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90号
申请人1:关某珍。
申请人2(复议代表):胡某。
申请人3:刘某玲。
申请人4:伯某红。
申请人5:吴某龙。
被申请人:某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2023年4月*日,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7月*日,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祖孙4代18人共同生活居住在安徽省濉溪县四浦镇新建村后楼后队*号,所属宅基地兄弟4人与父母及子女共同拥有,房屋系兄弟4人与父母及子女共同出资建造共同居住,其中大部分资金是吴某刚出资建造。其中申请人1、申请人2、申请人3、申请人4、申请人5已有独立户口簿;吴某1(申请人2长女)已婚育有一子,吴某2(申请人4之女)、吴印某(申请人3之子)、吴某3(申请人2次女)、吴一某(申请人2之子)为在校大学生均已年满18周岁;吴少某(申请人5之子)、吴天某(申请人4之子)、王俊某(申请人2外孙)未满18周岁。由于淮宿蚌城际铁路建设,被申请人征用5申请人2个院落宅基地1487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718平方米及其附属物。于2021年11月拟出了给申请人2、吴某刚、吴某强、申请人5每户547418.8886元,申请人1户539764.772元补偿的协议,并由四浦镇政府新建村委会做出三榜公示。同月要求签订协议,由于当时镇村两级政府拒绝公示淮宿蚌城际铁路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公告书,此三榜公示对申请人一家补偿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相违背。基于此前提下协议未能签约。此后镇村领导于2022年1月到家中再次要求签约协议,还是拒绝公示淮宿蚌城际铁路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公告书,致使协议仍未能如期签约。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对申请人下达了征收安置决定书,只对申请人2、吴某强、申请人5做了安置补偿,对申请人1、吴某刚、吴某1、吴某2、吴印某、吴某3、吴一某未做出安置补偿。
被申请人对老百姓的合法诉求不仅不予理会,反而作出了剥夺老百姓依法应得的补偿。这种违法、错误的决定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
一、程序违法。《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九:宅基地的确认(二)每户宅基地面积的确认由户主签字,至今未让户主签字。被申请人2022年9月*日发布《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2〕42号)后至2023年4月*日作出了征收安置决定书前,未曾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要求提供补偿标准、补偿方案,也未曾提供。
二、决定书错误。1.征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错误:实际征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面为1487平米,并非决定书上写的995.09平米。2.地上房屋、室内装修、其他附着物应由第三方评估给予补偿。
三、现有在种耕地20多亩,农田管理、农用机械存放、农产品晾晒储存未提出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案涉《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严重失实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请求依法撤销案涉《补偿决定书》。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原则给予应得的补偿;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阅卷后提供了《情况反映》,主要内容是反映四铺镇五里铺村马某伍家3口人给予2户安置补偿,申请人2家6口人且两个孩子已满18岁仅给予1户安置补偿。
被申请人称:案涉《补偿决定书》未实质损害申请人申请人1利益,其与涉案《补偿决定书》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案涉《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事实方面。吴某清、申请人1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生育4个儿子:申请人2、吴某刚、吴某强、申请人5,刘某、申请人3、申请人4、张某艳分别为上述4人妻子。申请人2、刘某夫妻生育大女儿吴某1、二女儿吴某3、儿子吴一某,申请人3、吴某刚夫妇生育儿子吴印某,吴某强、申请人4夫妇生育女儿吴某2、儿子吴天某,申请人5、张某艳夫妇生育儿子吴少某。
经镇、村召开后楼党员、村民代表、1994年分地小组成员会议了解到:吴某清、申请人1所居住宅基地及房屋系1994年分地之前老宅基地。1994年宅田合一时,申请人1找到当时分地队长伯某中,叙说自己家宅基地面积小,人口多,要求为其4个儿子另分宅基地。后经村民小组同意,在申请人1老房屋路东、吴某华屋后(即案涉宅基地处)重新划分宅基地为其4个儿子使用。吴某清、申请人1仍使用原宅基地。因此,案涉宅基地为其兄弟4人共同共有。
另经了解,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系其兄弟4个共同出资建造。在与该户协商期间,兄弟4人拒绝提供住宅系共同共有或系按份共有的相关证据。
案涉宅地基995.09m2,其上有住宅及其他附属物:一层砖混结构楼房219.09m2,二层砖混结构楼房219.09m2,太阳能热水器1台,地坪326.6m2,塑料大棚63.6m2,围墙126.36m2,铁门13.32m2。
另查明:吴某刚系淮北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妻子申请人3为淮北市烈山区赵集中心学校正式在编教师。二人均享受城镇职工社保保障,在征收时对其所占份额的宅基地、住宅、附属物仅能给予其货币补偿。
经镇村工作人员与4户协商,其安置补偿要求远远超出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未达成一致意见。淮宿蚌高铁项目系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该4户迟迟不能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严重阻碍了征收工作的进行,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吴某清、申请人1户不在本次征地红线内,虽其在环保红线内,但需另行作出认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征收。其拥有单独的宅基地与房屋,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其与涉案宅基地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并非针对案涉《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申请人。申请人3、申请人4分别作为吴某刚、吴某强妻子,其征收补偿利益已经包含在案涉《补偿决定书》分别对吴某刚、吴某强作为户主的户作出的安置补偿利益中,因此,虽然其与案涉《补偿决定书》具有利害关系,但其作为户内成员,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
案涉《补偿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建设淮宿蚌城际铁路需在濉溪镇、开发区、濉芜产业园、百善镇、四铺镇、孙疃镇、双堆集镇征收土地。2021年11月*日,被申请人发布了《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1〕第103号),于2021年11月*日分别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村委会、后楼庄进行了张贴。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日制定了《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在被申请人网站公示并于2021年12月*日分别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进行了张贴。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日制定了《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2年1月*日分别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进行了张贴。2022年8月*日,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0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2〕169号)。土地获批后,被申请人2022年9月*日作出《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2〕42号)并分别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村委会、后楼庄进行了张贴公示。实施单位进行了入户测量登记并经村委会、工作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农业综合服务站及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进行了认定并三榜公示。因多次与该户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四铺镇委托安徽富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宅基地、住宅及附属物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23年3月*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富估〔2023〕淮北字第(035)号)。经濉溪县四铺镇政府报告并经被申请人批准,于2023年4月*日作出了案涉《补偿决定书》并依法送达4被征收户。
以上事实有《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1〕第103号)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及县政府网站公示照片、张贴照片、张贴证明,《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2〕169号),《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2〕42号)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四铺镇新建村后楼组村民宅基地确认表》,申请人2、吴某刚、吴某强、申请人5《四铺镇新建村土地、房屋征收入户登记表》《四铺镇新建村房屋征收分户附属物登记表》、宅基地测绘图,《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新建村丈量数据公示表》第一二三榜及张贴照片、张贴证明,《四铺镇淮宿蚌城际铁路(新建村段)胡某户入户情况说明》,新建村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2等4户1994年二轮承包时宅基地分配情况及房屋建设情况、人口情况的证明,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2等4户宅基地来源情况说明及《新建村关于后楼住宅房屋认证会议会议记录》、照片,申请人2、吴某强、申请人5、吴某刚、申请人4户籍证明及吴某刚、申请人4婚姻登记情况证明、吴某刚和申请人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吴某2重户销户证明及吴某1、吴某3、王俊某、吴一某、吴印某、吴某2、吴天某、吴少某等人1994年土地二轮调整未分配宅基地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某人民政府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签批单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律依据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征前程序,土地报批获批后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公告发布后,实施单位及村工作人员对涉案户进行了入户调查,对宅基地、房屋权属及附属物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进行了三榜公示。实施单位及相关人员与被征收户进行了积极协商,协商无果后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对宅基地、住宅及附属物进行了入户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实施单位报请被申请人批准后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案涉《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吴某清、申请人1夫妇系濉溪县四铺镇新建村后楼队户口,共生育4个儿子,均成家并分为4户。长子申请人2及其妻刘某均为后楼队户口,其长女吴某1,1997年3月24日出生,已婚,申请人2户内人口;次女吴某3,2003年3月5日出生,未婚,申请人2户内人口;其子吴一某,2004年8月26日出生,申请人2户内人口。次子吴某刚,淮北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在编在职人员,其妻申请人3为双户口(相山区户口、后楼队户口),系淮北市烈山区赵集中心学校在编在职人员,2000年入编,2002年结婚,婚后农业户口迁入后楼队;其子吴印某为相山区户口。三子吴某强为相山区户口,其妻申请人4为后楼队户口;其女吴某2,2002年7月15日出生,相山区户口;其子吴天某,2009年2月26日出生,申请人4户内人口。四子申请人5及其妻张某艳均为后楼队户口;其子吴少某,2008年10月5日出生,申请人5户内人口。
案涉宅基地位于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新建村后楼队,系申请人2、3、4、5家庭户使用。因“新建淮北到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项目,案涉宅基地被列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是征收主体,四铺镇政府负责入户调查、数据公示、协议签订等具体实施工作。吴某清、申请人1住宅系1994年分地之前老宅基地,在征收环评线内(是否征收需评定后确定)。案涉宅基地为1994年宅田合一时由村划给其4个儿子使用,位于老宅基地路东,共995.09m2,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系4兄弟共同出资建造。
2021年11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1〕第103号),11月*日,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村委会、后楼队进行了张贴。
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被征收户《淮宿蚌城际铁路濉溪县段 四铺镇新建村土地、房屋征收入户登记表》等,载明被申请人对4被征收户进行了入户调查相关工作。
2022年1月*日,被申请人制定《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1月*日,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进行了张贴。
2021年12月*日、12月*日、2022年1月*日被申请人在新建村分别进行了一、二、三榜公示。
2022年9月*日,被申请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2〕169号)作出《某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2〕42号)。在四铺镇政府、新建村村委会、后楼队进行了张贴。
《四铺镇淮宿蚌城际铁路(新建村段)胡某户入情况说明》《新建村关于后楼住宅房屋论证会议》等,载明四铺镇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多次研究、上门协调被征收户。
2023年3月*日,安徽富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受四铺镇政府委托,对案涉宅基地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后,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富估〔2023〕淮北字第(035)号),其中估价结果汇总表载明:涉及申请人2宅基地500624元,房屋及附属物49813元;涉及吴某刚宅基地17427元,房屋及附属物94893元;涉及吴某强宅基地500624元,房屋及附属物49573元;涉及申请人5宅基地500624元,房屋及附属物49573元。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是:一、给予申请人2家庭户:1.货币补偿550437.00元人民币;2.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房176m2,据实结算,220m2之外土地补偿款及二层附属物补偿款合计51829.00元;3.以上两种方式任选其一。二、给予吴某刚家庭户:货币补偿112320.00元人民币。三、给予吴某强家庭户:1.货币补偿550197.00元人民币;2.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房176m2,据实结算,220m2之外土地补偿款及二层附属物补偿款合计51589.00元;3.以上两种方式任选其一。四、给予申请人5家庭户:1.货币补偿550197.00元人民币;2.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房176m2,据实结算,220m2之外土地补偿款及二层附属物补偿款合计51589.00元;3.以上两种方式任选其一,该《补偿决定书》于4月*日至*日送达申请人2、3、4、5。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调查的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主体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案涉争议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案涉宅基地,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书》,主体适格。
事实、依据方面。根据已查明事实,申请人1家庭户使用的老宅基地位于案涉宅基地之外,是否征收需要环评评定后另行确定,与被申请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未涉及申请人1家庭户并无不妥。申请人1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的规定,被申请人将案涉宅基地及附属房屋合理分摊为4份分属4兄弟家庭户合法有据。被申请人按《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濉溪县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申请人2家庭户、申请人4家庭户、申请人5家庭户给予“一户一宅”安置补偿合法有据;对于申请人3家庭户,申请人3(双户口)有后楼队户口和相山区户口,2000年入事业编,2022年婚后户口迁入后楼队,在办理户口过程中隐瞒在编信息取得后楼队农业户口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吴某刚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子吴印某为相山区户口,均不属于安置对象,被申请人依法对其宅基地、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并无不妥。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作出《补偿决定书》前,依次履行了《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预公告、入户调查、发布安置补偿方案、三榜公示、公告、评估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一、驳回申请人1关某珍行政复议申请。二、维持被申请人某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2023年4月**日)。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8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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