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100号
申请人:戚某件。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4月*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号,以下简称*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提出复议,于2023年6月*日向本机提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某省某县某镇某村的住宅、养殖厂、厂房因“某煤矿塌陷征迁项目”将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4月*日向被申请人分别提出与上述项目相关的12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中称申请人所申请的“3.对申请人的房屋(地上物)进行调查登记情况(地上物确认签字表及公示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情况及公示村料。”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职责,未就此项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并建议申请人向某镇人民政府进行咨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款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被申请人具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所申请的“3.对申请人的房屋(地上物)进行调查登记情况(地上物确认签字表及公示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情况及公示村料。”负有法定答复义务。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等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事实方面。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分户补偿情况。2.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3.对申请人的房屋(地上物)进行调查登记情况(地上物确认签字表及公示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情况及公示材料。4.听证通知书及听证处理意见书。5.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拟征地公告及拟公告的张贴照片、征地公告及公告的张贴照片、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情况、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的论证会照片和论证会议记录、补偿方案修改情况。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8.土地利用现状图。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0.征地调查确认表。11.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12.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批文)。”等十二项内容。
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分别向某县某局、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发函核实相关情况,以上两单位分别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3项信息,因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依法告知了其获取途径及联系方式。经与相关行政机关核实,因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依法告知其4-12项信息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单及EMS查询、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戚文件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两份、某县某局《情况说明》、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复函》两份及附件、检索记录截屏、签批单、《答复书》、邮寄单及EMS查询等予以佐证。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
程序方面。本机关于2023年4月*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与相关行政机关核实、检索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本机关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日,被申请人公布了《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搬迁某镇某村新庄(某站)的公告》,明确搬迁范围、安置文件依据及标准、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等内容。
2023年4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位于某省某县某镇某村的住宅、养殖厂、厂房因“某煤矿塌陷征迁项目”将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公开该项目相关信息。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份,分别申请公开“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房屋(地上物)进行调查登记情况(地上物确认签字表及公示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情况及公示材料。”“听证通知书及听证处理意见书。”“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征地公告及拟公告的张贴照片、征地公告及公告的张贴照片、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情况、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的论证会照片和论证会议记录、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征地调查确认表。”“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批文)。”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向某县某局、某镇政府发函,要求核实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2023年4月*日,某县某局回函称,相关信息不存在。
2023年4月*日,某镇政府回函,主要内容“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日发布了搬迁公告。2022年8月*日发布了了人口核实第三榜公告。附属物已进行一榜公告,目前正在根据村民反映问题进行核实清查,核实后将对附属物清单及补偿费用进行公示。”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申请公开的1、2、3项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被申请人既非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建议向某镇政府进行咨询,联系方式为704XXX1。申请公开的4、5、6、7、8、9、10、11、12项信息,经检索,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主体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内容依据方面。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采煤沉陷区安置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政府主导、企业出资、群众参与”的方式,统筹推进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沉陷村庄所在的乡镇是实施主体。搬迁村庄所在镇成立核查小组,对搬迁安置人口进行核定,相关镇政府应当设立征迁资金专户等。具体到本案,某镇某村新庄(某站)因采煤塌陷搬迁,该项目实施主体为某镇政府,项目正在进行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房屋(地上物)进行调查登记情况(地上物确认签字表及公示材料)、征收补偿登记情况及公示材料。”即1、2、3项,制作保存主体应当是某镇政府,被申请人查询后,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联系方式等,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五)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听证通知书及听证处理意见书。”“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征地公告及拟公告的张贴照片、征地公告及公告的张贴照片、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情况、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的论证会照片和论证会议记录、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征地调查确认表。”“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地批文)。”即4、5、6、7、8、9、10、11、12项,因案涉项目系采煤塌陷搬迁,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在向某县某局发函查找后,未查找到上述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四)的规定。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了检索、查找,于4月*日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内容适当,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2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