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41号
申请人:屈某鹏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
第三人:屈某路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淮烈公(烈)行终止决字〔2023〕*号,以下简称*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三人偷申请人车牌皖F***事实清楚,且第三人承认偷车牌的事实。申请人未给第三人写谅解书,对终止调查的处理结果不认可。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申请人的哥哥屈某磊和第三人有经济纠纷,申请人的黑色君威轿车(车牌号码皖FZ***)平常由屈某磊使用,第三人误以为黑色君威轿车是屈某磊的车辆。2023年1月*日*时许,第三人在烈山区烈山镇国购汽车城将黑色君威轿车(车牌号码皖FZ***)前后车牌卸走,后于2023年2月*日将车牌归还申请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
(三)适用法律依据方面。因为没有违法事实,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案件终止调查。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法律准确。
(四)内容方面。经依法调查查明:2022年12月*日,申请人报警称其黑色君威轿车(车牌号码FZ***)的前后车牌在其哥哥屈某磊驾驶使用期间被他人偷走,申请人购买的该君威轿车一直由其哥哥驾驶屈某磊使用。2023年1月*日23时许,第三人到烈山区烈山镇的国购汽车城找朋友玩,在一家修车店看见屈某磊平常开的黑色君威轿车(车牌号码FZ***),因和屈某磊有经济纠纷,第三人就把这辆黑色君威轿车(车牌号码FZ***)的前后车牌都卸掉放在其车里面带走了。第三人将黑色君威轿车(车牌号码FZ***)的前后车牌卸掉后并没有留作使用、变卖。被申请人认定内容适当。
(五)程序方面。因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本案件终止调查。本机关履行了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
(六)答复意见。因第三人拆卸车牌的目的是为了让屈某磊还款,且事前已经在本村微信群内提前说了,且车牌未被变卖、销毁,足以认定第三人拆卸带走车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是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事实,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本案件终止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日10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其黑色君威轿车(车牌号码FZ***)停放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国购汽车城时,车子的前后车牌号均被盗。被申请人处警,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案件编号为淮烈公(烈)受案字〔2023〕*号,制作《受案回执》并告知申请人。同日,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照片1张、微信截图3张、车辆行驶证照片1张、车辆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截图1张,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023年2月*日至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2年12月*日至2023年1月*日,申请人的黑色君威轿车(车牌号码FZ***)在淮北市烈山区国购汽车城内的汽修厂维修。2023年1月*日23时许,第三人因与屈某磊存在经济纠纷并误以为该车辆是屈某磊拥有的车辆,将该车辆的前后车牌卸掉带走,预通过此事让屈某磊归还借款。
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调查第三人前科情况,并制作相关案卷材料。
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接受第三人提交的车牌,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出《证据保全决定书》[淮烈公(烈)证保决字〔2023〕*号],保全案涉车牌;同日,申请人领取案涉车牌。
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2022年12月*日至2023年1月*日,申请人的黑色君威轿车(车牌号码FZ***)在淮北市烈山区国购汽车城内的汽修厂维修。2023年1月*日23时许,第三人因与屈某磊存在经济纠纷并误以为该车辆是屈某磊拥有的车辆,将该车辆的前后车牌卸掉带走,预通过此事让屈某磊归还借款;2月*日,第三人将车牌号归还给申请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据证明。本案中,第三人拆卸车牌的目的是为了让屈某磊还款,且事前在本村内的微信群提前告知,案涉车牌未被变卖、销毁,据此,可以认定第三人拆卸车牌带走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虽然不当,但是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日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等程序,于2023年2月*日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法送达第三人、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淮相公(烈)行罚决字〔2023〕*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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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