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52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
第三人:张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以下简称*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2月*日20时许,在某市某区某路老夜市巷内,第三人与任某利、李某国酒后乘坐申请人驾驶的出租车时,因乘车费用问题,任某利和申请人发生纠纷,继而第三人、任某利、李某国三人均辱骂、殴打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仅处罚任某利、李某国,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3年2月*日20时许,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称在某市某区某路老夜市巷内被三人殴打、辱骂,人受伤。经调查,申请人、李某国、任某利乘坐申请人驾驶的出租车时,任某利因乘车费用问题与申请人发生纠纷,任某利伙同李某国对申请人实施了辱骂和殴打,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有殴打、辱骂申请人的行为,经某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依据方面。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依据准确。
(四)内容方面。申请人在《询问笔录》指认第三人、任某利、李某国对其进行了殴打,但对于具体细节表述不清。经调查,任某利、李某国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法对两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或者辱骂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故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日20时许接到报警,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积极调查取证,调取接受证据材料。2023年4月*日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程序合法。
(六)对申请人复议事项的答复。申请人称出警民警曾告知其第三人有辱骂、殴打行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做任何口头告知或者答复,案件办理以调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日20时许,被申请人接电话报警称:在某市某区某路老夜市巷口出租车司机被三人赤手空拳殴打,脸部受伤。被申请人所辖某派出所处警,分别对申请人、李某国、任某利进行检查,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拍摄并制作三人体表原始伤情照片;组织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该笔录载明申请人辨认出第三人,见证人杨某某。次日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案件编号:***,同时制作《受案回执》并送达。
2023年2月*日22时许,被申请人询问任某利,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在2023年2月*日夜间的冲突中,申请人打了其一巴掌,自己拿起李某国的拐杖砸了出租车,李某国、第三人没有参与冲突;自己没有骂人,出租车司机有没有骂人不清楚。砸车是其一个人砸的。申请人签署《放弃伤情鉴定声明书》,放弃伤情鉴定。
2023年2月*日、3月*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申请人和坐在副驾驶的乘客任某利因洗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后任某利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第三人辱骂申请人;任某利拿起李某国的拐杖砸了申请人的车;坐在后面的两位乘客应该也参与殴打,但不是不太确定;申请人驾驶的出租车是租的,型号是大众捷达,车牌号是皖***;申请人因鼻子疼,经医院三维扫描检查发现右侧鼻骨骨折。
2023年2月*日16时许,被申请人询问李某国,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发生冲突的当晚喝酒喝断篇了,往后的事情记不住了;询问第三人,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发生争执后,出租车司机和李某国相互殴打,第三人和李某国没有动手,现场没有人骂人。
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向邮政业安全中心调取皖***出租车在2023年2月*日19是40分至2023年2月*日23时50分之间的监控视频。该《视频资料》主要内容:2023年2月*日22时20分许,在出租车皖***内,申请人和坐在副驾驶的乘客任某利因洗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任某利辱骂申请人,申请人还骂,任某利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任某利和申请人从车内走出后继续发生争吵。后,申请人回到出租车驾驶室,任某利拉开驾驶室车门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坐在后排左侧的乘客(李某国)从后面拉拽申请人身体并殴打。两人将申请人堵在驾驶室内无法离开,申请人反抗中击打任某利;因殴打导致出租车内监控线路部分脱落,部分监控画面缺失。
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委托书》,委托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3月*日,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编号:***],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月*日,被申请人领取该鉴定文书;3月*日至3月*日,被申请人将该鉴定意见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李某国、任某利,并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2月*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聘请书》[编号:***],委托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案涉出租车(皖***)损失价值进行鉴定;3月*日,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案涉出租车损失价格为530元人民币;3月*日,被申请人领取该价格认定文书;3月*日至3月*日,被申请人将该价格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李某国、任某利,张某秋,并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
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接受出租车(皖***)车主张某秋提交的证据,制作《接受证据清单》,证据材料为出租车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维修方案复印件。
2023年3月*日,被申请人调取并制作申请人、第三人、李某国、任某利《违法犯罪纪录核查证明》。其中,第三人2002年12月*日,因故意伤害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贰佰元。
2023年4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国、任某利、张某进行处罚前告知,以上人员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其中,拟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3年4月*日,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第三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2月*日22时20分许,在某市某区某路老夜市巷附近,因洗车费用问题皖***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任某利在出租车内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任某利和乘客李某国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反抗击打任某利,殴打导致申请人受轻微伤;任某利用拐杖将皖***出租车的部分部件砸毁,经认定该出租车损失价格为530元人民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殴打申请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查明事实,认为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4月*日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等,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2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