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3〕20号
申请人:李某真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刘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不服,于2023年2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补偿方案》。
申请人称:
一、案涉征收项目无征收公告。申请人系濉溪县刘桥镇王埝(堰)村李庄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分配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近两年,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出示手续的情况下,上门口头告知申请人,本村土地已被征收,要求申请人与其签订协议并搬离申请人住房供其拆除,否则会面临被强拆的后果(村里很多房屋已经被拆除),但是申请人至今未见任何公告及任何征收文件。
2022年10月*日,申请人分别向安徽省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等,申请公开关于申请人房屋地块征收的相关信息;根据皖政办依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濉自然资依申请﹝2022﹞*号《告知书》、濉依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濉溪县刘桥镇王埝村(王堰村)李庄*号房屋所在地块无征地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及申报材料,不存在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因申请人举报案涉项目存在违法征收、违法占地行为;2023年1月*日、1月*日,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告知,案涉项目补偿是依据《补偿方案》进行的征收。
二、拆迁程序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是申请人至今没有看见任何公告,此前也完全不知道这份《补偿方案》的存在,至今不知道该《补偿方案》的内容,因此,该《补偿方案》的作出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并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参与权及申请听证权等权利。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事项基本情况。李某真父亲李某东(公民身份号码***),母亲秦某玲(公民身份号码***);爷爷李某久(公民身份号码***),有李某(公民身份号码***)、李某东两个孩子,均为刘桥镇某村村民并参加了2016年刘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6年拆迁统计时,李某久家共有宅基地面积901.27㎡,用宅基地面积220㎡置换了安置房面积193.6㎡,剩余宅基地面积681.27㎡共补偿48058.81元;李某共有宅基地面积220㎡,用宅基地面积220㎡置换了安置房面积193.6㎡,剩余宅基地面积0㎡,安置补偿费共4284.8元;李某东共有宅基地面积220㎡,用宅基地面积220㎡置换了安置房面积193.6㎡,剩余宅基地面积0㎡,安置补偿费共4284.8元。现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分房完毕,补偿安置费均已打卡发放完毕,李某久、李某和李某东名下均无剩余宅基地面积。
二、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安置补偿工作开展期间,申请人在棚改签约截止日期2016年9月*日前未取得独立户口,1994年未分得土地,并未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名下并无独立宅基地和土地,群众不认可,签约期限内并未出具有婆家所在村出具的在本村未享受村民待遇的证明,且申请人在棚改签约截至日期2016年9月*日前并未领取结婚证故不享受棚改资格不予参加棚改。申请人所在户已经得到妥善安置补偿,申请人在安置补偿工作结束后再以自己个人名义申请安置补偿没有依据,不予安置补偿并未影响其权利义务,其不是利害关系人,涉案行政复议受理后应予以驳回。
三、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行政复议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案涉方案公示时间为2016年8月*日,至今已经有六年有余,早已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四、涉案安置补偿方案实为村庄搬迁,现相关工作已经完成,涉及公共利益不宜撤销。第三人为了给予人民群众更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加快工作推进,制定了涉案方案,现方案涉及的包括王堰、丁楼、任圩、陈集4个村16个自然庄、1466户,现已全部签约分房完毕。
第三人称:
一、刘桥棚户区改造及申请人基本情况。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补偿方案》,刘桥镇政府为实施主体,项目征收范围包括王堰、丁楼、任圩、陈集4个村16个自然庄、1466户,现已全部签约分房完毕。李某真父亲李某东(公民身份号码***),母亲秦某玲(公民身份号码***);爷爷李某久(公民身份号码***),共有李某(公民身份号码***)、李某东两个孩子,均为刘桥镇某村村民并参加了2016年刘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申请人家庭拆迁安置情况。2016年,李某久共有宅基地面积901.27㎡,用宅基地面积220㎡置换了安置房面积193.6㎡,剩余宅基地面积681.27㎡共补偿48058.81元;李某共有宅基地面积220㎡,用宅基地面积220㎡置换了安置房面积193.6㎡,剩余宅基地面积0㎡,安置补偿费共4284.8元;李某东共有宅基地面积220㎡,用宅基地面积220㎡置换了安置房面积193.6㎡,剩余宅基地面积0㎡,安置补偿费共4284.8元。现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分房完毕,补偿安置费均已打卡发放完毕,李某久、李某和李某东名下均无剩余宅基地面积。
三、出嫁女拆迁安置情况。根据《2016年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答疑》中女性住娘家问题:1.长期居住在本村;2.有本村户口;3.1994年分有土地;4.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5.2009年土地确权时,有独立住房和宅基地;6.群众认可;7.有婆家所在村出具的在本村未享受村民待遇的证明。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可由本人申请,村自改委核实认可后,可确认为一户。申请人李某真在棚改签约截至日期2016年9月*日前未取得独立户口,1994年并未分得土地,并未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名下并无独立宅基地和土地,群众不认可,签约期限内并未出具有婆家所在村出具的在本村未享受村民待遇的证明。综上申请人不满足上述闺女住娘家的七个条件中的2、3、4、5、6、7等6个条件。另申请人在棚改签约截至日期2016年9月*日前并未领取结婚证故不享受棚改资格不予参加棚改。
经审理查明:为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国发﹝2013﹞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建设厅2016年3月*日批复濉溪县王堰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安徽省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申请人所居住王堰村属于该改造范围。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第三人制定了《补偿方案》,方案征求“两委”、村民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及群众意见,经村民大会讨论后经第三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2016年8月*日,张某舰、荣某、杨某才在王堰村村部公示栏及申请人所居住李庄进行了公示。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补偿方案》制定主体系第三人,申请人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即濉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李某真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4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