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3﹞62号
申请人:丁某结。
被申请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某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日作出的《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区段)房屋征收的决定》(编号:***)不服,于2023年4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号《房屋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安徽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拥有房屋,一直居住并使用。近期,申请人的土地和房屋涉及征收,为了解征收行为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2月*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在申请人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房屋所在地块土地上实施的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摸区段)的征收决定及申报材料和征收范围图”。2023年4月*日,收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回复的*号《房屋征收决定》。
申请人认为*号《房屋征收决定》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并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依法有权作出*号《房屋征收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就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建设在相山区辖区内的征收工作,作出*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合法。
二、*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号《房屋征收决定》是为政府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淮宿蚌城际铁路)建设的需要而作出的。早在2019年8月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就对淮宿蚌城际铁路工程做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该项目也被列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0年4月*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原则同意《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于分别于2020年11月*日和11月*日对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2020年10月*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淮宿蚌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2021年3月*日,淮北市发展改革委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制定淮宿蚌高铁征迁工作初步方案的函》,要求被申请人按程序制定项目征迁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启动了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相山境内的测绘工作,并于2019年11月完成了征收补偿估算。2021年7月*日,被申请人拟定了《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相山区段)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向市政府进行请示。淮北市政府于2021年10月*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并于11月*日公开了对该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2021年9月底,某街道公开征求《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同时也开展了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区段)某街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2年7月*日,自然资源部发函安徽省政府告知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工程建设用地请示业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日安徽省政府向淮北市政府发出《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共批准建设用地180.430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
被申请人作出*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是由政府组织实施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在相山区境内全长10公里,规划红线平均约65米,途经某镇、某经济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辖区,涉及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约527户(包括申请人户),拆除房屋面积约10.7万平方米。该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附件《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区段)征收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和*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公布。该补偿方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号)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该方案对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确定,并支付搬迁费800元、临时安置费(按核定宅基地面积x0.8x8元/月/平方米支付3个月)和相应的征收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为核定宅基地面积x0.8,并进行现房安置,规定了安置房的选定办法和差价结算,及支付搬迁费800元、临时安置费(按核定宅基地面积x0.8x8元/月/平方米支付3个月)和相应的征收奖励。该方案对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道路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号),对附属物参照《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号)进行货币补偿。该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人系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其房屋在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段征地范围内,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该段的征收工作。该办事处于2022年9月*日将*号《房屋征收决定》在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段公示栏进行张贴,并经淮北市某公证处现场公证,公证书号为***号,正式启动了征收工作。申请人作为当地常住居民对淮宿蚌城际铁路建设是明知,更会关心相关征收补偿情况,其理应及时知悉了*号《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其应当在60日内就该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然其在2023年4月*日才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复议期限,同时该时间也超过了法定的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综上所述,答复人有职权作出*号《房屋征收决定》,且作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答复人请求市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中“轨道上的安徽”中明确将“淮北—宿州—蚌埠”列入建设计划。2020年4月*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批准《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于2020年11月*日对淮宿蚌城际铁路可行性报告进行了批复,并于11月*日对淮宿蚌城际铁路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
2020年10月*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制定淮宿蚌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2021年3月*日,淮北市发改委向相山区政府下达《关于制定淮宿蚌高铁征迁工作初步方案的函》,要求被申请人按程序制定项目征迁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2021年7月*日,被申请人向淮北市政府报送《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区段)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淮北市政府于2021年10月*日召开会议研究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原则同意并议定相关事项。2021年12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征收范围在某区境内全长10公里,规划红线平均约65米,途经某镇、某经济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辖区,涉及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约527户(包括申请人户),拆除房屋面积约10.7万平方米。该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决定于2021年12月*日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发布。2022年6月*日某区以《致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段)征收居民的一封信》的形式征收安置情况周知被征收居民。2022年8月*日,安徽省政府作出《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建设用地180.4307公顷,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提供。2022年9月*日,被申请人将31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淮北市淮海路北、西山路一场所(大门处有“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段公示栏”等字样)进行张贴;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号《公证书》,对张贴过程进行公证;同日,该征收决定在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张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号)规定,行政机关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日作出*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于2021年12月*日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公告,并于2022年9月*日在淮宿蚌城际铁路项目某段公示栏和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进行张贴。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最晚于2022年9月*日知道*号《房屋征收决定》。而申请人于2023年4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丁某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 29 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