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17 11:26 字号:


淮司通202215

 

 

市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及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淮北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予印发。请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对《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附件:《淮北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淮北市司法局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    

                   2022513         


附件

淮北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15项)

业务

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1

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

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排污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污染防治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污染防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问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污染防治

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污染防治

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污染防治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 2日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污染防治

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污染防治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

污染防治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l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

环境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轻微违法违规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淮北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66项)

 

第一类


业务
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1

公路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管线,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公路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

公路

擅自移动、涂改、损害公路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4

公路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正在修建、扩建,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能够恢复原状的

5

公路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

公路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能够及时改正的

7

公路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1)擅自占用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公路用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公路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1)未经同意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

公路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公路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11

道路

运输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后果轻微的

12

道路

运输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无法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情形

13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14

道路

运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15

道路

运输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16

道路

运输

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17

道路

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18

道路

运输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19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逾期一个月以内,危害后果轻微的

20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21

道路

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22

道路

运输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23

道路

运输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

24

道路

运输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25

海事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26

海事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27

海事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28

海事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29

海事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30

海事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31

海事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32

海事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33

海事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34

港口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5

港口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6

港口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7

水路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生的

38

水路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第二类


业务
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1

公路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2

公路

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3

公路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埋设管线(道)、电缆,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实际几何尺寸、轴载和车货总重均低于《通行证》标注数值的

5

公路

擅自占用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村道普通路段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公路

擅自挖掘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村道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7

公路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不满100元,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8

公路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以外的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9

公路

涉路施工擅自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公路

涉路施工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11

公路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公路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不满3米,及时纠正的

13

公路

未经许可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4

公路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15

公路

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村道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的

16

公路

擅自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埋设管道、电缆,经制止,主动拆除的

17

公路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刚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经制止及时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8

公路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及时恢复原状的

19

公路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的   

20

公路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尚未开始实施或者施工刚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消除安全隐患并承诺不再实施

21

公路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1)擅自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挖掘公路用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2

公路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经制止及时移除的

23

港口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4

港口

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证。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25

航道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26

工程
质监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

27

工程
质监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

28

工程
质监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


淮北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12项)

序号

市场

门类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和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4

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5

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6

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7

营业性演出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8

营业性演出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曲、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9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 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 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 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0

旅行社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1

旅行社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12

导游人员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50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4

未在广告中表明广告引证出处,但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领域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6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7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逾期未超过一个月,且属于初次违反该项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8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9

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消费者要求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0

经营者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款: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三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公开经营者的真实、合法身份信息。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1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2

未按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3

参加传销活动,但系首次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4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5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但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

16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7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19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0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1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2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3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

2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

25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6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7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8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9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0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1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2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

33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4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5

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

3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限期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9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0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1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2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

 

43

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但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二)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四)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五)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六)不使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七)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九)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二)将应当自行承担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三)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

 

44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

 

45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

46

集市主办者未落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备案、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鉴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7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8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销售或者使用假药、劣药,但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除没收涉案药品外,可以免除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49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违规的医疗器械,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除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外,可以免除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50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淮北市城市管理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40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一、建筑市场监管类

1、注册建造师未履行义务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因不能到岗而未履行义务,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一、建筑市场监管类

2、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一、建筑市场监管类

3、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 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 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6、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7、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8、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9、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10、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11、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12、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等 检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13、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1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房地产类

1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房地产类

16、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房地产类

1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房地产类

18、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房地产类

19、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预售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预售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对外预售商品房5套以下或共收取100万元以下预付款,无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房地产类

2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21、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22、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相对人在限期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23、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六)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24、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25、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2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27、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28、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29、燃气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30、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3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六)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六)、(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32、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当事人因寻人而设置的寻人启事类宣传广告,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在沿街建筑物上设置店面转让房屋出租招聘等内容的经营性宣传广告,广告总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或设置数量在2个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其他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33、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在城市次街道、背街后巷和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影响交通和市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34、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主要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35、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36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大气污染防治类

37、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大气污染防治类

38、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城乡规划管理类

39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城乡规划管理类

40、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