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2〕41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2〕41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某局。
第三人:李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2022〕**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日,第三人以挪车为由,不断骚扰申请人。2022年5日**日上午10时许,第三人非法强行闯入申请人住宅,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儿子何某某见状欲将第三人推出门外,第三人反手将何某某控制住并殴打。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没有对第三人作出任何处罚;同日23时许,第三人变本加厉报复申请人,第三人将申请人家从二楼扯下的电源插排拽断,第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2022年6月**日上午7时许,第三人再次无故以飞线充电问题和申请人发生言语冲突,冲突过程中,第三人任意殴打申请人。第三人的犯罪行为不仅给申请人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还给申请人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未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只看到了第三人故意损坏财物,没有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采取积极的强制措施。
被申请人称:事实方面。2022年5月**日上午10时许,第三人驾驶车辆准备行驶至某某小区**栋北侧楼下,因申请人车辆停放位置,第三人无法转弯进入,后第三人到某某小区**栋**室申请人住处敲门欲让其挪车,申请人开门后,两人因挪车问题发生言语纠纷,申请人儿子何某某在房间内听到争吵声音后,出门查看情况,其看到第三人后,伸手抓住第三人的衣领欲将第三人推出门外,第三人遂一手抓住何某某脖子,另一手抓住何某某手部将其控制,后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日受理行政案件,办理期间,第三人又与申请人多次发生纠纷。2022年5月**日23时许,第三人拨打110报警电话称申请人家从二楼扯下的充电线存在安全隐患,随后其将电线拽断并主动到黎苑派出所说明情况。2022年6月**日,被申请人聘请淮北市某某中心对被损毁电源插排进行价格鉴定,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准确的电源插排购买使用时间,淮北市某某中心向被申请人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022年5月**日19时许,在某某小区**栋北侧楼下,第三人和申请人再次因为挪车问题发生纠纷,后两人互相辱骂,随后申请人报警;2022年6月**日7时许,在某某小区**栋北侧楼下,第三人看到申请人从二楼扯下电线准备给电动车充电,其认为这样存在安全隐患,随后和申请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两人互相辱骂并有肢体冲突,随后申请人报警。上述三次警情,被申请人将相关调查材料纳入5月**日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并查处。以上事实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日10时许接申请人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后依法口头传唤第三人至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于当日受理案件,并积极调查取证。案件办理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多次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均积极调查取证。后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经依法调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日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第三人拒绝签字并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当日对第三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经复核,第三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2022年7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7月**日将该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邮寄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合法履职,无程序不当。
适用依据方面。在全案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材料充分、确凿,法律手续齐备、有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该案当事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2022年5月**日10时许,申请人报称第三人涉嫌违法行为,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2022年5月**日23时许,第三人将申请人从二楼扯下的充电线拽断,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因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2日。2022年5月**日19时许,第三人因挪车问题公然辱骂申请人;2022年6月**日7时许,第三人因飞线充电问题公然辱骂申请人,其行为构成侮辱,因第三人在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期间,两次主动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并对其辱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2022年6月**日7时许,第三人因飞线充电问题与申请人发生言语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第三人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第三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9日、罚款100元的处罚。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拘留所暂停收拘,对第三人拘留暂缓执行;因第三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其罚款尚未交纳。
其他。关于申请书中,2022年2月至2022年**月9日,第三人以挪车为由,不断骚扰申请人;2022年5日**日10时许,第三人非法强行闯入申请人住宅,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儿子何某某见状欲将第三人推出门外,第三人反手将何某某控制住,一并殴打。事实上,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日之前未接到相关报警。关于申请书中,被申请人立案后,未对第三人进行任何处罚、未采取积极强制措施等,事实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关于2022年5月**日飞线充电问题,第三人下楼、看到距离其窗户一米左右,有住户私扯飞线(这是市政府、明令禁止的,也是违法的),当时天下着小雨,第三人为防止连电,在与110指挥中心沟通之后,扯下飞线插排并送至某某派出所,通话时间是23时19分。因此,第三人对行政拘留2天的处罚不认同,理由是其扯下飞线是经过110指挥中心同意之后的行为,且事发时下雨,第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紧急避险。
关于2022年5月**日因挪车产生的侮辱问题,第三人每天起得早,要开车出去,而申请人停车位置影响正常出行,第三人遂让申请人把车往里挪,因申请人拒绝挪车,双方互相吵了几句,对这次处罚第三人更不认同。理由是即使双方发生几句口角,也是你一句,我一句。况且,第三人多次到某某派出所、社区、交警、城管相关部门反映,不应构成主动辱骂。即使处罚、也不应该有天壤之别,第三人被拘留7天,却给申请人定性为“情节特别轻微,罚款400元”(某某小区**栋一楼住户可以作证,申请人辱骂第三人有小区监控可以调取)。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日,第三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向淮北市某某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某某局于2022年9月**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淮**〔2022〕**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重新作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行政处罚卷宗》、淮北市某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淮**〔2022〕**号)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应当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分别向两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但是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不仅包括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包括行政行为涉及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第三人于2022年7月**日向淮北市某某局提出撤销**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7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撤销**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上述两个行政复议申请系对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相同的行政复议请求,实质属于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且,淮北市某某局已于2022年9月**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目的已经实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撤销,不存在再次被撤销的情形。本机关再次撤销不存在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妥,亦无法律等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马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7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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