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淮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WJFX8XD,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营销策划,商品房销售。
你单位于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实施了在“悦澜山小区”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有意向购买该项目商品房的客户,违规收取认筹金、诚意金、意向金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淮北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至2021 年3月9日,在“悦澜山小区”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有意向购买该项目商品房的客户,擅自收取5万元或2万元不等的认筹金、诚意金、意向金共计17笔,合计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人民币82万元。与客户签订《融翔·悦澜山项目购房意向协议书》和《融翔·悦澜山诚意书》共计17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淮北翔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悦澜山小区”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有意向购买该项目商品房的客户,收取5万元或2万元不等的认筹金、诚意金、意向金共计17笔,合计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人民币82万元。与客户签订《融翔·悦澜山项目购房意向协议书》和《融翔·悦澜山诚意书》共计17份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淮北翔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悦澜山小区”项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对有意向购买该项目商品房的客户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人民币82万元。与客户签订《融翔·悦澜山项目购房意向协议书》和《融翔·悦澜山诚意书》共计17份的事实;
证据三:《收款凭证》,证明:淮北翔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有意向购买该项目商品房的客户,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人民币82万元的事实;
证据四:《融翔·悦澜山项目购房意向协议书》、《融翔·悦澜山诚意书》,证明:淮北翔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17份协议书的事实;
证据五:《证人证言》,证明:淮北翔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客户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和该公司现已返还诚意金、意向金的事实。
2021年6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城执(房管)罚听告字[2021]第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悦澜山小区”项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对有意向购买该项目商品房的客户,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人民币82万元后,能积极改正并已全额返还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事实,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58项一般情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小写:¥1500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为: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审计科(地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316号,联系电话:0561-3198851)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8日