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2〕7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2〕71号
申请人:郑某杰。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某局。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对《举报投诉函》(2022年8月*日)答复不服,于2022年10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2月*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2月1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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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