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2〕80号
申请人:代某。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
第三人:金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某)行罚决字〔2022〕***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年*月*日晚,申请人被第三人殴打致伤,当晚送至某市中医院进行治疗。住院主要是治疗头部外伤,由于胸部疼痛,*日上午在医院做了胸部CT诊断,诊断结果是左侧8、9、10肋骨骨折;*月*日,某某医院做CT诊断再次确认,由于个人无法承担医疗费,便回家进行保守治疗至今。**年*月*日,申请法医鉴定,被鉴定为因外伤致右头部伤为轻微伤;若经查证,因本次外伤致左侧肋骨骨折,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但是被申请人接警民警徐某因双方在饭店打架现场、医院、120送医现场摄像记录无第三人殴打申请人胸部的行为,认定申请人胸部骨折不是第三人殴打所致,将此次事件定为治安案件处理。事件处理过程中,第三人多次通过电话及到家中对申请人进行恐吓,申请人多次给被申请人反映情况,被申请人却置之不理,反而多次要求申请人接受调解,申请人已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对第三人进行控制、处理不法行为,反而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决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决定,申请人对这两份罚决定书有异议。申请人本次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要求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认定事实方面。**年*月*日*时许,第三人邀请申请人、顾某、汪某、李某前往某市某区某街某碳锅店吃饭。吃饭期间,申请人醉酒后对李某说:“你看你丑的,别讲话”,因李某系第三人的朋友,第三人遂和申请人争吵,争吵过程中申请人和第三人互相辱骂,后申请人手持酒瓶对第三人头部击打,第三人随即手持酒瓶对申请人头部还击,二人起身,第三人徒手对申请人头部殴打,申请人向后退并被人搀扶至旁边的凳子上坐下。经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无证据证实申请人肋骨伤情与第三人的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适用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三)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年*月*日*时许,接匿名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因申请人受伤前往医院救治,民警遂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对其进行体表伤情登记并拍照,申请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接受询问,至*月*日其身体状态稳定后,民警对其进行询问,并于*月*日受理行政案件查处。*月*日,委托鉴定;*月*日,收到鉴定意见;*月*日,依法将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月*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日。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因疫情,行政拘留尚未执行。被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合法履职,无程序不当。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申请人伤害的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要求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认为:(某)公(损伤)鉴字〔2022〕***号鉴定意见显示:“若经查证,被鉴定人申请人左侧第8-10前肋骨折系本次外伤所致,被鉴定人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全面充分调查取证,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申请人左侧第8-10前肋骨折系本次外伤所致。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办理程序合法,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时许,被申请人接到匿名报警,立即赶到现场(某市某区某街某碳锅店),因申请人受伤前往某市中医院救治,民警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对申请人进行体表伤情登记并拍照,并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
**年*月*日*时*分*秒,被申请人接申请人口头报警称,申请人在某市某区某街某碳锅店被人殴打,现在在医院住院。申请人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为行政案件,受案号为某某(某)受案字〔2022〕****号。
**年*月*日至*月*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顾某、汪某、王某民、李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年*月*日*时许,第三人邀请申请人、顾某、汪某、李某前往某市某区某街某碳锅店吃饭。吃饭期间,申请人醉酒,对李某说:“你看你丑的,别讲话”,因李某系第三人的朋友,第三人不满申请人的行为,与申请人争吵,争吵过程中申请人和第三人互相辱骂。待汪某、李某离开后,申请人右手持啤酒瓶砸向第三人头面部左侧,第一次砸中,第二次被第三人左手挡下。第三人右手持一啤酒瓶击打申请人头部,酒瓶碎裂后,第三人徒手击打申请人头部五拳,双方被分开后,申请人欲再持啤酒瓶击打第三人,被制止,第三人徒手击中申请人面部一巴掌。
**年*月*日,被申请人依法调取案发现场视听资料证据;查询申请人、第三人前科情况,并制作相关案卷材料;*月*日,被申请人依法调取申请人诊断记录、病历。
**年*月*日,被申请人委托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伤情进行鉴定;*月*日,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某)公(损伤)〔2022〕***号];*月*日,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伤情鉴定意见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年*月*日,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的《三维CT报告单》,报告时间为*月*日*时*分,检查部位包括胸部、上腹部,诊断意见没有关于肋骨骨折的报告;*月*日,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的《CT诊断报告单》,检查时间为*月*日*时*分,检查部位为肋骨,诊断结果第2项:“第8-10前肋骨折伴骨痂形成”。
**年*月*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月*日,认为第三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第三人合并执行七日拘留,并处六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月*日,该决定送达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第三人与申请人在某市某区某街某碳锅店吃饭时,第三人辱骂了申请人;第三人右手持一啤酒瓶击打申请人头部,酒瓶碎裂后,第三人徒手击打申请人头部五拳,双方被分开后,申请人欲再持啤酒瓶击打第三人被制止,第三人徒手击中申请人面部一巴掌。上述事实有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申请人诊断报告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第三人二百元罚款;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第三人七日拘留,并处四百元罚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第三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六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某)行罚决字〔2022〕***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