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旅馆业从业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