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78号
申请人:王某彤。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
第三人:曹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5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3月*日16时许,申请人在自己的某沙发店看店,顾客到达申请人店门口,申请人根据某店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去门口迎接顾客。第三人进到申请人店里,辱骂并殴打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也对第三人进行了侮辱和殴打,对申请人分别罚款200元和500元。被申请人也对第三人进行了同样的处罚。
被申请人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没有查明是谁的违法行为挑动纠纷,完全忽视第三人到申请人的店里辱骂和殴打申请人的前提条件。根据事实和法律,第三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更重的惩罚。被申请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处理方式草率且完全忽视事实,请复议机关查看当时的视频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第三人先行违法挑动行为进行必要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行政处罚罚款700元的处罚,主体使用适当。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3年3月*日16时19分,申请人通过电话180XXXX8962,报称:在某市某区某镇某馆某楼有人赤手打其,人伤不需要120。我单位赶到现场
经了解,申请人与第三人因争客户发生纠纷,后引起肢体冲突。某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处理。经依法查明:2023年3月*日16时左右,在某市某区某镇某馆某楼,第三人带着顾客从她们意斯特沙发店出来去往芝华士沙发店的路上,中间需要经过LEZHIBAO店门口,申请人在顾客经过LEZHIBAO店门口的时候将顾客喊至自LEZHIBA0店内,第三人于是回到芝华士门口等待,过了一会第三人看该顾客从LEZHIBAO店内出来时上前招呼顾客,第三人未进入LEZHIBAO店内,在LEZHIBAO店门口走廊上,第三人和申请人发生争吵,周某敏将第三人拉走,申请人在后面骂第三人不要脸,第三人转脸与申请人互相辱骂对方不要脸,接着第三人用手推了申请人,于是两人互相撕扯,互相用脚踢对方。申请人和第三人均不申请做法医鉴定。以上有受案登记、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依据方面。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元的处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合并执行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号。
(四)内容方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某派出所及时制作了当事人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原始伤情记录表并固定伤情照片。及时对当事人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了询问,在询问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有做法医鉴定的权利,申请人和第三人均在询问笔录中确认不需要做法医鉴定,及时调查当时在场的证人了解案发的经过和监控视频的收集。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该款项的处罚幅度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0元的处罚,该款项的处罚幅度是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0元的处罚。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合并执行罚款7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适当。
(五)程序方面。2023年3月*日16时19分,申请人通过电话180XXXX8962,报称:在某市某区某镇某馆某楼有人赤手打其,人伤不需要120。我单位赶到现场,经了解,报警人申请人与第三人因争客户发生纠纷,后引起肢体冲突。某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处理。案件名称:某馆打架案,案件编号:***,某派出所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调查取证,证实了当时情况。2023年4月*日,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拒绝签字但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于是民警对申请人制作复核笔录,申请人陈述其接受不了对她的处罚,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4月*日,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合并执行罚款700元的处罚。案件在办案期限内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案件、传唤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及时调查取证、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六)答复意见。针对申请人的具体申请要求,特答复如下:1.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进入到申请人店内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和殴打,根据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和勘验笔录,第三人未进入申请人店内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并且申请人陈述是第三人带着顾客从其店门口过时申请人将顾客招呼到自己店内,第三人回到自已店门口等待,第三人陈述是见顾客出了申请人的店后才上前招呼顾客,第三人和申请人发生辱骂和打架的经过在公共区域内,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更重的惩罚。2.申请人陈述其辱骂和殴打第三人,应当承担违法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应予以驳回。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日16时19分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电话报警称:在某市某区某镇某馆某楼有人赤手打其。被申请人所属某派出所处警,勘验现场;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案件编号为***号,制作《受案回执》并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体表进行检查,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拍摄制作申请人、第三人伤情照片。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第三人前科情况,制作《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申请人、第三人无犯罪前科记录。同日,被申请人接受一段监控视频,内容大小为60.9M,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同时制作《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资料内容载明:内有视频文件1个(60.9M,MP4),视频内容为某市某区某镇某馆某楼南货梯口监控视频内容,资料时间为2023年3月*日16时10分29秒至2023年3月*日16时25分26秒,视频中16时18分07秒在某馆某楼美国蕾丝店门口第三人推了申请人一下,接着申请人与第三人先后用脚踢了对方,后两人被其他店员分开。
2023年3月*日至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朱某、周某敏进行询问,内容主要:2023年3月*日16时许,在某市某区某镇某馆某楼LEZHBAO沙发店门口,申请人和第三人因招呼顾客推销产品,发生互相辱骂、殴打,申请人与第三人均不要求申请伤情鉴定。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备注:无理由,拒绝签字,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合并执行对申请人予以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合并执行对第三人予以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3月*日16时许,在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馆2楼LEZHBAO沙发店门口,申请人和第三人因招呼顾客推销产品,发生互相辱骂、殴打,申请人与第三人均不要求申请伤情鉴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申请人辱骂、殴打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殴打他人,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辱骂第三人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认定申请人殴打第三人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殴打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申请人合并执行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日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4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等,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4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