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103号
申请人:安徽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6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7月*日,发布行政复议听证公告;7月*日,组织本案行政复议听证。经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对某县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墙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规定来看,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除《固废法》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外,从事其他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未强制要求取得许可证。
2、根据某县某局关于《安徽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80亿只高端医用手套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涉案污泥属于一般固废,定期清理,并未要求按照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安徽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80亿高端医用手套项目(重新报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意见》)显示申请人涉案项目已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泥属于一般固废,定期外售卖给建材厂。
4、《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该条规定的“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的网上答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委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绝对不允许委托给没有相关行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散乱污”企业甚至个人。二是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污染防治要求,防范以买卖的名义非法转移工业固体废物行为。
某墙材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建材生产企业,申请人在前期考察核实的基础上,于2022年12月*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并对其环保污染防治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可见,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核实义务。某墙材公司利用涉案污泥生产建材,变废为宝,实现了废物利用。而不是恶意倾倒、掩埋等不当处置,未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和损害。
二、被申请人以“压滤后的污泥露天堆放工业广场,污泥渗液外溢在广场地面为由罚款十万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1、《固废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申请人已经按照要求建设了固体废物储存场所,地面进行了硬化,设置了防雨棚,并对污泥采取了外包装处理。《环保验收意见》显示申请人涉案项目已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申请人不否认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部分污泥露天堆放。但是,该污泥已经经过压滤处理并采取了外包装处理。堆放场所紧邻固体废物储存场大棚,且地面也作了硬化处理。该批污泥并非申请人恶意露天堆放,而是某墙材公司未能及时转运,固废储存大棚库容不足,短时间存放。该行为并未对环境产生实质性污染或者损害。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前提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正当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正当的目的、动机。不是动机不纯、恶意行政。是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正义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正义的要求,并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但不能显失公正。情理性标准。即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客观规律、法律价值取向原则,符合公认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社会、道德、生活常理。对等性标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轻重程度要与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呈正比。危害程度大的,自然处罚要重;反之,则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项处罚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应当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三、被申请人2023年3月*日对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所谓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日向申请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说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可以通过整改来消除影响,申请人也根据该决定书及时完成了整改。而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日又作出了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显然不当。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目的:认定事实、使用法律及程序均有异议,也是申请复议理由。
2、《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证明目的:涉案污泥为一般固废定期清理。
3、《环保验收意见》。证明目的:污泥为一般固废定期外售给建材厂,并未提出要外售给有处置资质的建材厂。
4、《一般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合同》。证明目的:申请人在对某墙材公司现场核查的基础上签订污泥处置合同及运输合同,尽到了审核等注意义务。
5、固体废物储存场所、场地硬化、污泥包装等照片。证明目的:工业广场水泥硬化,污泥采用吨袋包装,申请人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6、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号]。证明目的:案涉违法行为应可通过自行改正消除。
7、《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及案例。证明目的:第一批、第二批清单均列举了危险固废首次违法自行改正未造成污染事故,可以不予处罚。举重以明轻,涉案违法行为为一般固废,也是首次违法,自行改正未造成危险事故,可以考虑不予处罚。该两批清单列举了27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但是无法穷尽所有轻微违法行为,因此免罚清单第一批通知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安徽省司法厅根据免罚清单执行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不断规范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制度。第二批清单的发布正是省环保厅落实该通知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扩大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开展监督管理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固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作为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压滤后的污泥露天堆放在工业广场,污泥渗液外溢在广场地面,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后,于申请人办公室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申请人2022年12月*日与某墙材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合同,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发现申请人未对某墙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申请人涉嫌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违反了《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的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的规定,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时发现违法行为,2023年3月*日立案,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等,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3年3月*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4月*日案件调查终结。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23年4月*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23年5月*日送达申请人,后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意见,制作了听证笔录等,并形成听证报告。后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23年6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要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以未对某墙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
1、经调查核实,本案中涉及的污泥属于工业固体废物(除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证据证明外,申请人对此也予以认可),结合被申请人对某墙材公司调查可知,结合环评审批材料,某墙材公司的原辅材料仅包括煤矸石和水,不能利用包括污泥在内的工业固体废物。
2、申请人与张某华以某墙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一般污泥处置合同》,未经某墙材公司授权属无效合同且某墙材公司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事实上某墙材公司未从申请人处实际接收、处置污泥。
3、通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作人员牛某、孟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可知,被申请人明知某墙材公司不具备利用污泥的资质和能力,仍然与张某华以某墙材公司名义的签订合同,具有主观故意。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对某墙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违法行为,继而依法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二)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以压滤后的污泥露天堆放工业广场,污泥渗液外溢在广场地面为由罚款十万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二是结合被申请人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人将污泥露天存放在广场地面,未按照环评要求贮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贮存条件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固废控制标准》)要求,该违法情形亦不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号)等规定,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在免于处罚清单内。
(三)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申请人可以通过整改消除影响继而不应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该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毅身份证复印件(卷宗74-75、93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
第一组证据证明目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第二组证据: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申请人,卷宗2-3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制作、提供,系复印件;
3、证据名称: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卷宗87-92页及漏装补充提交2张,卷宗107-111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制作、提供,系复印件。
4、证据名称: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安徽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计量单、污泥处置明细(卷宗4-8页、24-32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5、证据名称:关于《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环保验收意见》(卷宗19-23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6、证据名称:对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授权李某)(卷宗39-42页、47-49页、79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7、证据名称:对孟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孟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卷宗第50-55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8、证据名称:对牛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卷宗65-68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9、证据名称:对张某发的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授权张某发)(卷宗80页、97-100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0、证据名称:对张某华的调查询问笔录、张某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卷宗第56-64页、101-104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1、证据名称:对姬某林的调查询问笔录、姬某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卷宗43-46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2、证据名称:对姬某峰的调查询问笔录(卷宗34-37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3、证据名称:对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卷宗69-73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某墙材公司,卷宗112-113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张某华,卷宗105-106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6、证据名称:检测报告(卷宗77-78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7、证据名称:《某墙材公司年产6000万块(折标砖)全煤矸石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卷宗113-114、38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8、证据名称:《固废控制标准》(卷宗206-217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19、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卷宗81-86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证明目的:1、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2022年12月*日与某墙材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合同,通过调查了解,申请人未对某墙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压滤后的污泥露天堆放工业广场,污泥渗液外溢在广场地面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第三组证据:20、证据名称:立案审批表(卷宗第1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21、证据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与送达回证(卷宗122-127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制作、提供,系复印件。
22、证据名称:关于某医疗污泥事件的听证申请(卷宗130-132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制作、提供,系复印件。
23、证据名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与送达回证(卷宗133-136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制作、提供,系复印件。
24、证据名称: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卷宗139-151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制作、提供,系复印件。
25、证据名称:法制审核表(卷宗152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制作、提供,系复印件。
26、证据名称: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卷宗153-161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制作、提供,系复印件。
27、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卷宗94-96页、116-117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28、证据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卷宗162-168页);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被申请人提供,系复印件。
第三组证据证明目的: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证据3,2023年3月*日在申请人公司现场检查照片5张,真实性无异议,该照片能证明污泥均使用吨袋包装,且广场地面为水泥硬化地面。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申请人是在前期对某墙材公司现场了解并审核了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前提下,与该公司签订了污泥处置合同,同时在合同中对环保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环保验收意见证明该公司按照环保要求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且认定污泥为一般固废可定期外售给建材厂。证据6、7、8、9,该组证人证言是在各证人接受环保部门调查时基于对固废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清楚情况下作出的回答,该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申请人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合同前对某墙材公司进行了实际的调查了解,对某墙材公司是否必须持有污泥处置资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对证人孟某调查时违反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而是采取开会式的询问方式,证人全部在公司会议室,调查笔录上有李某、张某发的签字。证据10、11、12、13,证人谈到的关于申请人公司未到某墙材公司现场核实的说法不真实,结合张某华、李某等人证言,申请人公司尽到了核实义务。对于涉案污泥处置合同某墙材公司否认其公章的真实性等,申请人公司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对公章只能尽到形式审查。证据14、15,2月*日在临涣镇张楼村的现场检查笔录以及3月*日在某镇某村的检查笔录,该两份现场检查笔录申请人公司未到场,违反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条规定。另外,该两份现场检查笔录检查人均有秦某莉。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案涉污泥是一般固废。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仅用煤矸石和水无法烧成砖。对某墙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8,GB ***真实性无异议,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引用国标为使用依据不当,理由在文件第一页使用范围第4段“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据3显示涉案污泥均采用吨袋包装,达到了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环保要求。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申请人认为即便构成行政违法,被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决定后申请人也自行及时的改正。证据20,真实性无异议,立案决定在3月*日,但被申请人在2月*日、3月*日即开展了调查;立案审批表承办人王某田与卷宗中其他调查人“王某田”签名不一致,是否存在冒名问题。证据21、22、23、24,听证程序违法,听证通知书载明的听证主持人为朱某,听证员为黄某华,记录员为董某岚,听证笔录显示为听证主持人为朱某,听证员为刘某、穆某颖,记录员为秦某莉。被申请人在听证时未作出解释和说明;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8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但秦某莉参与了2月*日和3月*日的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证据25,法制审核表真实性无异议,法制审核不符合《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14条规定,法制机构审核后要制作形成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执法机构入卷存档,但卷中未见法制审核意见。证据26,真实性无异议,集体讨论可能流于形式,记录显示讨论时间为14分钟,笔录为9页纸。证据27,四位执法人员执法证真实性无异议,执法卷宗显示有其他人员参与执法调查、检查,被申请人未提供其身份证明。证据28,真实性无异议,认定事实、使用法律及程序均有异议。
被申请人质证意见:证据1-6,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申请人证明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理由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书。证据7,从证据种类归类不属于证据。同时,1-6证据与证据7有矛盾,申请人提供1-6证据证明申请人无违法行为,但证据7却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后果属于免于处罚情形。
本机关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系免罚清单,不能作为证据提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对孟某的询问笔录未单独询问,违反《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不予采信。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依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日,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等。《环评报告书》于2021年7月*日经某市某县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号文件批复同意,该批复第6页载明一般固废定期清理、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暂存,执行《固废控制标准》要求。
2023年2月*日,某分局执法人员钟某、秦某莉到某县某镇某村就张某华借用某墙材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与申请人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及污泥随意倾倒一事,开展现场检查,查明张某华租用货车将申请人公司污泥运到其老房西侧的土坑内,土坑未采取“三防”措施等事实。
2023年3月*日,某分局到申请人处开展环保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公司内工业广场上露天堆放约120袋压滤后用吨袋包装的污泥,有污泥渗夜外溢广场地面,广场地面经水泥硬化处理;检查发现申请人与某墙材公司于2022年12月*日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3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号],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向某墙材公司转移一般污泥;立即对露天堆放在工业广场上的污泥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存放,该文书于3月*日送达。2023年3月*日晚上,申请人将厂内露天存放的固废转移至污泥棚内。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对某墙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及压滤后的污泥露天堆放工业广场、污泥渗液外溢在广场地面为由立案调查。同日,某分局对某墙材公司法人代表姬某峰询问调查,查明该公司的环评批复可使用的原料仅为煤矸石和水;案外人张某华伪造该公司的公章与申请人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
2023年3月*日、3月*日,某分局对申请人公司的环保经理李某、安全环保部孟某、行政部牛某和张某华、张某等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2年11月,申请人委派公司安全环保部孟某、行政部牛某到某墙材公司现场考察,孟某、牛某现场核查了某墙材公司是否正常运转及环评手续是否有处置污泥的资质;12月*日,张某华以某墙材公司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其中,3月*日,对孟某询问时,地点在申请人公司会议室内,且有申请人公司安全环保部行政主管张某发、环保经理李某参加。
2023年4月*日,某分局对申请人公司安全环保行政主管张某发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2年下半年因某县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及时处理申请人公司的固废。后,李某未向领导汇报私自与某墙材公司签订《一般固废处置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认定申请人涉嫌未对某墙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及压滤后的污泥露天堆放工业广场,污泥渗液外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及第二款,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建议对申请人涉嫌未核实技术能力罚款14.5万元,对申请人涉嫌污泥露天堆放、污泥渗液外溢罚款10万元。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5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听证申请;5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淮北环[***号],通知申请人2023年5月*日召开听证会;5月*日,听证会召开,听证主持人为朱某,听证员为刘某、穆某颖,记录员为秦某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为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张某发,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6月*日,听证主持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辩质证意见对案件自由裁量幅度方面作出修改意见:申请人未对某墙材公司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裁量值为0%,修改后此项违法行为处罚10万元。
2023年6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表》,承办机构意见为“建议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二十万元整”,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意见为“同意执法机构意见”。
2023年6月*日,被申请人召开案审会,作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与《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表》相同,参会人员均同意处理意见。
2023年6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未核实技术能力罚款10万元,对申请人污泥露天堆放、污泥渗液外溢罚款10万元,两项合计20万元,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
另查明,2023年3月*日,某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申请人使用的吨袋不渗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认为一般固废经吨袋包装后暂存在水泥地面上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不违反《固废法》相关规定,案涉处罚决定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不具备适当性、必要性;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的记录员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程序违法。据此,本案焦点为一般固废经吨袋包装后暂存在水泥地面是否违法;案涉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必要;案涉处罚决定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焦点一,《固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申请人《环评报告书》批复意见载明,一般固废定期清理、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暂存,执行《固废控制标准》要求,该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载明,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本案中,申请人将固废压滤处理并用吨袋包装后暂存于水泥地面。鉴于申请人使用的吨袋具备防渗水作用,其固废储存基本达到了防渗漏、防扬尘,且其存放时间较短。据此,申请人未将产生的固废在暂存场所暂存,虽然违反《环评报告书》批复的规定,但是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情形。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申请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放置于水泥地面时,已考虑到污泥渗漏会造成环境污染,先将固废采取压渗处理后又用吨袋包装防止渗漏,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等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贮存固废罚款10万元,不合理,亦无必要。
关于焦点三,程序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行政程序违法不仅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而且使得行政执法随意任性甚至被滥用、乱用,让实体公正也失去根本保证,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的听证员及记录员在听证时已实际更换,但未提前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秦某莉2023年2月*日、3月*日,对案涉人员张某华贮存固废的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已实际参与案件调查,是案件调查人员;其在2023年5月*日召开的听证会上担任记录员,程序违法。另,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本案中,某分局3月*日询问孟某时,其他被询问人张某发、李某参加,询问程序违法。综上,*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处罚内容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