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2〕79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2〕79号
申请人:王某住。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某局
第三人:石某某。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不服,于2022年11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同日,申请人以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张某梅为第三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案号为淮复〔2022〕78号。因淮复〔2022〕78、79系同一法律事实作出,本机关决定合并审理,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2年9月*日21时许,申请人与杨某在微信聊天,因琐事杨某辱骂申请人,申请人气不过还口。次日凌晨零时许,杨某指使其母亲张某梅、妻子石某某前去申请人家中辱骂,破坏申请人家大门。申请人于是开门出去理论,可是张某梅和石某某直接闯入申请人的家中,申请人多次语言驱赶,张某梅和石某某均置之不理,直到申请人说打电话报警才肯离去,张某梅和石某某此行为已经构成公然辱骂他人及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张某梅和石某某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综上,第三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作出任何处罚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主体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具有受理查处行政案件的法定职权。
认定事实方面。2022年9月*日21时许,申请人与杨某在微信里聊天,发生言语冲突,相互辱骂对方。次日凌晨零时许,杨某的母亲张某梅、妻子石某某来到申请人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找申请人理论,后张某梅、石某某与申请人及其家人在申请人院内和门口发生争吵。
适用依据方面。张某梅、石某某在本案中无违法行为,故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内容方面。本案中,张某梅、石某某因申请人不停地发微信语音辱骂其儿子杨某,二人遂到申请人家找申请人理论,且双方争吵过程中张某梅、石某某没有辱骂他人的行为。
程序方面。2022年9月*日,石某某报称其和其婆婆张某梅被申请人推倒在地,被申请人当日受案,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发现张某梅、石某某有违法行为,作为本案的被侵害人,因其无违法嫌疑,故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不予认定张某梅、石某某公然辱骂他人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从调取的申请人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梅、石某某前往申请人家的原因是因为申请人不停地发送语音辱骂杨某;申请人家门口的监控录像反映,整个争执的过程中张某梅、石某某均没有辱骂他人的行为;本案所有询问笔录中也没有任何人陈述张某梅、石某某有辱骂行为;张某梅、石某某到申请人家时,申请人家的大门是打开的状态,两人是和平进入,且其二人的目的是因申请人不停辱骂杨某找申请人理论,既没有辱骂行为,也无动手行为,故不宜认定非法侵入住宅。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日14时许,被申请人接石某某报警称:2022年9月*日晚上,在某某市某某区镇某某村被人殴打。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作行政案件查处,受案编号为淮**〔2022〕**号。
2022年9月*日、9月*日、9月*日、9月*日、10月*日,10月*日、10月*日、11月*日,被申请人民警询问杨某、申请人、王某标、杨某娜、石某某、张某雪、石某梅、石某美等,主要内容为:2022年9月*日21时许,申请人与杨某在微信里聊天,发生言语冲突,相互辱骂。次日零时许,杨某的母亲张某梅、妻子石某某来到申请人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找其理论,争吵中申请人将其二人推倒在地。石某某、张某雪陈述,争执中申请人有持刀行为,除二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可证实。
2022年9月*日,被申请人民警周某、刘某利对石某某被殴打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住房前发现监控摄像头一个,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9月*日、9月*日,被申请人民警分别对石某某、张某梅进行体表损伤检查,制作《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载明石某某体表无伤情,张某梅腰部青紫等。
2022年9月*日,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家门前监控录像和手机短信截图,制作《接受材料清单》。
2022年10月*日,被申请人民警陈某、张某龙提取申请人手机微信中与杨某聊天视频录像,制作《提取笔录》。
2022年10月*日,因案情复杂,该案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22年11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因申请人辱骂杨某的行为不具有公然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处罚;因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淮**〔2022〕**号],给予申请人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该处罚决定已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针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行政案件中亦未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没有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王某住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9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