在省某局登记,申请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越级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2、证人张某证言:我来反映关于某镇某社区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越级信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从2017年开始至2022年2月,申请人一直通过信访渠道从镇、区、市、省国家某局和各级领导接访反映的问题,主要反映五个问题,一、关于要求返还本人承包地3.63亩并恢复原状问题,二、关于要求回复强拆蔬菜大棚问题,三、关于反映自家300亩多棵杨树被砍,至今没有人说法和补偿问题,四、关于反映依法撤销本人行政拘留问题,五、关于反映某社区流转的935亩农田用于建厂,改变用地性质问题,在2022年2月*日,通过我们某镇政府于申请人等人认真调查处理,申请人本人同意,一、对3.63亩土地问题申请人可走司法程序或调解,二、对于大棚问题,申请人同意由某镇政府负责赔偿44891.4元,赔偿款已经交付给他,三、关于300多棵树木问题,已经过核定和申请人同意,共计345棵,某镇镇政府赔偿金额128121元,赔偿款已经交付给他,对于第四、五条问题,已经向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请人表示理解,申请人的诉求已经妥善化解,申请人承诺今后不再就此问题提出信访诉求,并且签订了信访人息访承诺书;在2023年6月*日上午,申请人至某市某局信访,反映其之前已经签订信访人息访承诺书上的问题,某市某局接待员接待了申请人,并且联系了某镇某办,某镇某办通知让某社区书记赵某及时到市某局接访,申请人在某市某局扬言如果某社区没人来接访,他就要去省某局去信访,当天,申请人就购买车票去了安徽省某局信访,我们镇某办知道这件事情后,某村干部还有我们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开车至合肥,联系申请人让其不要越级信访,申请人不听劝阻,也不给面见,要继续去安徽省某局信访,在2023年6月*日下午15时许,申请人在省某局信访登记,登记之后我们将申请人找到带回,申请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越级上访;申请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越级信访,严重扰乱单位公共秩序,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给我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存在缠访闹访情况,为了自身的利益,达到自己的目的。
13、证人赵某证言:申请人是我们某镇某社区村民,之前因为他的3.63亩土地问题、大棚的问题、树的问题多次去信访,我也去北京、合肥把他接回来过,对于申请人信访的问题,我们某镇政府和某社区也给他解决了,在2022年2月某日,某镇政府已经向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请人表示理解,申请人的诉求已经妥善化解,申请人承诺今后不再就此问题提出信访诉求,并且签订了信访人息访承诺书。在2023年6月*日上午,申请人至某市某局信访,反映其之前已经签订信访人息访承诺书上的问题,某市某局接待员接待了申请人,并且联系了某镇某办,某镇某办联系我们某社区书记赵某及时到市某局接访,申请人在某市某局扬言如果某社区没人来接访,他就要去省某局去信访,当天,申请人就购买车票去了安徽省某局要信访,我们知道这个事情之后,我们某村书记赵某、村委员王某还有我去联系申请人,经过多次联系申请人,让其不要越级信访,其不停劝阻,也不给面见,要继续去安徽省某局信访,在2023年6月*日下午3时许,申请人在省某局登记,之后我们找到申请人,将申请人带回,申请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越级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他的无理信访,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存在缠访闹访情况,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自身的利益,达到自己的目的。
14、申请人的陈述材料:在2023年6月*日上午7点左右,我到某市某局信访,要求解决问题,工作人员给我做了登记,让我在某局等候,他们工作人员联系了某区某局的刘某和某镇某办的曹某安,他们均不愿意接访和处理问题,他们说申请人的事情已经处理好了,然后当天下午我就购买去合肥的火车票,然后去了合肥,在2023年6月*日下午16时左右,我在安徽省某局登记信访了;从2018年开始,我在安徽省信访局、北京信访局、某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区某局、烈山区国土分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国家资源部、某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安徽省公安厅等部门多次信访过;我签过,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主观上承认签订息访人息访承诺书。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五、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日对申请人作出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律程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已经行政复议,已经给予答复,不予采纳,驳回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日14时33分,将申请人传唤至某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经领导同意延长传唤至24小时,于2023年8月*日7时16分传唤结束,将其送进拘留所执行拘留5日,拘留期限自2023年8月*日开始执行至2023年8月*日止,依法依规,不存在违规超时拘留情况。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由两名民警进行询问符合法律程序。
因申请人之前有拒不配合体检的情况,无法进行体检,考虑其在体检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经领导同意,对其直接送进拘留所,且在对其进行拘留之前,办案民警通过走访群众调查申请人的身体情况,得知申请人身体并无重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符合收押条件。
六、答复意见。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申请人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该案按程序受理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安徽省某镇某社区村民,其承包的3.63亩土地位于某农公司规划用地范围内,申请人不同意土地流转。2018年以来,申请人因与某农公司土地纠纷,多次上访,经区、镇两级多次处理,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于2022年2月*日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2018年上半年,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王某天、麦某财用约3.8亩土地与申请人3.63亩进行置换,申请人同意并进行耕种。
2023年6月*日10时许,某农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报警称:在某镇乔某村,王某和申请人因为收割麦子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处警,勘验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受案号[***号],制作《受案回执》并送达报警人王某。
2023年6月*日至7月*日,被申请人分别询问申请人、王某、乔某步、乔某龙、赵某、赵某侠、麦某才、魏某、赵某、乔某广、费某等,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3年6月*日上午,在某农公司门口,申请人用一辆两轮电动车堵住该公司的大门,阻止五辆联合收割机进入该公司内收割小麦,经被申请人民警和村干部劝阻仍不愿将电动车驶离。
2023年6月*日,被申请人到某区某镇某社区走访,走访三人,制作《走访记录》,主要内容:申请人没有高血压、心脏病、高血脂等慢性疾病。
2023年7月*日因案件重大复杂,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案件延期处理。
2023年7月*日,某镇政府报案称:申请人因土地问题、大棚问题、树木问题等,从2017年至2022年一直信访。2022年2月*日,某镇人民政府已对其反应问题妥善化解,申请人承诺今后不再就此问题提出信访诉求,签订了息访承诺书。2023年6月*日,申请人到安徽省某局上访登记,其行为属于越级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某镇人民政府报案提供以下材料:委托书、报案材料、关于申请人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关于申请人赴省上访的情况说明、信访人息访承诺书、信访信息登记表及材料等;被申请人接受上述材料,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接处警情况登记表。
2023年7月*日至8月*日,被申请人分别询问申请人、曹某安、王某康、张某、赵某等,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以来,申请人先后10余次通过信访反映某农公司占地等问题,经区、镇两级多次处理,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2023年6月*日,在安徽省某局登记。申请人的越级访行为扰乱了某镇人民政府工作秩序。
2023年8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对卷宗全面复核,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王某、曹某安。
另查明:2023年7月*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认定申请人到安徽省某局登记的行为属于越级访。
2023年8月*日14时33分至8月*日7时16分,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传唤时间共16.83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主体方面。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适格。
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申请人于2023年6月*日上午,在安徽省某镇某社区,某农公司门口,用一辆两轮电动车堵住某农公司的大门,阻止五辆联合收割机进入某农公司内收割小麦,经出警民警和村干部劝阻仍不愿将电动车驶离。
2018年以来,申请人先后10余次通过信访反映某农公司占地等问题,经区、镇两级多次处理,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申请人扰乱某农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期间,申请人又于2023年6月*日,在安徽省某局登记。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信访承诺等相关材料证明。2023年8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多次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日接到报警后,经过立案、询问、走访、延期等程序,2023年8月*日对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案件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律程序。
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日14时33分,将申请人传唤至被申请人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经领导同意延长传唤至24小时,于2023年8月*日7时16分传唤结束,共询问16.83小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由两名民警进行询问符合法律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7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