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北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淮北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淮北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40个)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淮北市能源局)、淮北市教育局、淮北市科学技术局(淮北市外国专家局)、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淮北市公安局、淮北市民政局、淮北市司法局、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淮北市农业农村局(淮北市乡村振兴局)、淮北市水务局、淮北市商务局、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淮北市广播电视局、淮北市文物局)、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淮北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淮北市中医药管理局)、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淮北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淮北市地震局)、淮北市审计局、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北市知识产权局)、淮北市统计局、淮北市林业局、淮北市医疗保障局、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淮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淮北海关、淮北市消防救援支队、淮北市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北市分局。
淮北市档案局、淮北市新闻出版局、淮北市国家保密局、淮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淮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职能时,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4个)
淮北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淮北调查队、淮北市烟草专卖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北监管分局。
三、相关说明
淮北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执法权,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所辖各交警大队履行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