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92号
申请人:刘某玲。
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申请人:某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服,于2023年6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7月*日,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胡某、吴某刚、吴某强、吴某龙所属宅基(祖孙四代18人共同居住)是兄弟4人与父母及子女共同拥有,房屋系兄弟4人与父母及子女共同出资建造共同居住,其中大部分资金是吴某刚出资建造,宅基地总面积1487平米,共2个院落,主房建筑面积600多平米(以实际测量为准),配房112平米,室内装修面积438.18平米,农业生产机械用房45 平米,砖混墙体彩钢顶生产用房83平米,农业生产收割晾晒农作物地坪326平米。另有院墙、隔热层、太阳能、空调、沼气池、厕所、铁门、树木等。所属住宅在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工程建设征迁范围内。被申请人按法定程序公布了四铺镇新建村淮宿蚌城际铁路三榜公示(附三榜公示表)。对胡某、吴某刚、吴某强,吴某龙、关某珍依法给予补偿。对吴某1(胡某长女)未予补偿,吴某1已婚,育有一子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对吴某2(吴某强之女)、吴印某(吴某刚之子)、吴某3(胡某次女)、吴一某(胡某之子)未予补偿;吴某2、吴印某、吴某3、吴一某已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多次向村、镇工作人员提出补偿要求,至今未予理会。只要求胡某、吴某刚、吴某强,吴某龙、关某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上述原因未签协议。被申请人作出了《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2023年4月*日,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关于宅基地补偿的决定书只对胡某、吴某强、吴某龙予以补偿,剥夺了关某珍、吴某刚的补偿。被申请人对老百姓的合法诉求不仅不予理会,反而作出了剥夺老百姓依法应得的补偿。这种违法、错误的决定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
理由:一、程序违法。被申请人2022年9月*日发布《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2〕42号)后至2023年4 月*日作出《补偿决定书》前,未曾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要求提供补偿标准、补偿方案,也未曾提供。
二、决定书错误。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安置条件,依照《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段)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补偿未予补偿。
三、长久生计有保障未提及,农田管理、农用机械存放、农产品晾晒储存未提出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严重失实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准政秘〔2020〕18号)等。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原则给予应得的补偿;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公职人员,其已经丧失了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集体土地征收以户为单位,案涉《补偿决定书》已经对吴某刚户作出了补偿决定,其征收补偿利益包含在案涉《补偿决定书》对其丈夫吴某刚补偿部分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其作为户内成员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事实方面。吴某清、关某珍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生育4个儿子:胡某、吴某刚、吴某强、吴某龙,刘某、申请人、伯某红、张某艳分别为上述4人妻子。胡某、刘某夫妻生育大女儿吴某1、二女儿吴某3、儿子吴一某,申请人、吴某刚夫妇生育儿子吴印某,吴某强、伯某红夫妇生育女儿吴某2、儿子吴天某,吴某龙、张某艳夫妇生育儿子吴少某。
经镇、村召开后楼党员、村民代表、1994年分地小组成员会议了解到:吴某清、关某珍所居住宅基地及房屋系1994年分地之前老宅基地。1994年宅田合一时,关某珍找到当时分地队长伯某中,叙说自己家宅基地面积小,人口多,要求为其4个儿子另分宅基地。后经村民小组同意,在关某珍老房屋路东、吴某华屋后(即案涉宅基地处)重新划分宅基地为其4个儿子使用。吴某清、关某珍仍使用原宅基地。因此,案涉宅基地为其兄弟4人共同共有。
另经了解,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系其兄弟4个共同出资建造。在与该户协商期间,兄弟4人拒绝提供住宅系共同共有或系按份共有的相关证据。
案涉宅地基995.09m2,其上有住宅及其他附属物:一层砖混结构楼房219.09m2,二层砖混结构楼房219.09m2,太阳能热水器1台,地坪326.6m2,塑料大棚63.6m2,围墙126.36m2,铁门13.32m2。
另查明:吴某刚系淮北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妻子申请人为淮北市烈山区赵集中心学校正式在编教师。二人均享受城镇职工社保保障,在征收时对其所占份额的宅基地、住宅、附属物仅能给予其货币补偿。
经镇村工作人员与4户协商,其安置补偿要求远远超出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未达成一致意见。淮宿蚌高铁项目系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该4户迟迟不能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严重阻碍了征收工作的进行,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吴某刚、申请人已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保障,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人征收补偿利益已经包含在案涉《补偿决定书》对吴某刚作为户主的户作出的安置补偿利益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虽然其与案涉《补偿决定书》具有利害关系,但其作为户内成员,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
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建设淮宿蚌城际铁路,需在濉溪镇、开发区、濉芜产业园、百善镇、四铺镇、孙疃镇、双堆集镇征收土地。2021年11月*日,被申请人发布了《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1〕第103号),于2021年11月*日分别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村委会、后楼庄进行了张贴。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日制定了《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在被申请人网站公示,并于2021年12月*日分别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进行了张贴。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日制定了《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2年1月*日分别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进行了张贴。2022年8月*日,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0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2〕169号)。土地获批后,被申请人2022年9月*日作出《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2〕42号)并分别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村委会、后楼庄进行了张贴公示。实施单位进行了入户测量登记并经村委会、工作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农业综合服务站及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进行了认定并三榜公示。因多次与该户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四铺镇委托安徽富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宅基地、住宅及附属物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23年3月*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富估〔2023〕淮北字第(035)号)。经濉溪县四铺镇政府报告并经被申请人批准,于2023年4月*日作出了案涉《补偿决定书》并依法送达4被征收户。
以上事实有《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1〕第103号)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及县政府网站公示照片、张贴照片、张贴证明,《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2〕169号),《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2〕42号)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四铺镇新建村后楼组村民宅基地确认表》,胡某、吴某刚、吴某强、吴某龙《四铺镇新建村土地、房屋征收入户登记表》《四铺镇新建村房屋征收分户附属物登记表》、宅基地测绘图,《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新建村丈量数据公示表》第一二三榜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四铺镇淮宿蚌城际铁路(新建村段)胡某户入户情况说明》,新建村村委会出具的胡某等4户1994年二轮承包时宅基地分配情况及房屋建设情况、人口情况的证明,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胡某等4户宅基地来源情况说明及《新建村关于后楼住宅房屋认证会议会议记录》、照片,胡某、吴某强、吴某龙、吴某刚、伯某红户籍证明及吴某刚、伯某红婚姻登记情况证明、吴某刚和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吴某2重户销户证明及吴某1、吴某3、王俊某、吴一某、吴印某、吴某2、吴天某、吴少某等人1994年土地二轮调整未分配宅基地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案涉《补偿决定书》、签批单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律依据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征前程序,土地报批获批后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公告发布后,实施单位及村工作人员对涉案户进行了入户调查,对宅基地、房屋权属及附属物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进行了三榜公示。实施单位及相关人员与被征收户进行了积极协商,协商无果后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对宅基地、住宅及附属物进行了入户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实施单位报请被申请人批准后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安置补偿利益已经在案涉《补偿决定书》中对吴某刚户的补偿内容中予以保障,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案涉《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双户口(相山区户口、后楼队户口),系淮北市烈山区赵集中心学校在编在职人员,2000年入编,2002年结婚,婚后农业户口迁入后楼队,其丈夫吴某刚为淮北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在编在职人员。
案涉宅基地位于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新建村后楼队,系申请人家庭户使用。因“新建淮北到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项目,案涉宅基地被列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是征收主体,四铺镇政府负责入户调查、数据公示、协议签订等具体实施工作。
2021年11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1〕第103号),11月*日,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村委会、后楼队进行了张贴。
2022年1月*日,被申请人制定《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1月*日,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进行了张贴。
2021年12月*日、12月*日和2022年1月*日,被申请人在新建村分别进行了一、二、三榜公示。
2022年9月*日,被申请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2〕169号)作出《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2〕42号),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村委会、后楼队进行了张贴。
《四铺镇淮宿蚌城际铁路(新建村段)胡某户入情况说明》《新建村关于后楼住宅房屋论证会议》等,载明四铺镇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多次研究、上门协调申请人家庭户。
2023年3月*日,安徽富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受四铺镇政府委托,对案涉宅基地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后,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富估〔2023〕淮北字第(035)号),其中估价结果汇总表载明:涉及吴某刚(申请人丈夫)宅基地17427元,房屋及附属物94893元。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给予吴某刚家庭户:货币补偿112320.00元人民币。该《补偿决定书》于4月*日至*日送达申请人。
2023年6月*日,申请人就其家庭征收安置补偿争议已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号淮复〔2023〕*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调查的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家庭户使用的宅基地位于“新建淮北到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工作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安置补偿,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已包含对吴某刚、申请人家庭户的补偿决定,既被申请人已履行对申请人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且申请人已在淮复〔2023〕*号复议案件中就其家庭安置补偿争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应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刘某玲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8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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