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63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
第三人1:刘某波。
第三人2:查某曼。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不服,于2023年4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4月*日,查某曼不服*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机关已受理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将查某曼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并案处理,将查某曼作为本案第三人2。2023年6月*日,本案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某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日,在某市某区黎苑某期某组某栋楼下,申请人先看见其丈夫刘某独自上第三人2家换衣服,后第三人2开车回家接刘某一起外出,当晚21时许两人一同乘车回第三人2家。申请人要求其丈夫刘某回家时,刘某、第三人2用言语侮辱、挑衅申请人。申请人与二人互相拉扯,要求第三人2下车给予破坏其家庭的解释。在拉扯过程中,申请人拉第三人2车时,第三人2故意跪地造成自己膝盖擦伤后,抓住申请人头发骑在身下,打掉申请人眼镜并抓住头部撞地,撕破申请人羽绒服,造成申请人头部、脸部等身体多处受伤以及衣服损毁。案发时,第三人1并未靠近一直未接触第三人2。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时,只因第三人2的恶意指控把第三人1列为嫌疑人,以及对第三人1工作生活以及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调查的事实情况。2021年12月*日21时许,在黎苑某期某组某栋楼下,申请人发现其老公刘某与第三人2从外面开车回到第三人2住处楼下,申请人怀疑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开始动手殴打刘某,刘某无明显伤情且不要求做法医鉴定。随后,申请人将第三人2从车辆的驾驶员位拉扯倒地,并对第三人2进行殴打,造成第三人2左手、右手、左膝盖、右膝盖受伤。第三人2在被殴打的过程中,还手与申请人撕扯,造成申请人的左手、右手轻微擦伤,申请人不要求做法医鉴定。发生打架后,第三人2拨打110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待警察前往现场进行处置,申请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2022年1月*日,经某市某局刑科所鉴定,第三人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第三人2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委托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第三人2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2年11月*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第三人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日接第三人2报警后,于12月*日受理行政案件查处。积极调查取证,2022年1月*日,经鉴定:第三人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日分别向第三人2、申请人告知鉴定意见。1月*日,第三人2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被申请人委托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重新鉴定,2022年11月*日,经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第三人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当日将鉴定意见分别告知第三人2、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日分对第三人2、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2022年11月*日对第三人2、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双方。第三人2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3月*日,某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2023年4月*日对第三人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第三人2。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合法履职,无程序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经充分调查,该案中,第三人2、刘某指认第三人1对第三人2进行殴打,但无确凿证据证实第三人1殴打他人的行为。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1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做到了公平公正,符合合理行政的原则。
四、针对申请人的具体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答复如下。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称:请求撤销*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申请人认为:案发期间,第三人1并未靠近,一直未接触第三人2。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时,只因第三人2的恶意指控把第三人1列为嫌疑人,以及对第三人1工作生活以及身心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说的“第三人1并未靠近”不属实。因第三人2、刘某明确指控第三人1殴打第三人2,第三人1作为本案嫌疑人接受调查符合法律程序,因无确凿证据证实第三人1殴打他人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1不予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综上,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办理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作出的*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机关对该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之请求。
第三人1未答复。
第三人2称:2021年12月*日,第三人2在回家路上,途径黎苑某期某组某栋楼下时被申请人伙同第三人1、陈某慈、赵某成4人无故辱骂、殴打,造成第三人2身体多处损伤以及车辆损毁。经淮北矿工总医院诊治,第三人2的伤情为:1.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2.右膝关节损伤;3.右手第三及第五中节指骨掌损伤;4.右手小拇指测度韧带损伤;5.多处软组织损伤。第三人2为此住院三天,支出医药费27950.8元。2022年1月*日,经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第三人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第三人2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案发初始,先是赵某成控制另一受害人刘某,申请人殴打辱骂刘某,然后申请人将第三人2强行撕拽下车辱骂殴打,第三人1、陈某慈用手机拍摄第三人2被辱骂殴打的过程,并扬言要将视频公布到网络上,赵某成控制住另一受害人刘某,第三人1在申请人殴打第三人2的过程中,也上前动手殴打了第三人2。殴打过程中,其参与的四人,分工明确,赵某成控制另一受害人刘某,以方便申请人殴打辱骂另一受害人刘某,并阻止另一受害人刘某制止申请人殴打第三人2,申请人对第三人2进行辱骂殴打,第三人1、陈某慈负责拍摄申请人被殴打辱骂的过程,其中第三人1也上前动手殴打申请人。可见这是一次有预谋的团伙性的对第三人2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且第三人2报警是最后一次逃脱殴打躲在车中进行的,申请人等人当时因拽不开第三人2的车门便对另一受害人实施侵害,所以对第三人2报警一事并不知情,在第三人2报警至民警到达现场期间也没有停止过不法行为,申请人、第三人1等四人不存在主动投案,而是当场抓获。警察到达现场时,第三人1、陈某慈二人还有逃跑的行为,在被另一受害人刘某发现后告知民警,民警叫住才返回,情节严重。事后第三人1、陈某慈、赵某成未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人表达过歉意,未有赔偿申请人,未有悔过,也未取得受害人谅解,被申请人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故此第三人2请求撤销原决定,依法追究第三人1、陈某慈、赵某成的法律责任,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日21时许,第三人2报警称,在安徽省某市某区黎苑某期某组某栋楼下,被其同事老婆殴打,原因不详,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处警,勘验现场等。2021年12月*日,被申请人作治安(行政)案件受理,案件编号为***号,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21年12月*日、*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某、第三人2体表进行检查,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查询申请人的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调取2021年12月*日晚21时许黎苑某期某组门口附近的相关监控视频,调取监控录像一段等。
2021年12月*日至2022年1月*日,被申请人询问第三人1、申请人、刘某、赵某成、陈某慈、第三人2、黄某勤、孟某等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1年12月*日21时许,在安徽省某市某区黎苑某期某组某栋楼下,申请人发现其老公刘某与第三人2从外面开车回到第三人2住处楼下,申请人怀疑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开始动手殴打刘某,刘某无明显外伤且不要求做法医鉴定。随后,申请人将第三人2从车辆的驾驶位拉扯倒地,并对第三人2进行殴打,造成第三人2左手、右手、左膝盖受伤。第三人2在被殴打的过程中,还手与申请人撕扯,造成申请人的左手、右手轻微擦伤。
2022年1月*日,该行政处罚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1年12月*日,第三人2申请作伤情鉴定;被申请人委托刑科所鉴定申请人伤情。2022年1月*日,刑科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编号:***)],鉴定意见为第三人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2年1月*日,被申请人将该鉴定意见分别告知申请人、第三人2。2022年1月*日,第三人2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被申请人委托某司法科研院进行重新鉴定;2022年11月*日,某司法科研院出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第三人2右手小指关节和左膝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22年11月*日,被申请人领取该鉴定意见后,于当日将鉴定意见分别告知第三人2、申请人。
2023年1月*日,第三人2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号《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号《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并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2023年4月*日,因第三人1殴打他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1不予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第三人1、第三人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第三人1、第三人2答复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第三人1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2021年12月*日21时许,在黎苑某期某组某栋楼下,申请人发现其老公刘某与第三人2从外面开车回到第三人2住处楼下,申请人怀疑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开始动手殴打刘某,刘某无明显伤情且不要求做法医鉴定。随后,申请人将第三人2从车辆的驾驶员位拉扯倒地,并对第三人2进行殴打,造成第三人2左手、右手、左膝盖、右膝盖受伤,造成第三人2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第三人2在被殴打的过程中,还手与申请人撕扯,造成申请人的左手、右手轻微擦伤。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案中,第三人2、刘某指认第三人1对第三人2进行殴打。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1有殴打第三人2的违法事实。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1不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4月*日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第三人2、第三人1,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4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