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119号
申请人:居某笑。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支队。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7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日22时10分在某路与虎山路交口南400米接受被申请人用酒精检测设备检测有无酒驾,当时检测设备显示数值为23,于是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对此数值有无争议,申请人回答无争议,被申请人就让其在处罚单上签字,当申请人签完字被申请人却告知其是酒驾行为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申请人并未饮酒,就马上提出反驳要求对申请人抽血检验是否喝酒,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已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带其抽血检验,在申请人多次要求下被申请人执勤民警依然未理睬,开车扬长而去。申请人不明白为什么其没喝酒检测仪器还会出现数值,申请人反复要求抽血被申请人不理睬,对此申请人提出复议,请相关部门的领导们给出合理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被申请人是淮北市公安局二级机构,负责淮北市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是支队二级机构,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3年06月*日22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皖F***小型轿车沿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某路与某路交口南4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申请人表示对酒精呼气式结果没有异议,民警依法对申请人开具了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申请人已经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为证。
三、适用依据方面。(一)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一十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四、内容方面。2023年06月*日22时1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皖***小型轿车沿某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某路与某路交口南 400米处,被被申请人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申请人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mg/100mL(20mg/100mL<酒精呼气式含量<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申请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申请人系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期间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来处理酒驾案件,申请人以在复议期间为由拒绝处理酒驾。2023年7月*日,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某市某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民警李某、苗某在某社区主任尹某秀的见证下于2023年7月*日上午,粘贴在了申请人住处、申请人所在某社区公告栏及申请人所属某县某局某所门前等处进行公告。公告满 7日,2023年7月*日下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进行依法裁决,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面向申请人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程序方面。
2023年6月*日晚上,被申请人根据部署在辖区某路开展酒、醉驾查处统一行动,申请人驾驶皖***小型轿车沿虎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查缉点,执勤人员对申请人用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定性排查,酒精测试仪提示申请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22时08分00秒),民警要求申请人下车进一步酒精测试仪定性排查(22时08分19秒)多次定性排查均显示申请人体内有酒精,询问中,申请人陈述没有饮酒,只是吃了榴莲和喝了功能性饮品(22 时09分15秒),民警告知,如果对检测数值有异议,我们会带驾驶人到指定医院进一步抽血检测(22时10分45秒),后在交警将违法车辆拖移过程中,申请人又找到执法民警,要求抽血检测(22时29分00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警告知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22时29分13秒)。因为申请人已经签字确认,民警对申请人抽血检测的要求表示拒绝,告知申请人如果确实有异议,可以去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给其的强制措施单上也有救济途径,并进行了解释说明(22时30分00秒)。
2023年6月*日至7月*日,交警二大队工作人员拨打申请人电话,通知其来处理,申请人以在复议期间为由拒绝处理酒驾。
2023年7月*日,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某市某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民警李某、苗某在某社区主任尹某秀的见证下于2023年7月*日上午,粘贴在了申请人住处、申请人所在某社区公告栏及申请人所属某县某局某派出所门前等处进行公告。在申请人住处见到其本人,其依然表示拒绝并表示让公安机关采取公告处理的方式处理。自公告之日7日内,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公告满7日,2023年7月*日下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进行依法裁决,并生成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时许,民警依法对违法车辆进行拖移,直至本次执法行为结束,申请人都没有提出反驳要求抽血。而是在执法行为结束后,22时29分00秒,申请人才找到执法民警,要求重新抽血检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关于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理现场,已经开具了酒精呼气检测单及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已签字确认,民警也已签字,法律文书已正式生效,现场执法22时23分结束。22时29分00秒,申请人找到执法民警,要求重新抽血检测,已属于事后提出异议,所以民警对申请人抽血检测的要求表示拒绝,并进行了解释说明。
关于“交警对居笑笑提出的抽血要求进行拒绝,交警未理睬,并开车扬长而去。”与现场事实情况不符。22时29分00秒,申请人找到执法民警,要求重新抽血检测,因为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确认,此时提出属于事后提出异议,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说明,表示对申请人提出的抽血要求不予采纳,告知申请人如果确实有异议,可以去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给其的强制措施单上也有救济途径。
申请人行政复议提出:“不明白自己没有喝酒为什么酒精检测仪器会检测出数值。”22时09分15秒,民警告知申请人,如果对检测数值有异议,我们会带你到医院进一步抽血检测。直至22时23分法律文书生效执法结束,申请人都没有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日晚,被申请人在某市某路开展酒、醉驾查处统一行动,在某路与某路交口南400米处设查辑点。22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某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至查缉点,被申请人民警首先用酒精测试仪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定性排查,测试仪显示申请人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后,被申请人民警要求申请人下车进行呼气试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3mg/100ml。申请人现场表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上签字确认。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后,因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代替驾驶,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告知申请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决定拖移涉案机动车,要求申请人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该凭证现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上述现场执法行为至22时23分许结束。22时29分许,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民警,要求抽血检测,民警拒绝并作出解释、告知救济途径。
2023年6月*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受案登记,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号]。同日,被申请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2023年6月*日至7月*日,被申请人民警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接受处理,申请人拒绝;7月*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公告已在申请人住处、社区公告栏等处张贴,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7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同日,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事实、适用依据、处罚内容方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3mg/100ml,属于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3.3“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的情形,构成饮酒后驾车行为;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500元并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立案后,履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受案登记、处罚前告知程序,于2023年7月*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同意其抽血检测,提出异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在案涉执法活动中,申请人当场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上书写“无异议”;执法活动结束后,申请人表示对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要求抽血检测,被申请人民警依法拒绝,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2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