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86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
第三人:朱某君。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5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第三人和刘某辉殴打申请人,拳脚导致申请人右腹部软组织损伤,至今还有疼痛流血现象。事实是第三人、刘某辉先骂人先动手,为什么申请人受到行政处罚,他们俩逍遥法外未受到处罚。2.处罚申请人殴打他人,申请人因一人殴打4人(第三人、刘某辉、代某忠、许某),申请人没有这么厉害,事实上是3个男子(第三人、刘某辉、代某忠)打申请人一个女子。3.王某被第三人、刘某辉打倒在地(背倒地),羽绒马甲都割破,代某忠殴打王某,用脚踹王某左胸部。一个男人能打三个男人吗,王某能把第三人、刘某辉压倒在地吗。以上事实真相围观人都可以作证,被申请人可以从监控视频找目击证人,大部分是小区居民。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件的职责。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3年3月*日14时许,在某市某区某村某小区内,丁某露骑在电动车上转头与申请人打招呼时,不慎撞到了刘某辉、朱某君二人骑的电动车。申请人认为是朱某君撞到了丁某露,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申请人辱骂朱某君,并分别上前抓朱某君、刘某辉,在此过程中刘某辉、朱某君均将申请人推开,朱某君的母亲许某上前阻拦,申请人从地上拾起一块类似砖头的硬物砸中许某额头,这时申请人的丈夫王某到场,对朱某君、刘某辉实施殴打,并将二人压倒在地,此时申请人上前持类似砖头的硬物分别砸了朱某君的头部和刘某辉的后背,后被人劝开。
(三)适用依据方面。因第三人将申请人推开的行为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内容方面。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如下:1.第三人本人陈述未对申请人实施殴打。2.证人白某安、卢某标陈述均未见到第三人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3.证人李某民、孙某玲均陈述第三人在被申请人抓的时候推了申请人。4.当事人王某、报警人程某均陈述未见到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5.当事人许某、刘某辉、代某忠均陈述第三人未殴打申请人。6.朱某芳、丁某露二人虽陈述第三人打了申请人,但结合案件整体调查情况,其二人在被询问时均未做到如实陈述,且申请人与朱某芳相熟,此事因申请人维护丁某露引起,不宜采信。综合以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五)程序方面。2023.3.*,某村打架一案,由报案人程某于2023年3月*日通过110指令报案至被申请人,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办理,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陈述第三人对其有殴打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涉嫌殴打他人的第三人行政传唤,并开展调查工作。2023年5月*日,因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六)关于第三人推申请人的行为不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说明。依据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推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该解释陈述的情形,不宜认定为殴打他人。
综上,申请人控告第三人对其实施殴打,经查,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请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日14时23分,程某电话报警称:在某市某区某新村某小区对面有人赤手打架。被申请人处警,初步调查申请人与朱某君等人因电动车撞人问题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勘验现场并制作《勘验笔录》。当日,被申请人作行政案件受理,案件编号为***号,制作《受案回执》送达程某;调取龙湖新村物业监控视频,制作《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主要内容:2023年3月*日14时09分至3月*日14时27分,在某新村北区,丁某露的电动车撞到了刘某辉、朱某君二人的电动车。
2023年3月*日至*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某辉、朱某君、许某、王某体表进行检查,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拍摄伤情照片。
2023年3月*日至5月*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刘某辉、朱某君、许某、王某、第三人、程某、白某安、李某民、孙某玲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3年3月*日14时许,在某市某区某新村北区小区内,丁某露骑在电动车上转头与申请人打招呼时,不慎撞到了刘某辉、朱某君二人骑的电动车。申请人认为是朱某君撞到了丁某露,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申请人辱骂朱某君,并抓刘某辉、朱某君,在此过程中刘某辉、朱某君二人均将申请人推开;此时,许某(朱某君母亲)上前阻拦,申请人从地上拾起一块类似砖头的硬物砸中许某额头,致许某晕倒。后,王某到场,对朱某君、刘某辉实施殴打,并将二人压倒在地;此时,申请人上前持类似砖头的硬物分别砸朱某君的头部和刘某辉的后背,随后被人劝开。另,申请人在询问中,表示不申请伤情鉴定;4月*日,王某提交申请书,放弃伤情鉴定。
2023年3月*日至4月*日,被申请人组织白某安、孙某玲、李某民、王某、申请人、第三人、刘某辉辨认。白某安辨认出其陈述中的申请人、第三人、王某、刘某辉;孙某玲辨认出其陈述中的申请人、王某、刘某辉、第三人;李某民辨认出其陈述中的申请人、王某、刘某辉、第三人;第三人辨认出其陈述中的申请人、王某;刘某辉辨认出其陈述中的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辨认出其陈述中的刘某辉,不能辨认出第三人;王某不能辨认出刘某辉,上述人员辨认时均有见证人见证,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委托某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第三人、许某、刘某辉伤情进行鉴定。3月*日,某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号、***号《鉴定文书》;3月*日,某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号《鉴定文书》;经鉴定,第三人、刘某辉、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4月*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3份鉴定文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告知鉴定结论。
2023年3月*日至4月*日,被申请人制作申请人、王某、第三人、刘某辉、代某忠《到案经过》,上述人员到案过程中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第三人、代某忠、刘某辉、王某前科情况,制作《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上述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接受卢某标提供的手机录像视频,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主要内容:2023年3月*日14时许,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新村北区内,卢某标用手机拍摄视频,视频时长56秒,内容为申请人和第三人、刘某辉、许某发生争吵。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王某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听取申请人、王某的陈述和申辩,制作《询问笔录》,因申请人、王某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其一次殴打多人,且造成三人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合并执行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刘某辉、许某。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王某、第三人、刘某辉。
2023年5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将申请人推开的行为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已送达第三人、申请人;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辉将申请人推开的行为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已送达刘某辉、申请人;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代某忠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代某忠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代某忠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已送达代某忠、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3月*日14时许,在某市某区某新村北区小区内,丁某露骑在电动车上转头与申请人打招呼时,不慎撞到了刘某辉、朱某君二人骑的电动车。申请人认为是朱某君撞到了丁某露,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申请人辱骂朱某君,并抓刘某辉、朱某君,在此过程中刘某辉、朱某君二人均将申请人推开;此时,许某(朱某君母亲)上前阻拦,申请人从地上拾起一块类似砖头的硬物砸中许某额头,致许某晕倒。后,王某到场,对朱某君、刘某辉实施殴打,并将二人压倒在地;此时申请人上前持类似砖头的硬物分别砸朱某君的头部和刘某辉的后背,随后被人劝开。经某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辉、朱某君、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文书》等证据证明。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事实认定,内容并无不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日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5月*日作出1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内容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