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2〕3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2〕38号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 淮北市某某局。
第三人1:韩某。
第三人2:王某某。
第三人3:梁某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2022〕**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4月**日,申请人与楼上邻居发生争执,报警后形成治安案件,后经被申请人调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任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相互辱骂,当日18时许,任某某一人又在**栋楼下朝楼上进行谩骂,2022年4月**日8时许,任某某一人又在某某栋楼下朝楼上进行谩骂的行为”。案发当日,申请人在阳台听到楼上第三人2、第三人3朝楼下谩骂,是他们侮骂申请人在先,2022年4月**日8时许,申请人在三楼听到第三人2、第三人3侮骂申请人,然后申请人到楼下和他们互相侮骂,随后第三人1到楼顶骂申请人,要跳楼威胁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和三名第三人互相侮骂,并不是申请人先骂他们,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处罚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而对方却没有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2年4月**日8时许,被申请人接110指令称:在**栋**室报警人报称需要出警,电话中有吵闹声,具体情况不详。我单位赶到现场,经查是第三人1等人与申请人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有相互辱骂的行为,被申请人当日受理行政案件调查。经查明: 2022年4月**日8时许,家住某某小区**栋**室的申请人因楼上衣服滴水的问题,在**栋楼下与家住**栋**室的第三人1和其婆婆第三人2、公公第三人3互相进行辱骂。申请人妻子欧某某随后也赶至**栋楼下的现场,欧某某与第三人1也互相辱骂,辱骂期间两人推搡拉扯,在拉扯过程中两人先后倒在旁边草丛内,倒地后欧某某与第三人1有互相踢打对方的行为。随后我单位至现场将双方带回所内调查,当日16时之前,双方均回到家中等待处理。当日18时许,申请人在**栋楼下朝楼上进行谩骂。2022年4月**日8时许,申请人在**栋楼下朝楼上进行谩骂。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依据方面。申请人对第三人2、第三人3、第三人1三人的辱骂行为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因疫情原因,拘留尚未执行。被申请人适用依据准确。
(四)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日接到报警,当日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积极调查取证,后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于2022年6月**日对申请人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因疫情原因,拘留尚未执行,故暂未将执行情况通知家属。被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合法履职,无程序不当。
(五)答复意见。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案发地当日,申请人在阳台听到楼上第三人2、第三人3朝楼下谩骂,是他们侮骂申请人在先;2022 年4月**日8时许,申请人在三楼听到第三人2、第三人3侮骂申请人,然后申请人到楼下和他们互相侮骂,随后第三人1到楼顶骂申请人,要跳楼威胁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和三名第三人互相侮骂,并不是申请人先骂他们…而对方却没有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此理由亦印证了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属实,申请人只是对自己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进行解释,并未否认其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而此理由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更不是阻却违法性的条件,对方如何处罚与本复议请求无关。
第三人1、2、3均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日8时58分许,淮北市某某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某派出所)接第三人1电话报警称,其住**栋**室,需要出警,电话中有吵闹声,具体情况不详。某某派出所处警,并进行现场勘验。经查,第三人1与邻居因琐事引发纠纷,有相互辱骂的行为。某某派出所经登记审批,对本案进行受案处理,受案号为淮**〔2022〕**号,并向第三人1履行受案告知程序;对欧某某、第三人1进行体表原始伤情记录,欧某某自述腰疼,第三人1左脸颊擦伤、自述怀孕2个月肚子疼。同日,某某派出所询问申请人、欧某某及第三人1、2、3。经查,申请人、欧某某现住**栋**室,第三人1、2、3现住**栋**室;当日,**室阳台晾晒的衣服滴水,水滴落至**室阳台晾晒的衣服、被子上,由此产生纠纷;在**栋楼下,申请人与第三人1、2、3相互辱骂,欧某某与第三人1相互辱骂、拉扯,两人倒在草丛后有相互踢打的行为,第三人1左脸颊擦伤。
4月**日8时27分许,有群众报警称**栋有人要跳楼。后,某某派出所处警,将第三人1于**栋楼顶劝下。同日,某某派出所询问申请人及第三人1、2、3。经查,本次纠纷系因当日申请人在**栋楼下向楼上谩骂引发;另,申请人于4月**日18时许,在**栋楼下向楼上进行谩骂。同日,某某派出调取某某物业公司所持有的本案相关视频证据。
4月**日至6月**日,某某派出所询问证人周某某、杨某某、梁某、李某某、任某某。
4月**日至6月**日,某某派出所询问第三人1、2、3及欧某某。
5月**日,因案情复杂,本案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6月**日,某某派出所向申请人、欧某某及第三人1、2、3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五人均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6月**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1、申请人、第三人2、第三人3及欧某某作出案涉五件处罚决定,五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淮**〔2022〕**号、**号、**号、**号、**号。其中,**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对申请人作出,因申请人对第三人1、2、3三人的辱骂行为构成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同日,案涉五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4月**日,申请人与第三人1、2、3之间相互辱骂;4月**日、**日,申请人向**栋楼上谩骂。申请人实施上述辱骂行为构成侮辱,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程序方面。案涉公安行政案件受案登记后,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6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某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2022〕**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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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