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70号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
第三人:王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5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所述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实不符,更与公司无关。其一,事故当天为星期六,非工作日,当天不上班,无加班要求。其二,发生交通事故地点不是在上班途中。第三人现住住址为某区某小区,我公司地址为某市某区某号,而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地点在某路某小区内,不是上班路线途中。
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根据某市某局某支队某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受伤应当是事故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关于认定王于因工负伤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
工伤行政确认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行政确认。
二、认定事实方面。(一)第三人所述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属实,当日虽然属于周六,仍属于上班日。该公司关于非工作日的规定是:每月可休息四天,并没有明确周末不用上班。事前第三人并未收到11月*日不用上班的通知,第三人本人也未申请休班。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11月考勤表显示,公司其他员工休息时间也不固定,在周末时也有出勤记录,可证明上述事实。
交通事故地点是在上班途中。第三人在申请人公司主要从事驾驶运输工作。申请人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某区某城,但该公司仓库位于某经济开发区内。根据驾驶员运输工作的特殊性,该仓库也应属于第三人实际工作地点。故,当天第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仓库上班,途径事故地点属于正常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班路线途中。
根据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事故发生时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情形。
三、适用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中,第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在已经获得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后,受害人还可享受工伤补偿。享有工伤待遇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淮北认定*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第三人称:2021年11月*日上午7时30分左右,第三人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通知申请人,后进行相关治疗。第三人的职业是驾驶员,每天上班打卡地是某路仓库,有丁丁打卡定位信息,申请人提供的导航信息是虚假的。
第三人已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相关证据并接受调查,2021年11月*日星期六并非不上班状态。以上意见有丁丁打卡记录为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18年9月*日,经营范围为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等。
2021年11月*日,第三人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给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11月*日上午7时30分左右,第三人上班途中途经某小区,案外人代某勇驾驶四轮电动环卫垃圾车逆向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第三人相撞,两车受损,第三人受伤;2021年11月*日某市某局某支队某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案外人代某勇负全部责任,第三人无责任。
2021年11月*日9时38分,第三人到某妇产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载明:主要诊断为右锁骨骨折;2021年12月*日,第三人出院。
2022年1月*日,申请人为第三人发放工资1015.38元。
2022年10月*日,第三人为确定劳动关系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申请人之间自2021年11月*日至2022年2月*日存在劳动关系;12月*月,某人事仲裁委作出皖淮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确认第三人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3月*日,烈山区法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自2021年11月*日至2022年2月*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3年1月*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诚信承诺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身份证明》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月*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以需要确定劳动关系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4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恢复审理。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询问第三人,制作《调查笔录》。主要内容:第三人入职申请人公司后从事货运驾驶员工作,工作地点在某区某经济开发区。2021年11月*日7时20分后出门上班,出小区200米左右到红方小区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天未上班,且将受伤一事告知申请人。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主体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系淮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淮北市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受理、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职权,其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适格。
认定事实和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第三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从事货运驾驶员工作。2021年11月*日,第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申请人公司仓库上班,途径某小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第三人无责任;第三人由居住地至申请人公司仓库上班,途径某小区属合理路线,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并无不当;申请人公司未明文规定周末为休息日,且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及申请人其他员工存在周末上班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认定工伤申请,后履行了举证通知、中止、恢复、调查、送达等程序,于2023年4月*日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