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106号
申请人:赵某青。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0年6月某市某局某分局出具***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复查请求。自从2020年1月*日市公安局召开有某区人民法院、某区检察院、两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参与,并有调查组组长市某局督察支队副支队长郜某军向听证会做调查说明,其实他的说明讲了两点,一是人民警察宋某风、项目部陈某和徐姓管理人员没有看到受害人申请人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二是民警宋某风处警不力,首先市局组成的调查组,理应有市某局做出回复,某分局回复合适吗?再说调查组历经数月,涉及到浙江、湖北、江苏、安徽,被调查人员有十多人,这件事不只有受害人和民警宋某风、项目部陈某和徐姓管理人员,他们三人说没有看到但是事实存在,申请人的甲方9日就逃跑了,作为施工方的申请人首先面临时要停工,工人的伙食费、工人工资,因为申请人普通话讲的不好,需要申请人找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只有先拿出来施工协议,才能跟对方说明情况,包括去项目部找陈某,派出所找辖区民警宋某风,到市某局请求发放工人工资,三人串通抵赖更是不合情理,去了那些地方,调查了那么多人,被调查人是没有说话,还是调查组不采纳,真正要调查的是受害人把施工设备存放到梧桐村的村民,因为那天上午有警车、轿车、大面的去了梧桐村,问问当时约有二十多村民,民警宋某风在梧桐村说了什么,这又是市局调查组在编造谎言,这也是市局不回复受害人的根本原因,市局、分局都在编造谎言,2020年6月*日受害人就给公安部、国家政法委、省政法委市政法委以及市局有关领导写信反映,你们捏造事实,推卸责任,受害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没有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3年4月,申请人以相同事项先后向淮北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进行信访登记,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申请人再次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淮北市人大、淮北市纪委、淮北市公安局实施缠访、闹访行为。作为受害人的申请人,自2012年5月份,施工设备被恶势力强制扣押,是由于项目部利用恶势力,恶势力利用民警才让项目部得逞的,这里关键人物是公安民警执法不公,从2012年到2023年已经11年了,从起初派出所给分局的假材料,再到相山分局杨某主持的假材料,哄骗淮北市局、省公安厅,坑害了受害人。由于在2023年1月、4月电话联系和2023年4月*日和*日的市局信访(都是周二领导接访日),将受害人推向法院,受害人也不得不继续逐级信访,并且根据新的信访条例,所管辖的党委、政府负责制,受害人理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以及市级领导反映。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清楚。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接某市某局某科移交线索称:申请人(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乡某村某庄某组某号)涉嫌以同一事由于2023年4月*日至淮北市公安局、2023年4月*日至安徽省公安厅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经依法调查查明:2020年6月被申请人出具***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复查请求。2023年4月,申请人以相同事项先后向淮北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进行信访登记,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申请人再次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淮北市人大、淮北市纪委、淮北市公安局实施缠访、闹访行为。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过程合法。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行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因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情节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四)内容适当。2020年6月被申请人出具***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复查请求。2023年4月,申请人以相同事项先后向淮北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进行信访登记,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申请人再次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淮北市人大、淮北市纪委、淮北市公安局实施缠访、闹访行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因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情节较重,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量罚适当。
(五)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日接到报警,当日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复核,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当日被申请人即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日依法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于当日执行行政拘留,将执行情况依法通知申请人家属。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案件、传唤嫌疑人、制作询问笔录、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六)答复意见。1.关于申请人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0年6月某市某局某分局出具*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复查请求。自从2020年1月*日市公安局召开有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山区检察院、两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参与,并有调查组组长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副支队长郜某军向听证会做调查说明,其实他的说明讲了两点,一是人民警察宋某风、项目部陈某和徐姓管理人员没有看到受害人申请人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二是民警宋某风处警不力,首先要知道的是由市局组成的调查组,理应有市公安局做出回复,相山分局回复合适吗?再说调查组历经数月,涉及到浙江、湖北、江苏、安徽,被调查人员有十多人,这件事不只有受害人和民警宋某风、项目部陈某和徐姓管理人员,他们三人说没有看到但是事实存在,申请人的甲方9日就逃跑了,作为施工方的申请人首先面临时是要停工,工人的伙食费、工人工资,因为申请人普通话讲的不好,需要申请人呢找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只有先拿出来施工协议,才能跟对方说明情况,包括去项目部找陈某,派出所找辖区民警宋某风,到市信访局请求发放工人工资,三人串通抵赖更是不合情理,去了那些地方,调查了那么多人,被调查人是没有说话,还是调查组不采纳,真正要调查的是受害人把施工设备存放到梧桐村的村民,因为那天上午有警车、轿车、大面的去了梧桐村,问问当时约有二十多村民,民警宋某风在梧桐村说了什么,这又是市局调查组在编造谎言,这也是市局不回复受害人的根本原因,市局、分局都在编造谎言,2020年6月*日受害人就给公安部、国家政法委、省政法委、市政法委以及市局有关领导写信反映,根据你们捏造事实,推卸责任,受害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没有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仍为其信访事项,且是已答复的信访事项,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重复访、越级访、缠访、闹访做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关。
2.关于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3年4月,申请人以相同事项先后向某市某局、安徽省某厅进行信访登记,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申请人再次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淮北市人大、淮北市纪委、淮北市公安局实施缠访、闹访行为。作为受害人的申请人,自2012年5月份,施工设备被恶势力强制扣押,是由于项目部利用恶势力,恶势力利用民警才让项目部得逞的,这里关键人物是公安民警执法不公,从2012年到2023年已经11年了,从起初派出所给分局的假材料,再到某分局杨某主持的假材料,哄骗淮北市局、省公安厅,坑害了受害人,由于在2023年1月、4月电话联系和2023年4月*日和*日的市局信访(都是周二领导接访日),将受害人推向法院,受害人也不得不继续逐级信访,并且根据新的信访条例,所管辖的党委、政府负责制,受害人理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以及市级领导反映。恳请复议机关了解不同时期给有关单位、领导的信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问题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已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按照信访程序申请复查,不听劝告实施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行为,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该案的办理程序合法,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日19时许,被申请人接某市某局某科报案材料,主要内容:申请人(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乡某村某庄某组某号)以同一信访事由于2023年4月*日至淮北市公安局、2023年4月*日至安徽省公安厅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严重影响单位秩序。当日,被申请人所属治安大队受理行政案件查处,编号为***号,制作《受案回执》并送达。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接受淮北市公安局信访科提交的《信访登记表》《答复材料》等材料,数量是22张,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从公安系统调取复制申请人户籍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经核查:2021年4月*日,申请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接受某市某局某科提交的申请人邮寄至市人大、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部门信访材料,制作《接受证据清单》。同日,某市某局某科向被申请人出具《认定申请人无理缠访闹访的证明》,主要内容:淮北市公安局信访科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男,居民身份证号码***)自2016年至今长期以其设备被徐某某拉走,民警宋某风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至淮北市公安局、安徽省安徽省公安厅、公安部等部门信访。2018年市局成立调查组对其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于2020年6月*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向其送达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不听劝阻,不按照信访程序提出复查申请,仍以以上事由于2023年4月*日至淮北市公安局、2023年4月*日至安徽省公安厅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在2023年5月*日向淮北市人大、市检察院、市政法委邮寄信件信访,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已构成缠访、闹访。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制作《传唤证》[***号],主要内容:申请人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传唤申请人于2023年5月*日9时0分前到被申请人办案中心接受询问(申请人到达时间:2023年5月*日9时46分,申请人离开时间:2023年5月*日23时24分)。同日,被申请人制作《到案经过》,主要内容:当日10时许,被申请人所属民警余某、王某磊持《传唤证》在某市某区某路将申请人抓获归案,并将申请人传唤至某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查证。
2023年5月*日9时许、11时许,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案涉相关情况;申请人沉默不语,且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随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0年6月份出具的***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里的答复不是事实,申请人向某市某局某支队郜某军提出了复查请求,某支队没有给申请人书面答复。
2023年5月*日22时15分,被申请人询问郜某军,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郜某军称没有收到过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任何方式的对被申请人出具的***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复查请求或申请;如申请人向郜某军提出,其会告知申请人向信访部门提出复查请求或者申请;22时36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告知:经复核,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述和申辩不成立。
随后,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因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情节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
2020年6月,被申请人出具***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复查请求。2023年4月,申请人以相同事项先后向某市某局、安徽省某厅进行信访登记。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申请人再次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淮北市人大、淮北市纪委、淮北市公安局实施缠访、闹访行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信访登记表》等证据证明。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情节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认定、内容并无不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被申请人2023年5月*日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复核等程序,于2023年5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行为依据应当明确具体法律的条、款、项、目。*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表述存在笔误。根据*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申请人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为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内容,此表述虽然不会引起歧义,但是在后续工作中应予以改正,维护法律的严谨性。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内容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8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