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普法】反拐知识宣传
妇女是社会的半边天,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儿童是社会的希望,
儿童的前途和命运是世界的未来。
让全社会都来共同关爱妇女儿童,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来了解下关于关爱妇女儿童及反拐方面知识↓↓↓
一、关爱妇女儿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妇女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支伟大力量,少年儿童是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后备军,尊重妇女,爱护儿童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我国政府历来非常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视妇女儿童的发展,并在国家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律规章中得以体现。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刑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中,都有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条款。实现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风尚,营造关心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才能实现全社会的幸福、和谐与安康。
二、严厉打击溺弃女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有些不法分子无视法律法规,歧视、侮辱、摧残妇女和残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溺婴、弃婴等社会丑恶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通过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践踏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弃婴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溺婴者,依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残害婴儿情节恶劣造成伤亡的,分别按伤害、杀人罪论处。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2、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全社会公民必须学法、守法、用法,坚决同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如实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广大妇女和青少年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杜绝和减少拐卖、拐骗案件的发生。
目前,从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例看,拐卖犯罪的作案手段和手法不断翻新,由原来的招工、招生、合伙经商、旅游、婚姻介绍等手段转化为妇女求职求助被拐卖、妇女打工期间跳槽被拐卖、利用夫妻矛盾拐卖妇女、网上聊天被拐卖、学生求学途中被拐卖等手段,由以前单纯的将受害人卖为人妻、非法收养转向强迫受害人从事劳动、街头卖艺、行乞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非法活动发展;由单一的诱拐、偷盗手段到采取杀人、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
广大妇女和青少年要提高防骗、防拐的意识,在车站、劳务市场、职介所、娱乐场所、学校周边等重点场所要提高警惕,与陌生人搭话、聊天要有防备之心,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