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3〕10号
申请人:方某栋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
第三人:杨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烈公(古)行罚决字〔2022〕*号,以下简称:*号《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父母赡养问题产生诉讼,第三人是整个打人事件的主谋。第三人鼓动方某明、方某栋打申请人,第三人当着法官和民警的面在公共场合辱骂申请人,申请人请求撤销对第三人因辱骂申请人,而罚款二百元整的处罚,要求第三人当面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恢复申请人的名誉。
申请人和第三人家有债务纠纷,2007年古赵路加宽,需要占用申请人家的房子,当时我们都不在家,第三人家和申请人父母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把申请人的房子拆了,拆下来的砖、瓦、棒,还有申请人为了盖新房子买的几间屋的砖、瓦都拉走盖第三人家的房子了。申请人回到老家,申请人父母告诉申请人是第三人家拆的,所有的砖、瓦、棒都让第三人盖房子用了,并且告诉申请人,第三人先借着用,等以后申请人盖房子,第三人买砖、瓦、棒再还给申请人。当时第三人也承诺以后会还给申请人。后来,申请人父母不承认说过这个话,第三人也不承认使用了申请人家的砖、瓦、棒,申请人父母只承认房子是他们一起拆的,拆下来的棒被他当劈柴烧锅了,砖、瓦不知道弄哪去了。因此申请人和第三人产生债务纠纷。至于第三人所说的债务纠纷,是第三人和申请人二儿子方某程之间的纠纷,申请人也是因家庭产生纠纷之后才听第三人家说这件事。第三人说申请人二儿子借第三人的钱,借没借,申请人不知道,还没还,申请人也不知道,方某程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跟申请人无关。
申请人父母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申请人也愿意赡养父母,但是父母不愿意跟申请人生活,他们想跟二儿子方某生活,让申请人按月出赡养费。申请人虽是退休工人,因为工龄短,退休工资比较低。另外,申请人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生活压力很大,申请人坚持在家赡养父母,而父母则坚持让申请人出赡养费,父母到法庭起诉申请人,导致家庭内部产生诉讼。烈山法庭于2022年9月*日上午9点,在古饶镇新村居委会开庭公开审理此诉讼。庭审结束后,方某的媳妇第三人、儿子方某祥,姨老表方某明追打、辱骂申请人。其中,第三人追着骂申请人,方某明用拳头打申请人的胸部,方某祥用手打申请人的面部,还抢夺申请人的电瓶车钥匙,并破坏。申请人当时报警,被申请人从2022年9月*日接警到2023年1月*日通知申请人去拿决定书,对方某明不予处罚,方某祥罚款三百元,第三人罚款二百元。申请人认为此处罚不公平,对这个处罚结果不满意。理由如下:1.申请人被打这件事发生在庭审结束时,法庭已经处理好,申请人也服从法院的判决,愿意执行判决。这时对方多人追打、辱骂申请人。2.当着法官的面打人,当时法官也在劝架。3.当时被申请人的民警也在现场维持秩序,方某明第一个冲上来用拳头打申请人的胸部,并且口出狂言说早就看申请人不顺眼,早就想打申请人了。方某祥也冲上来用手打申请人的面部,民警当时警告他们,他们不服气还和民警争吵,态度很嚣张、性质很恶劣,申请人虽然受伤不重,但是这件事性质恶劣,申请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4.在申请人受伤住院期间,对方从没有找过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也没有到医院看过申请人。虽然家庭内部有诉讼,我们毕竟是一家人,有着特殊的关系,申请人也不是得理不饶人,不接受调解,到现在对方连一个电话都没给申请人打过,这说明对方的态度有问题,他们就是奔着打人来的,所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平公正的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2年9月*日上午,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新村居委会门口,第三人与申请人因为赡养老人以及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第三人骂了申请人孬种,方某明与申请人为姨老表关系,方某明在质问申请人为什么不赡养老人的时候用手拍了申请人的胸部两下,接着方某祥在质问申请人为何不赡养老人的时候用手指戳了申请人的脸部一下,申请人本人无明显伤情,后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刑科所)鉴定,鉴定文号(淮)公(损伤)鉴字〔2022〕*号,被鉴定人(申请人)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三)适用法律依据方面。2022年12月*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四)内容方面。2022年9月*日上午,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新村委员会门口,第三人与申请人因为赡养老人以及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第三人骂了申请人一句“孬种”,方某明与申请人为姨老表关系,方某明在质问申请人为什么不赡养老人的时候用手拍了申请人的胸部两下,接着方某祥在质问申请人为何不赡养老人的时候用手指戳了申请人的脸部一下,申请人无明显伤情,被申请人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五)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日对第三人作出*号《处罚决定书》,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日16时许,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在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古饶街被人殴打,被申请人受理为行政案件,编号为淮烈公(古)受案字〔2022〕*号。当日,向申请人送达《受案回执》;查验申请人伤情,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向刑科所委托鉴定。
2022年9月16日至12月*日,被申请人分别询问申请人、方某明、方某祥、第三人、杜某玉、赵某峰、郑某玲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22年9月*日上午,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新村居委会门口,第三人与申请人因为赡养老人以及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第三人骂了申请人“孬种”,方某明与申请人系“姨老表”关系,方某明在质问申请人为什么不赡养老人的时候,用手拍了申请人的胸部两下,接着方某祥在质问申请人为何不赡养老人的时候用手指戳了申请人的脸部一下。
2022年9月*日,被申请人接受杜某玉提供的视听资料,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0月*日,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提供病历,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022年12月*日,受疫情影响,刑科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淮)公(损伤)鉴字〔2022〕*号],鉴定意见为“方某栋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申请人、方某祥。
2022年12月*日,被申请人调查第三人、方某明、方某祥前科情况。
12月*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方某祥进行处罚前告知,二人均不提出陈述、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号《处罚决定书》,给予第三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已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行政案件卷宗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第三人与申请人因为赡养老人以及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在居委会门口,第三人当众骂了申请人一句“孬种”。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第三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治安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号《处罚决定书》,给予第三人罚款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日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12月*日作出*号《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烈公(古)行罚决字〔2022〕*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3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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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