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74号
申请人:赵某兰。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某所。
第三人:春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5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自2020年第三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到申请人单位及申请人住处、批发市场等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多次到某派出所报案,最终某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申请人对终止调查提出以下意见:1.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威胁、敲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申请人不据实调查,所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申请人多次报警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办案过程违法。3.认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行政案件、公安机关的概念和范围。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作为公安派出所,具有受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3年1月*日,申请人到某派出所报警,2023年1月*日某派出所受理行政案件。其称第三人自2019年至2022年9月*日期间,多次对其进行辱骂。经查:申请人指认第三人辱骂其一事,发生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属两人点对点聊天过程中,且未报警。关于申请人称“2022年9月*日”发送两段语音对其辱骂一事,经查证:具体时间不详,且属两人点对点聊天过程中,无第三人在场,故本案件没有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及内容方面。在全案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材料充分、确凿,法律手续齐备、有效的情况下,因第三人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日对本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号]。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程序方面。2023年1月*日,申请人到某派出所报警,2023年1月*日 某派出所受理行政案件查处,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3年2月*日,因案情复杂,30天内无法办结,某派出所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2月*日,申请人申请某派出所及相关办案民警均回避。2023年2月*日,因申请对象不明确,被申请人无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已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2月*日,申请人申请指定管辖,要求某派出所或某派出所办理此案件。2023年2月*日,因此案件管辖权无争议,不符合指定管辖规定,并已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3月*日,申请人口头申请办案民警吴锟鹏回避其案件办理。2023年3月*日,因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回避。并将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日对本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号],当日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五、针对申请人的具体复议请求,特作以下答复。
(一)申请人称:违法人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威胁、敲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申请人不据实调查,所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如下:2023年1月*日,申请人至某派出所报称:第三人自2020年至2022年9月*日期间,通过电话、微信对其进行辱骂。经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申请人多次居住在批发市场对面其朋友家中,其曾在朋友家中接到第三人的辱骂信息。申请人称其2022年9月*日在某小区家中时睡觉时,第三人发送辱骂信息对其辱骂。申请人随后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多数的辱骂信息均已超过六个月,但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仅有两段辱骂的语音信息,微信收藏时间显示为9月*日,但具体年份不明确。某派出所办案人员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始聊天记录,申请人称:原始记录因个人原因已经被其删除。2023年2月*日,第三人到案后,某派出所办案人员对第三人手机内信息进行提取,并委托分局电子物证实验室对第三人手机内信息进行恢复,其中记录显示是第三人与申请人2022年7月*日至8月*日的聊天内容,其中2022年7月*日第三人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申请人转发两段语音一段为4秒,一段为5秒,两段内容均为第三人辱骂申请人,另申请人称第三人于2022年9月*日发送的两段语音一段为4秒,一段为5秒,该两段内容与2022年7月*日申请人转发给第三人的两段语音相同,故申请人称第三人于2022年9月*日发送的两段语音一段为4秒,一段为5秒的语音具体发送时间不属实。后某派出所办案人员要求申请人提供手机,用来恢复其原始聊天记录,申请人拒绝提供手机。本案中辱骂信息均为点对点的发送,无第三人在场,不构成公然侮辱,故本案中无违法事实。
(二)申请人称:在违法人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申请人多次报警,被申请人数次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助长了违法人嚣张气焰,导致违法人持续对申请人事实违法行为,给申请人人身和家庭带来极大负面影响,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其作出的终止调查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1.被申请人数次拒绝立案直至申请人信访后才极不情愿的予以立案。2.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应当回避的办案人员,故意拖延不回避。3.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所做决定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应当撤销。4.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不进行调查,违反办案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如下:1.2022年8月*日,申请人前去某市某区某批发市场某文体店内找第三人索要欠款,到店后第三人前夫告知申请人,两人早已离婚,现第三人不在此处。让其去找第三人本人要钱,申请人不愿离去,和第三人前夫发生争吵,影响第三人前夫正常营业。我单位接报警后,到达现场,第三人前夫称:只要申请人不在此影响售卖,便不追究。随后申请人随我单位车辆一同前往某派出所。某派出所民警询问其具体事情经过,其称一位叫第三人的女士在多年前借其1500元,至今未还,第三人还多次通过微信对其辱骂。辱骂信息为2019年至2020年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民警询问其是否有近期的辱骂信息,申请人称有近期的,民警让其提供,申请人继续叙说之前的辱骂事情,拒绝提供近期有效证据,民警再三解释,如果有近期辱骂证据,我们将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听民警解释,声称要去投诉民警,申请人欲强行离开某派出所,某派出所民警告知其提供有效证据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如不听劝阻执意离开某派出所,某派出所将视申请人自动放弃报警,后申请人强行离开某派出所。2022年9月*日,申请人通过分局信访到某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中显示申请人微信收藏夹中有两段第三人辱骂的语音,收藏时间为9月*日(具体通话录制时间不详),某派出所办案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民警告知申请人要认真阅读笔录,如笔录中记载与你说的相符,请在笔录中签字。申请人阅读后称:笔录与其说的不相符,民警告知申请人对于笔录中认为有误的地方请提出,民警将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请签字确认,申请人仍然拒绝在笔录中签字,并称:“我下次再来吧,我现在腿疼的很。”申请人把笔录放在桌子上,后强行离开某派出所。2023年1月*日,申请人到某派出所报警,2023年1月*日,某派出所受理该案件。2.2023年2月*日,申请人申请某派出所及相关办案民警均回避。2023年2月*日,因申请对象不明确,被申请人无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已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2月*日,申请人申请指定管辖,要求某派出所或某派出所办理此案件。2023年2月*日,因此案件管辖权无争议,不符合指定管辖规定。并已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3月*日,申请人口头申请办案民警吴某鹏回避其案件办理。2023年3月*日,因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回避。并将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3.2023年2月*日,因案情复杂,30天内无法办结,某派出所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所做决定未超过法定办案期限。4.本案中申请人指控的第三人对其侮辱,双方均是通过电话或微信聊天,均是点对点的联系,侮辱,是指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本案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办理程序合法,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该案作出的*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驳回申请人之请求。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日17时30分,申请人向某市某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报案,某派出所受案登记(***号),受案回执于2023年1月*日送达报案人。2023年2月*日依法传唤被举报人第三人询问,同时对被举报人手机进行了证据保全,提取了被举报人手机案件相关微信记录。
另查明,2022年9月*日、2023年1月*日曾到某派出所反映案件因提供举报证据的语音时间不详,无第三人在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只对申请人做了询问笔录。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办案民警回避,因不符合法定回避情形而被驳回。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曾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始电子信息,申请人说因个人原因已经删除,办案机关要求其提供手机为调查案件恢复原始信息,申请人拒绝配合。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按程序审批本案办理期限延长30日。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因辱骂也不构成公然辱骂,无其它违法事实,第三人手机提取的辱骂信息产生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号)依法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号)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具有受理查处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2023年1月*日申请人报警,2023年1月*日某派出所受理案件。申请人称第三人自2019年至2022年9月*日期间,多次对其进行辱骂。申请人指认第三人辱骂其一事,发生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属两人点对点聊天过程中,且未报警。同时指认第三人“2022年9月*日”发送两段语音对其辱骂。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侮辱行为从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公然”是指当众或者采取其他的多人能够看到或者听到的方式,公开对他人进行侮辱。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称“2022年9月*日”第三人发送两段语音对其辱骂一事,公安机关查证具体时间不详,即便能查证具体时间,但两人属点对点聊天,在该过程中,无第三人在场。故,因本案违法事实不能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受理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于3月*日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2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