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33号
申请人:董某兰
被申请人:某市某局某分局
第三人:张某兰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烈公(古)行罚决字〔2023〕*号,以下简称*号《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定“2022年11月*日下午,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赵集村后吕庄,申请人和第三人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两人互相辱骂、殴打。”该认定事实并不正确。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申请人伤情程度为轻微伤。在案发时申请人72岁,第三人81岁,第三人年龄比申请人大,身体也比申请人弱,但是申请人伤情却比第三人重,申请人伤情不是第三人单独殴打造成的,申请人并未对第三人进行殴打。2.王某娟是第三人儿媳妇,申请人和第三人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王某娟在案发现场,且王某娟也参与了对申请人的殴打。案发时现场有两户村民安装的监控能够完整记录案发的全过程,从监控中能够清楚看到王某娟殴打申请人及申请人没有实施殴打行为的事实。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处罚决定书》的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2年11月*日下午,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赵集村后吕家,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上前要拔第三人种植的油菜,第三人不让申请人拔油菜,第三人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后申请人与第三人二人互相辱骂、用手厮打对方。经淮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申请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鉴定书编号:(淮)公(损伤)鉴字〔2022〕*号。
(三)适用法律依据方面。2023年2月*日,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因申请人已满七十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四)内容方面。2022年11月*日下午,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赵集村后吕家,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上前要拔第三人种植的油菜,第三人不让申请人拔油菜,第三人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后二人互相辱骂、用手厮打对方。认定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1.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当天下午,申请人的儿子(小名叫敢子)和儿媳(王某娟)在拉土垫我们两家有争议的土地,我当时在我家门口看到了,我就不让垫,说着我就到现场去了。第三人的儿媳也往我这边来,我们俩碰面的时候,第三人的儿媳(王某娟)上来就用手打了我的头部一下,接着就抓着我的衣服并用手抓、打我的脸,我也还手用手厮打第三人的儿媳(王某娟),我打不过她,她年轻,第三人的儿媳(王某娟)就把我打倒在地上了。接着她就骑在我身上用手打我并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打了我的脸部一下。过了一会第三人来到了跟前,第三人就固定着我的脚和手,她儿媳(王某娟)就骑在我身上打我,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当天下午,我们家弄点土垫地,垫的这点地我们家和申请人家有纠纷,申请人就不让我垫地,我就硬要垫,这时申请人就要薅我地里种的油菜,我就不让她薅,我就上去用手把申请人推倒在地上了。申请人这时就骂我妈比靠娘之类的脏话,我就还骂申请人“妈比靠娘”之类的之类的脏话。骂着骂着申请人就上来用手厮打、抓我的身上、脸上,我也用手厮打、抓申请人的身上、脸上,在我们俩厮打的过程中,我被申请人推倒在地上了,这时申请人就回家了。我就在地里坐着来。过了一会申请人从家里出来了,边骂我边往我这边来,在路上碰到了我儿媳妇王某娟,申请人就抓着王某娟的衣服不让她走,王某娟就挣脱,在挣脱的过程中,申请人就倒在地上了,申请人还一直抓着王某娟的衣服。这时我就从地里往他们跟前去了,到了跟前我让申请人松手,申请人不松手,当时现场还有村干部赵某,赵某让申请人松手未成功,又过了一会村干部吕武到现场来了,吕某和赵某一起才把申请人的手弄开,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3.王某娟的询问笔录:当天下午,第三人(我婆婆)让人弄土垫地,这块地我们家和申请人家就有争议,申请人看我婆婆用土垫地就到跟前不让垫,第三人(我婆婆)就要垫,申请人就上前要拔第三人(我婆婆)在这块有争议土地上种的油菜,第三人(我婆婆)就不让申请人拔,他们两个人就开始互相厮打对方的身上脸上,厮打了一会,两个人又互相推对方,申请人把第三人(我婆婆)推倒在地上了,申请人就回家了,第三人(我婆婆)自己从地上起来了。过了一会申请人又来了,在路上碰到我了,申请人上来就用手抓我的衣服不让我走,我就想挣脱开申请人,我用手也掰不开申请人的手,在挣脱的过程中申请人就坐在地上了,同时还用手抓着我的衣服,在一边的我们村干部吕某、赵某就上来想拉开她,最后吕某和赵某一起才把申请人的手掰开,掰开之后我就直接回家了。
4.熊某峰证言:当天下午我们正在后吕家干活,第三人就让我们帮忙用铲车铲一车土给她垫地,当时申请人就不让第三人垫地,第三人就硬要垫,她们两家对这块地有土地争议。申请人就上前薅第三人地里种的油菜,第三人不让申请人薅,第三人上前一把就把申请人推倒在地上了,申请人倒在地上后自己又坐在地上了,这时他们两个人就互相骂对方“妈比靠娘”之类的脏话。骂着骂着申请人自己从地上起来了,起来之后申请人和第三人二人就互相用手抓、厮打对方,在双方厮打的过程中第三人也被申请人撕扯倒了,第三人倒在地上从地上起来之后,申请人就回家了。过了一会申请人从家里又回来了,在回来的路上碰到了第三人的儿媳妇王某娟,申请人还是不停的骂第三人,王某娟就不让申请人骂人,这时申请人和王某娟就发生了争执,申请人就上前用手抓王某娟,王某娟就往后撤用手挡,我当时在一边干活来,等我回过头再看的时候申请人就倒在地上了并且用手抓着王某娟的衣服,王某娟就想挣脱申请人的手,申请人就抓着王某娟的衣服不松手。僵持了几分钟,村干部赵某就来了,赵某到跟前劝说并且让申请人松手,这时我就走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5.赵某证言:当天下午我去赵集村的村民家做入户核酸,正好经过后吕家,当时现场围了好多人说有人打架,我就到跟前去了,到了跟前,我看到申请人躺在地上用手抓着王某娟的衣服,王某娟就弯着腰用手抓着申请人的手想把申请人的手掰开,我到了之后就在中间劝,过了一会村干部吕某也来了,我们俩一起把她们两个人分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6.吕某证言:当天下午我在家来,我们村委会的赵某给我打电话说申请人和第三人两个人撕打起来了,让我到现场去看看,我到了现场,我看见申请人坐在地上抓着第三人儿媳妇的衣服不让其离开。我就到跟前劝,我说有什么事好说先把人家的衣服松开,申请人不愿意松并说松开就找不着头了。僵持了一会,申请人还是不愿意松手,我和赵某就把申请人的手掰开了,第三人的儿媳妇就走了,走了之后,申请人就自己躺在地上了,后来你们派出所的就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7.吕某义证言:当天下午,我正在地里抽水来,我看到第三人用土填沟来,申请人就不让第三人填沟,因为他们两家对这块土地有争议,第三人就硬要用土填沟,申请人就要拔第三人家种的油菜,这时他们两个人就互相撕扯起来了,就是互相用手抓、打对方的身上和脸上。打了一会,他们俩就不打了,申请人就回家了。过了一会申请人又从家里出来了朝有争议的土地去,还没到地方在半路碰到了第三人的儿媳妇(敢子的老婆),申请人一把抓着敢子老婆的衣服不让她走,这时他们两个人又撕扯起来了。后面的事情我就没看见了,我当时抽水抽完了,我就收拾东西回家了。
8.贯某学证言:2022年11月*日下午,第三人拉一车土要垫地,申请人不愿意让她垫,第三人就硬要垫,然后申请人就去薅第三人家种的油菜,第三人一看就一把推倒了申请人,之后两人便厮打在一起了。过了一会申请人就回家了,回家之后几分钟就又从自己家出来往垫地的那块地方走过去,途中遇到了第三人的儿媳妇王某娟,申请人在途中一直骂第三人,中间的事我没看清,因为我当时刚做完手术刚到家,我老伴就让我回家歇着,后来再出去看的时候,当时申请人就在地上拉着王某娟的手不愿意松开,直到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来劝,吕某和赵某一起才把两人分开,后来你们公安机关就到场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五)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日对申请人作出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律程序,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六)答复意见。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在办案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提出案发现场两户村民的监控能够清楚的看到第三人殴打申请人及申请人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但被申请人在案发现场走访,并未发现有监控能够覆盖案发现场。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日15时许,被申请人接李某电话报警称:申请人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赵集社区后吕家与别人发生土地纠纷。被申请人处警,经初查,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受理,受案号为淮烈公(古)受案字〔2022〕*号,制作《受案回执》并送达申请人。
2022年11月*日、*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体表伤情进行检查,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并拍照固定。
2022年11月*日至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询问第三人、申请人、王某娟、熊某峰、赵某、吕某、吕某义、贯某学、王某、张某玲、赵某侠等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2年11月*日下午,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赵集村后吕家,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上前要拔第三人种植的油菜,第三人不让申请人拔油菜,第三人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后二人互相辱骂、用手厮打对方;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开后,申请人返回家中;申请人再次前往争议土地途中遇到第三人的儿媳妇王某娟,申请人在地上拉扯王某娟的身体不让其离开,村干部吕某和赵某把两人分开并劝离;申请人和王某娟拉扯过程中,王某娟未殴打申请人。
2022年11月*日,被申请人委托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伤情进行鉴定;2022年12月*日,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伤情的《鉴定文书》,该鉴定意见于1月*日、*日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王某娟进行告知。
2023年1月*日、1月*日,被申请人分别调取申请人、第三人、王某娟3人违法犯罪前科情况;申请人等三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因案情复杂,2023年1月*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3年2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情形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另,申请人已满70周岁,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号《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因申请人已满七十周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该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2022年11月*日下午,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赵集村后吕家,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上前要拔第三人种植的油菜,第三人不让申请人拔油菜,第三人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后二人互相辱骂、用手厮打对方;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开后,申请人返回家中;申请人再次前往争议土地途中遇到第三人的儿媳妇王某娟,申请人在地上拉扯王某娟的身体不让其离开,村干部吕某和赵某把两人分开并劝离;申请人和王某娟拉扯过程中,王某娟未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与第三人互殴造成申请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和第三人相互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情形较重,同时申请人已满70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号《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2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烈公(古)行罚决字〔2023〕*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3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