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2〕6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2〕61号
申请人:裴某侠。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某局。
第三人1:张某宝。
第三人2:段某丽。
第三人3:李某英。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2022〕**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0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2022年6月*日5时左右,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农贸市场内,因琐事,违法行为人裴某侠与张某宝、段某丽、李某英互相进行辱骂。”缺乏证据支持,导致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
(一)申请人系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农贸市场经营的业主,在事发时,申请人路过第三人1、2、3经营的水果店门口准备回自己经营的水果店,第三人2、3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被迫与其争辩,但是申请人并没有对第三人1、2、3进行辱骂。
(二)申请人与第三人1、2、3进行争辩过程中,第三人1手持木棍企图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由于没有砸到申请人,木棍被砸断,第三人1的行为显然属于寻衅滋事,但是被申请人仅仅对第三人1作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处罚过轻。申请人在当时毫无还手之力,却被罚款,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通过市场的监控录像调取了事发的全过程,申请人将该监控录像提供给了被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对于该监控录像没有认真的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做出正确的责任认定。
(四)第三人1、2、3在水果市场多次企图独霸一方与四邻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具有涉黑涉恶性质,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对其行为进行查实,存在故意偏袒第三人1、2、3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2年6月*日4时许,接110转警称:在某某农贸市场内申请人和第三人1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出警至现场后,申请人、第三人3称身体不适,后拨打120到医院进行检查,6月*日,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经查:申请人、第三人3两家在某某农贸市场均有自己的摊位,两摊位相距约50米。2022年6月*日4时许,申请人在路过第三人1家摊位时,第三人1往地上吐痰,因为两家以前有矛盾,申请人以为第三人1是故意朝自己吐痰,就骂第三人1,第三人1回骂申请人,二人发生互骂,后第三人2、3也参与和申请人互骂,这时候农贸市场内的徐某华、康某上前进行劝阻,并将申请人拉回到自家的摊位,申请人和第三人2等人隔着摊位仍进行互骂,后申请人又来到第三人1家摊位附近和第三人1等人进行互骂,在互骂过程中,第三人1从摆摊的棚内拿起一个木棍往地上砸,一边砸一边说:“妈的,再骂我打死你”,后将断了的木棍往申请人的方向扔去,但未砸到申请人,后申请人坐在地上。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三)适用依据方面。在全案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材料充分、确凿,法律手续齐备、有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因经劝阻仍不停止,属情节严重。但鉴于申请人主动报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罚款四百元的处罚,适用依据准确。
(四)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日4时许接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到场后申请人、第三人3称身体不适,拨打120到医院进行检查。后在对当事人询问后,被申请人于6月*日受理案件,并积极调查取证,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经依法调查,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对告知内容不服,但未提出具体事由,被申请人经复核,其陈述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于8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8月*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合法履职,无程序不当。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段某丽、李某英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被迫与之争辩,但是申请人并没有对张某宝、段某丽、李某英进行辱骂。”被申请人认为,案件当事人及在场证人的询问笔录均能证实申请人的侮辱行为,申请人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也承认自己辱骂对方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此理由不成立。2.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张某宝的行为显然属于寻衅滋事,但是被申请人仅仅对张某宝作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处罚过轻,但是申请人在当时毫无还手之力,却被罚款,显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1如何处罚与复议请求无关。对申请人罚款是因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具体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已在前文表述,申请人此理由不成立。3.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对于该监控录像没有认真的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做出正确的责任认定。”被申请人认为,监控录像仅是本案的证据之一,被申请人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此理由不成立。4.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张某宝、段某丽、李某英在水果市场多次企图独霸一方与四邻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其行为显然具有涉黑涉恶性质,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对其行为进行查实,显然存在故意偏袒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经核查,第三人2、3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三人1仅在2014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记录不影响本案量罚。申请人此理由无任何事实依据,本案系典型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量罚适当、公平公正。申请人此理由不成立。
第三人1、3未答复。
第三人2称:申请复议的内容证据虚假,歪曲事实。事情经过是,事发早上,第三人1在自家经营的水果店门口无意吐了口痰,申请人在路上张口就骂。第三人1和申请人争辩时,我来到店门口,询问事情经过,得知事情起因后,我把第三人1推走,申请人仍在辱骂。我与申请人争辩,申请人辱骂我。我无奈之下与申请人相互辱骂。此时,第三人3来劝架,申请人又挑第三人1之名骂第三人3。第三人3一直在劝,但是申请人仍在辱骂,第三人3被迫与其对骂。申请人被人拉走后,又来到第三人1水果店门口辱骂,第三人1故意挑衅,扬言要让第三人1坐牢,生意做不成。我与第三人3拦过去,此时申请人推了第三人3胸口2次,导致第三人3心口疼、胸闷,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才康复。第三人3经营的水果都烂坏完。第三人1一直在批发水果,没有理会申请人,但申请人一直在辱骂第三人1。第三人1被骂急,一气之下拿根木棍对自己家放水果的木栏上砸,木棍断裂,但是没有伤到任何人。申请人一直辱骂,派出所民警到后才停止。申请人称,第三人1、2、3在市场多次企图独霸一方,与四邻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存在涉黑涉恶性质,纯属诽谤,给第三人1、2、3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日5时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2022年6月*日4时许,在某某商贸城,申请人和第三人1等人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被申请人所属某某派出所处警,现场申请人、第三人3称身体不适,拨打120到医院进行检查;6月*日,被申请人受理作行政案件查处,受案编号为淮**〔2022〕**号]。
2022年6月*日17时,某某派出所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制作《检查笔录》,主要内容为对案发现场木棍进行指认,拍照固定证据。
2022年6月*日、6月*日、6月*日、6月*日、7月*日、7月*日、7月*日,某某派出所民警询问申请人和第三人1、2、3,证人徐某华、康某,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第三人1两家在某某农贸市场均有自己的摊位,两摊位相距约50米。2022年6月*日4时许,申请人在路过第三人1家摊位时,第三人1往地上吐痰,因为两家以前有矛盾,申请人以为第三人1是故意朝自己吐痰,辱骂第三人1,第三人1回骂,后第三人2(第三人1妻子)、第三人3(第三人1母亲)参与和申请人相互辱骂。此时,他人将申请人劝回自家摊位,申请人和第三人2仍相互辱骂。随后,申请人又来到第三人1家摊位附近和第三人1等人相互辱骂;辱骂中,第三人1从摆摊的棚内拿起一个木棍往地上砸,木棍折断后,将断的木棍向申请人方向扔去,未砸到申请人。
2022年7月*日,某某派出所接收高某德的视频录像,制作《接收证据清单》。
2022年7月*日,因案情复杂,该案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22年8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对告知内容不服,但未提出具体事由;8月*日,被申请人经复核,告知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2022年8月*日,因侮辱,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四百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8月*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1、2、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第三人答复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以为第三人1是故意朝自己吐痰,辱骂第三人1,第三人1回骂;后第三人2(第三人1妻子)、第三人3(第三人1母亲)参与和申请人相互辱骂,申请人侮辱他人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四百元整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8月*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1、2、3,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某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2022〕**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