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14 16:44 字号:

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推行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制定《淮北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予印发。请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淮北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12项)

序号

业务

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1

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

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完成,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

排污

管理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的,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首次被发现,在故障发生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4

排污

管理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环境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5

排污

管理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6

排污

管理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7

污染

防治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8

污染

防治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9

污染

防治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千克,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0

污染

防治

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1

污染

防治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2

环境

应急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淮北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1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1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1.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改正的;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暂行)

1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未造成危害后果。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危害后果。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6

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4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未造成危害后果。

7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2.未造成危害后果。

8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单位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实际在所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履行职责,未在其他兼任职务的项目部履职;

2.在限定期限内辞去其他项目部职务;
3.未造成危害后果。

9

地质勘探单位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1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3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

1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不罚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备注: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生产经营单位注册成立两年内,且第一次被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