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99号
申请人:蒋某钊。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
第三人:某勘察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扰乱第三人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于2023年5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一是第三人拖欠申请人租金未付,双方存在民事纠纷。第三人从申请人处租赁挖掘机进行使用,但拖欠租金一直未能支付,申请人是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自己修整的道路阻断,不允许第三人再继续借道通行,即双方存在民事纠纷,第三人存在不法侵害,申请人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是申请人阻断的道路系自己承包地范围内的自修道路,且第三人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申请人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承包荒山用于经营时,修整了案涉道路。因第三人拖欠申请人的挖掘机租金,且强行使用申请人修整的道路,申请人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将自己修整的道路阻断,并咨询律师准备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即申请人的行为具有紧迫性,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此外,可通行道路并非仅申请人修整的这一条,有其他道路可供第三人通行,第三人在故意挑起事端,实际申请人不存在扰乱第三人单位秩序的情形。
三是申请人与第三人经被申请人调解已达成和解,依法不应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本案在公安机关介入并组织调解后,第三人及时向申请人支付了租金,申请人也立即撤回了停在自己承包荒山苑围内的经营场所大门处的挖掘机,双方实际已经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应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自助行为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不具有可罚性,被申请人通过调解化解了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对本案应不予处罚,而不是作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3年4月*日8时35分47秒接朱某乐口头报警称:有人在某镇某村某施工现场从2023年4月某日至今一直阻碍单位施工,扰乱单位秩序。朱某乐称自从2023年4月某日至今,申请人、王某用两台挖掘机堵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部上山的路,造成工地无法正常施工,影响了施工进度,造成了损失。被申请人赶到现场,进行走访、询问、拍照等方式调查取证,2023年4月*日受理行政案件。经依法调查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日至4月*日,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通往某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部的道路上,申请人以承包范围内的山地、道路未赔偿的名义,申请人多次指使挖掘机驾驶员王某将挖掘机挖断上山的道路,挖掘机驾驶员王某在明知挖断道路会给施工工地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听从申请人的指示将道路挖断,并将挖掘机停放在施工单位工地入口处,阻碍施工车辆进入,造成第三人不能正常施工,导致工地停工。申请人、王某的行为扰乱了施工单位正常秩序。另查明某镇某村没有和任何人签订租地协议并向我单位出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取得某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部的道路上承包权,申请人也未在此路段种植任何植物。另施工单位于2023年5月*日提供《谅解书》表明违法行为人申请人、王某已经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谅解的从轻情节。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法律依据方面。申请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王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各作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四、内容方面。申请人于2023年4月*日至4月*日,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通往某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内,因土地争议问题,申请人多次指使挖掘机驾驶员王某将挖掘机挖断上山的道路,并将挖掘机停放在施工单位工地入口处,阻碍施工车辆进入,造成第三人不能正常施工,导致工地停工。因申请人、王某多次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两人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另施工单位于2023年5月*日提供《谅解书》,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王某减轻处罚,对申请人、王某作出罚款两百元整的处罚内容适当。
五、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依法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六、答复意见。(一)对于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事项:“第三人从申请人处租赁挖掘机进行使用,但拖欠租金一直未能支付,申请人是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自己修整的道路阻断,不允许第三人再继续借道通行,即双方存在民事纠纷,第三人存在不法侵害,申请人是在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答复。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体现其所述第三人是某地质勘察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部与申请人无签订相关合同,且经查证,某镇某村后山系村集体所有土地,未向任何人租赁,第三人项目部无不法侵害行为。我单位已向其告知如因第三人项目部拖欠租赁挖掘机租金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扰乱对方单位秩序,产生违法行为。
(二)对于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人阻断的道路系自己承包地范围内的自修道路,且第三人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的答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阻断的道路系自己承包地范围内的自修道路且第三人有其他道路可以通行错误,对申请人拿出的荒山承包协议书,我单位进行了核实,找到荒山承包协议书乙方当事人马某以及甲方部分村民并制作询问笔录,均表示承包荒山与申请人无关,经查证,申请人未与某镇某村村民和村委会签订过荒山承包合同。某镇某村也向我单位出具某村后山上的四至证明并表示没有和任何人签订过租地协议。证实申请人未取得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部的道路上承包权,申请人也未在此路段种植任何植物。在第三人项目部工作人员笔录和对违法嫌疑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中体现了申请人指使王某所阻挡仅有的两条通往施工现场的上山道路,造成施工车辆无法进入,山上并无其他道路可以通行。
(三)对于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人与第三人经被申请人调解已达成和解,依法不应再处罚”的答复。第三人于2023年5月*日提供谅解书,我单位认为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只作为处罚情节考量,但是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成立。因申请人多次指使挖掘机驾驶员王某将挖掘机挖断上山的道路,并将挖掘机停放在施工单位工地入口处,阻碍施工车辆进入,造成第三人不能正常施工,导致工地停工。其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我单位对违法嫌疑人申请人、王某分别作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裁量并无不当。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日8时许,第三人员工朱某乐报警称:有人在某镇某村某施工现场从2023年4月*日至今一直阻碍单位施工,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初步调查:申请人、王某用两台挖掘机堵住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通往某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部上山的路,造成工地无法正常施工,影响了施工进度,造成了损失。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警情为行政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案件编号为***号;制作《送达回执》送达报案人朱某乐。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接受第三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第三人委托朱某乐在申请人、王某扰乱单位正常施工秩序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报警人。同日,被申请人接受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有:《报案材料》《某社区证明》《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公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损失情况表》等材料,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荒山承包协议》、《马某往来明细》;同日,被申请人接受马某童提交的通话录音一段,并制作VCD光盘附卷。
2023年4月*日至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王某、马某、朱某乐、张某铭、余某、马某童、马某兰、杨某荣、吕某新、王某2、李某新等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3年4月*日至2023年4月*日,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通往某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因挖掘机租赁费用问题和荒山承包发生争议,申请人指使王某多次驾驶挖掘机挖断上山的道路,并将挖掘机停放在施工单位工地入口处,阻碍施工车辆进入,造成第三人不能正常施工。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王某的违法犯罪前科情况,经查询:2015年3月,申请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拘留3日;王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接受第三人提交的《谅解书》,主要内容:第三人对申请人、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对王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依据告知王某,王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王某、第三人。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4月*日至2023年4月*日,在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通往某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范围内,因挖掘机租赁费用问题和荒山承包争议,申请人指使王某多次驾驶挖掘机挖断上山的道路,并将挖掘机停放在施工单位工地入口处,阻碍施工车辆进入,造成第三人不能正常施工。2023年5月*日,第三人谅解申请人、王某阻碍施工、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证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本案中,申请人虽未在场直接参与阻工,但多次指使挖掘机驾驶员王某使用挖掘机挖断上山的道路,并将挖掘机停放在施工单位工地入口处,导致停工后果。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情形,又因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获得第三人谅解,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5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