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73号
申请人:王某华。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某所。
第三人:姜某印。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5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不予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殴打申请人致肋骨骨折,违法人不承认殴打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处罚违法行为人第三人,申请人不服。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一)主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对第三人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3年1月*日11时25分,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在某镇某村报称其邻居用手与其母亲发生肢体冲突,其母亲现在在床上躺着,暂时不需要医院。”被申请人单位民警张某万、彭某赶到现场。经查,第三人与申请人(申请人母亲)因为土地纠纷,双方发生争执。当日,受理行政案件查处,并向申请人送达《受案回执》。
经依法查明,2023年1月*日8时许,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因铺设管道,道路上泥土被施工单位用挖机挖出,堆放在道路两侧,第三人用电动三轮车将堆放在申请人家门口北侧的泥土拉来铺垫自家门前地面。申请人发现后,二人发生争吵,均称该泥土为自己所有,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辱骂。之后,申请人也至现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期间申请人上前接近第三人,第三人向后撤,远离申请人。第三人返回自己家中。2023年2月*日,某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刑科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号,以下简称《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若经查证,被鉴定人申请人右侧第3根肋骨骨折系他人作为,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依据方面。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适用依据准确。
(四)内容方面。2023年1月*日8时许,在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因铺设管道,道路上泥土被施工单位用挖机挖出,堆放在道路两侧,第三人用电动三轮车将堆放在代理人家门口北侧的泥土拉来铺垫自家门前地面。代理人发现后,二人发生争吵,均称该泥土为自己所有,代理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辱骂。之后,申请人到现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期间申请人上前接近第三人,第三人向后撤,远离申请人。第三人返回自己家中。2023年2月*日,刑科所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若经查证,被鉴定人申请人右侧第3根肋骨骨折系他人作为,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轻伤与第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内容适当。
(五)程序方面。2023年1月*日11时25分,被申请人接代理人报警,被申请人立即出警处置;当日,受理行政案件查处(案件名称:2023.1.*申请人被殴打案),并向代理人送达《受案回执》;在第一时间对申请人作体表原始伤情检查,并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
2023年1月*日至3月*日,被申请人分别询问代理人、申请人、张某侠、刘某、王某镇、第三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3年1月*日,调查第三人前科情况;勘验现场。
2023年1月*日,委托刑科所鉴定申请人伤情。
2023年2月*日,刑科所出具《鉴定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月*日至2月*日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调查代理人前科情况。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鉴定书》。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对代理人、第三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第三人不提出陈述或申辩,当日,对第三人送达*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当日,被申请人听取代理人陈述、申辩。
2023年3月*日至*日,被申请人调查代理人陈述、申辩内容。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告知代理人对其陈述、申辩内容的调查结果;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并送达代理人、第三人;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号《不予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依法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代理人、第三人、申请人,程序合法。
(六)针对申请人的具体申请要求的答复。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提到的:“……殴打我致肋骨骨折……”。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的轻伤与第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日11时25分,被申请人接委托代理人报警称,在某镇某村其邻居用手与其母亲发生肢体冲突,其母亲在床上躺着,暂时不需要去医院。被申请人处警。当日,受理行政案件查处,案件编号为***号,制作《受案回执》并向委托代理人送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体表伤情进行检查,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并拍摄伤情照片;被申请人查询第三人违法犯罪情况,制作《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经核查,第三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2023年1月*日至3月*日,被申请人分别询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侠、刘某、王某镇,并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3年1月*日8时许,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因铺设管道,道路上泥土被施工单位用挖机挖出,堆放在道路两侧,第三人用电动三轮车将堆放在申请人家门口北侧的泥土运来铺垫自家门前地面。委托代理人发现后,二人发生争吵,均称该泥土为自己所有,在争吵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用“妈个屄”“孬种,你个屄将的”的言语对第三人进行了辱骂。
2023年1月*日,被申请人勘验现场,制作《勘验笔录》,见证人周某,现场未发现监控摄像头,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拍摄照片5张。
2023年1月*日,委托刑科所鉴定申请人伤情;2月*日,刑科所出具《鉴定书》;3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送达《鉴定书》。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调查委托代理人前科情况,制作《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经核查,委托代理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对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第三人不提出陈述或申辩;当日,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委托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当日,被申请人听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调查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内容,询问姜某闯、姜某豪,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案发现场有姜某闯、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姜某豪不在现场,第三人殴打申请人。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告知委托代理人对其陈述、申辩内容的调查结果;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已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具有受理查处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因铺设管道,施工单位挖出的泥土所有权问题,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代理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辱骂。之后,申请人至现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期间申请人上前接近第三人,第三人向后撤,远离申请人。第三人返回自己家中。2023年2月*日,刑科所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若经查证,被鉴定人申请人右侧第3根肋骨骨折系他人作为,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日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3月*日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段园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